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求助!案情:甲、乙、丙、丁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约定,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在该公司成立1年后,考虑到丁的个人原因,甲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7 14:40:04
公司法案例求助!案情:甲、乙、丙、丁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约定,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在该公司成立1年后,考虑到丁的个人原因,甲
公司法案例求助!
案情:甲、乙、丙、丁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约定,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在该公司成立1年后,考虑到丁的个人原因,甲乙丙三人同意丁将其10万元出资取回,其后不久,丙在未与甲乙商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戊公司.由于这一连串事情的发生,致经营不善,该有限责任公司负债达80余万元.1、《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及比例有何限制?2、甲乙丙三人同意丁取回10万元出资是否有效?为什么?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有何规定?4、戊公司能否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什么?5、丁在取回其出资后是否还要对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为什么?
公司法案例求助!案情:甲、乙、丙、丁各出资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注册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约定,四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在该公司成立1年后,考虑到丁的个人原因,甲
你好,我对此题的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及比例主要有以下限制: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股东在向公司缴纳出资后,资本就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物权处分,且公司法第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所以,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能抽逃出资的.故,甲乙丙三人同意丁取回10万元出资是无效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因为,丙在未与甲乙商量的情况下且并未经二分之一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戊公司.所以,此转让是无效的. 五,因为,丁取回出资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归于无效,所以他仍旧为公司的股东.仍需以自己的出资额负担公司的债务. (知识有限,回答难免有瑕疵,多多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