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一女子夜遇劫匪,不堪威逼跳进了护城河,两劫匪跳河相救,事后对女子说,“我们只要钱,不要命”;湖北一打工女在北京被偷了包,小偷留下钱却把她的身份证、名片等寄回;陕西一位司机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08:39:05
西安一女子夜遇劫匪,不堪威逼跳进了护城河,两劫匪跳河相救,事后对女子说,“我们只要钱,不要命”;湖北一打工女在北京被偷了包,小偷留下钱却把她的身份证、名片等寄回;陕西一位司机
西安一女子夜遇劫匪,不堪威逼跳进了护城河,两劫匪跳河相救,事后对女子说,“我们只要钱,不要命”;湖北一打工女在北京被偷了包,小偷留下钱却把她的身份证、名片等寄回;陕西一位司机开车肇事,连撞三人,在驾车逃逸的同时他拨打120急救电话,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某重量级媒体就此发表文章认为:抢劫、偷包和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都是不道德的,而救人、寄回证件和打120救人又是道德的,两者结合起来应该是“次道德”,因而认为“次道德的出现也是社会的进步,承认次道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对所谓“次道德”,你怎么看?请以“次道德”为话题写一篇文章.
注意:①所写内容必须在话题范围之内.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少于800字.
西安一女子夜遇劫匪,不堪威逼跳进了护城河,两劫匪跳河相救,事后对女子说,“我们只要钱,不要命”;湖北一打工女在北京被偷了包,小偷留下钱却把她的身份证、名片等寄回;陕西一位司机
个体案例:
……:抢劫、偷包和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都是不道德的,而救人、寄回证件和打120救人又是道德的,两者结合起来应该是“次道德”……
解读:
哲学解剖——人性之善恶点滴
抢劫、偷包、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分属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
抢劫,则有主观故意意图!罪加一等!
偷包,属于贪图财物,非法获取,偷盗行为,依法论罪!
开车撞人,属于非主观故意,属于过失,
开车撞人后驾车逃逸,逃逸行为则属于主观故意,属于见死不救,罪加一等!
上述行为中,共存在四种非法或者犯罪行为,应该依法论罪!与道德毫无关联!
劫匪夜劫女子,无论是图财,还是劫色,对于女子来说,无法预料,社会影响和危害严重,会致使该女子,以至于所有的女子,夜行感到恐惧!至于事后,劫匪跳河相救,则属于劫匪人性善良点露出,与道德无关!只不过告诉人们,该劫案中,两劫匪确实不是谋财劫色害命之徒!不可以代表所有的劫案都是如此!也只能说该劫案里,这名女子非常幸运得以幸存!(诸位不知道,施工队、农民工,为了3元钱打牌斗地主,都会杀人,制造命案!也是属于极端个案!)
抢劫案——依法治罪!
劫匪救人,属于见义勇为!值得表扬!可是,这种机会,是他们自己营造的,所以,抢劫罪,罪加一等!功是功,过是过!与道德毫无关联!
打工女,在北京被偷包,偷盗行为,尤其是在中国首都北京,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传遍全国,传遍世界,让人感到,谁还会去北京打工?起码该女工的亲戚朋友一提起北京,就会恶心!依法论罪!因为是在首都北京偷盗,所以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波及面实在太大了!罪加一等!影响中国公信!
至于小偷,事后把她的证件等非钱物,寄回,也是属于个案,属于个案罪犯人性善良点露出,与道德毫无关联!
驾车撞人案,交通事故肇事,要根据案发现场责任判定事故责任比例!属于非主观故意过失!依法论罪!
驾车撞人肇事后,驾车逃逸,属于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罪!依法论罪!
驾车撞人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逸同时,又打120救人,就打120电话救人这个环节而言,属于案犯人性善良点露出!与道德毫无关联!该案犯此点属于见义勇为,值得表扬!
至于被撞的伤者,因此获得及时救治而幸存,确实属于个人幸运而幸存!
用哲学和法律观点,逐步逐环节解剖,依法逐环节论罪,根据社会影响和案发破坏力进行量刑量罪,至于个案中罪犯人性善良点露出,则属于见义勇为,值得表扬!
上述三个案例,只适合于在学术圈进行解剖研究,不适合公开宣传!都是属于个案!毫无代表性!
解读和揭示:这些案例表现,告诉人们,法律的威慑力是开始显露一些效力了!也说明一些法官和刑警,在判案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注重了人性善良点的洞察和挖掘!还告诉人们,媒体也开始从道德水准研究个案中的人性表现,进行文化科学创新突破!案例中,善良点积累多了,才可以对于道德水准等较高范畴的定性和定量标准判定!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