火车怎么换轨道?我看过其它的知道说火车司机不能控制方向,那么经常可以看见火车的轨道由一条变为两条,火车怎么知道它要走哪条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7 14:09:28
火车怎么换轨道?我看过其它的知道说火车司机不能控制方向,那么经常可以看见火车的轨道由一条变为两条,火车怎么知道它要走哪条啊?
火车怎么换轨道?我看过其它的知道说火车司机不能控制方向,那么经常可以看见火车的轨道由一条变为两条,火车怎么知道它要走哪条啊?
火车怎么换轨道?我看过其它的知道说火车司机不能控制方向,那么经常可以看见火车的轨道由一条变为两条,火车怎么知道它要走哪条啊?
火车是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的,也就是说,司机是没有办法改变线路的,他只能使列车运行和停止.
对于列车而言,如果要改变轨道,是由车站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的.在室外,改变列车走向的装置叫做道岔.通常道岔都是由转辙机带动的!这其中的内容比较多,一时也回答不了太全面和具体.
帮你简单介绍一下正常情况下的工作程序吧!有很多比较专业的,我没有写!
一列火车进入车站之前,站内的信号楼值班员要在控制台上排列进路,将该条进路中的所有道岔扳动到规定的位置后,开放信号.这样列车就可以按照规定的线路进入车站,停靠在站台了!
铁路内的工作岗位有很多,都是为了列车安全行驶服务的,所以要想解释清楚,有太多的内容了!
其实很简单:通过道岔
其实很麻烦:要求很严
我把《道规》上关于这方面的贴上
轨 道
※第39条(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运煤专线等重载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的线路应采用Ⅲ型轨枕;有挡肩轨枕用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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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简单:通过道岔
其实很麻烦:要求很严
我把《道规》上关于这方面的贴上
轨 道
※第39条(第36条) 轨道由道床、轨枕、钢轨、联结零件、防爬设备及道岔等组成。
新建、改建铁路正线应采用60kg/m钢轨的跨区间无缝线路(运煤专线等重载线路可采用75kg/m钢轨轨道结构)。速度120km/h以上至200km/h的线路应采用Ⅲ型轨枕;有挡肩轨枕用弹条Ⅱ型扣件,无挡肩轨枕用弹条Ⅲ型扣件。
※第40条(第37条) 轨距是钢轨头部踏面下16mm范围内两股钢轨工作边之间的最小距离。直线轨距标准规定为1435mm,曲线轨距按第8表规定加宽。
第8表 曲线轨距加宽值
曲线半径R(m) 加宽值(mm)
R≥350 0
350>R≥300 5
R<300 15
验收线路时,线路、道岔轨距相对于上述标准的静态偏差规定见第9表。
第9表 线路、道岔轨距容许偏差
线路速度等级(km/h) υ≤120 120<υ≤160 160<υ≤200
线路容许偏差(mm) +6,-2 +4,-2 ±2
道岔容许偏差(mm) +3,-2 +3,-2 ±2
※第41条(第38条) 线路两股钢轨顶面,在直线地段,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的外轨超高,应按铁道部规定的办法和标准确定。最大实设超高:客货共线的双线地段不得超过150mm,单线地段不得超过125mm;客运专线不得超过180mm。
验收线路时,线路两股钢轨水平,较上述标准的静态容许偏差规定见第10表:
第10表 钢轨水平静态容许偏差
线路速度等级(km/h) υ≤120 120<υ≤160 160<υ≤200
正线及到发线 4mm 4mm 3mm
道岔 4mm 4mm 3mm
其他线 6mm - -
※第42条(第39条) 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应根据钢轨长度、当地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及更换钢轨或调整轨缝时的轨温经计算确定。
绝缘接头的最小轨缝不得小于6mm,最大轨缝不得大于构造轨缝18mm。
25米钢轨铺设在历史最高、最低轨温差大于100℃的地区时,预留轨缝应进行个别设计。
第43条(第40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正线道岔不得与竖曲线重叠,其它道岔应尽量避免与竖曲线重叠。
正线道岔钢轨应与线路上的钢轨采用同一类型。其他道岔钢轨在不得已情况下采用与线路钢轨不同类型时,须保证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并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钢轨同类型的钢轨。
※第44条(第41条) 道岔辙叉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30号;
2. 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8号;
3.用于侧向通过列车,速度不超过50km/h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非AT弹性可弯尖轨为45km/h);
4.用于侧向接发停车旅客列车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12号;
5.用于侧向接发停车货物列车并位于正线的单开道岔,在中间站不得小于12号,在其他车站不得小于9号;
6.其他线路的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
7.狭窄的站场采用交分道岔,不得小于9号,但尽量不用于正线,必须采用时,不得小于12号;
8.峰下线路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采用三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
9.段管线采用对称道岔,不得小于6号。
既有道岔的类型及辙叉号数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应按该道岔的号数限制行车速度,但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驼峰下线路现有6.5号对称道岔,允许保留。
※第45条(第42条) 在新建或改建铁路上,列车运行速度120km/h以上并小于160km/h的区段,正线道岔采用固定型辙叉、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Ⅱ型道岔;列车运行速度160km/h及以上至200km/h或货车轴重25t的区段,正线道岔应采用可动心轨,轨底坡1:40、分动外锁闭的Ⅰ型道岔。
第46条(第43条) 道岔应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有下列缺陷之一时,禁止使用:
1.内锁闭道岔两尖轨互相脱离,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心轨接头铁与拉板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
2.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4.在尖轨顶面宽50mm及其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2mm及其以上。
5. 基本轨垂直磨损,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6.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不含翼轨加高部分),50kg/m及以下钢轨,在正线上超过6mm,到发线上超过8mm,其他站线上超过10mm;60kg/m及以上钢轨,在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正线上超过6mm,其他正线上超过8mm,到发线上超过10mm,其他站线上超过11mm;可动心轨宽40mm断面及可动心轨宽20mm断面对应的翼轨垂直磨耗超过6mm(不含翼轨加高部分)。33kg/m及其以下的钢轨,由铁路局规定。
7.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小于1391mm,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大于1348mm。
8.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9.辙叉(辙叉心、辙叉翼)损坏。
10.护轮轨螺栓折损。
※第47条(第44条) 联锁道岔均应安装加锁装置,以备联锁失效时用以锁闭道岔。联锁失效时防止扳动的办法,应在《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内规定。
未设联锁而需加锁的道岔亦应安装加锁装置。
加锁装置包括锁板、勾锁器、限位器、闭止把加锁、带柄标志加锁。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第45条) 120km/h及以上的线路应采用全封闭、全立交,线路两侧按标准进行栅栏封闭,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120km/h以下的线路,有条件的应采用立体交叉,既有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的平交铁路道口应逐步改造成立体交叉。必须设置道口时,应尽量设置在对铁路及道路有良好了望条件的地点。在车站内,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机外方100m范围以内,区间或专用线道岔两端50m以内,不应设置道口;对已设置的道口,应逐步拆除。在铁路曲线地段,尽可能不设道口。道口分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铁路道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km;人行过道与既有穿越铁路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
道口的等级、标准及道口的铺设、拆除及需否看守,由铁路管理机构决定。
※第49条(第46条) 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均应设置道口标志、道口路段标线、司机鸣笛标及护桩,根据需要设置栅栏或其它安全防护设置。其中,
铁路道口:铺砌、两侧道路的坡度及平台长度应符合要求,并应修建道口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遮断色灯信号机、道口自动通知及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有人看守的人行过道:应修建过道看守房,设置照明灯、警示灯、道口自动信号及道口自动通知。
无人看守的人行过道:应设置警示灯、道口自动信号。
在电气化铁路上,铁路道口通路两面应设限界架,其通过高度不得超过4.5m。道口两侧不应设置接触网锚柱。
栏杆(门)以对道路开放为定位。特殊情况下需要以对道路关闭为定位时,由铁路局规定。
有人看守道口数量较多的工务段,应设道口工区或领工区,专门负责有人看守道口的管理和道口防护设备的维修。
第50条(第47条) 一切车辆、自动走行机械和牲畜,均须在立体交叉或平交道口处通过铁路。铁路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上述情况时,应予制止。
特别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行车的物体通过道口时,应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并经线路工长同意;在站内还应经车站站长同意;在有轨道电路的区段,还应经信号工长同意;在电气化区段,还应经供电工长同意,并在其协助指导下通过。
第51条(第48条) 新建的岔线,不准在区间内与正线接轨;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但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线路所)或设辅助所管理。因路内施工临时性的区间出岔,应按期拆除。
站内铺设及拆除道岔、线路时,由铁路局批准。
※第52条(第49条) 各种建筑物、电线路、管道及渡槽跨越铁路,横穿路基,或在桥梁上下、涵洞内通过铁路时,应提出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等文件,征得铁路局同意,在铁路有关单位派人协助指导下进行施工,不得妨碍铁路运输。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第50条) 岔线、段管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
在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进站方向为超过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末端设置安全线。
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安全线向车挡方向不应采用下坡道,其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安全线、避难线的设置在机车车辆颠覆后不至于影响正线、到发线安全。
※第54条(第51条) 为防止在长大下坡道上失去控制的列车发生冲突或颠覆,应根据线路情况,计算确定在区间或站内设置避难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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