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采邑制与分封制的区别中国西周时候的采邑制和分封制是一回事吗?西周的采邑制和欧洲的采邑制有什么区别吗?不是比较中国分封制和欧洲采邑制哦。先回答我第一个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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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采邑制与分封制的区别
中国西周时候的采邑制和分封制是一回事吗?西周的采邑制和欧洲的采邑制有什么区别吗?
不是比较中国分封制和欧洲采邑制哦。先回答我第一个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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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先秦时代尤其是西周时代的分封往往是先有爵后有地,而欧洲封建制往往是先有地后有爵.即是说,先秦的分封制大多有两个基础,一是与王室有较近的渊源,二是有较大的功绩.这些具备了,就封给一个适当的爵位,然后指给一块地建国,有爵(指公侯伯子男五等,各国内部的等级爵位不算)者互不从属(当然战国的几个新兴诸侯是用政治军事的方法取得的实权).而欧洲的封建领主,往往是通过武力、联姻、继承等手段取得土地,然后再宣誓效忠某位更高级领主,获得爵位.
2、从属关系上差别较大.先秦的分封制是层层从属,从礼制上讲,诸侯效忠于天子,大夫效忠于诸侯,如此大夫也效忠与天子,即效忠于上级的上级直至天子.而欧洲各级封建主之间只效忠于直接上级,隔级之间无效忠关系,这也正是欧洲很多国王国土广阔却无法调动国内的骑士的原因.
3、由于以上的爵位关系和从属关系的不同,在继承上就有了不同.先秦的土地继承是严格按照宗法制的男系继承,女系及外戚无权继承,而且理论上讲诸侯的继承都要受到王室的节制,王室有权否认继承(实际操作是另一回事,但诸侯的丧事和爵位继承都要通报王室).而欧洲虽然有着更加严格的长幼制度(即长子继承全部,幼子什么也得不到.先秦宗法幼子降一级分封),但在继承权上相当松,女儿有继承权,外戚也有继承权,这就造成了大诸侯跨国领有土地、同时从属于两个上级领主、继承纠纷国际化等情况的产生.
4、总体来说,欧洲封建制没有分封制那么严格.先秦诸侯只能从属于天子,不服就要受到讨伐.等级森严,一成不变.而欧洲效忠关系十分松弛和自由,没有严格的宗法与分封制度.等级也有可能随着国力的改变而改变.
5、以上的不同又导致了贡赋制度的不同.先秦的贡赋制度其政治意义远胜于经济意义.诸侯贡赋为各地方物,代表这方土地属于天子.其贡献之物多为军事和祭祀物资,内容以林、猎、渔、矿为主,偶有谷类,也主要用于祭祀,如黍、椒(豆子)、麦、稻等.《左传·僖公四年》记载管仲伐楚时借口“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无以缩酒,寡人是征.”即反映了这个问题.天子及王室日常用度出自王室领地,公卿又各有专门的采地,如周、召、单等,这些并不依靠诸侯,因此从经济上来说诸侯与天子之间并无从属关系.而欧洲各级封建领主之间的供赋更像是租税,经济意义十分明显.内容以农牧产品为主.封建领主的日常生活主要就是靠直接农民的地租和下级领主的供赋来维持的.领主之间主要是经济从属.

西周的采邑与封国的关系

正因为周人的采邑制在立国之前已经初步形成,故在武王伐纣获胜,占据了殷商王朝统领的广大东方地区时,就推而广之,顺理成章的变成了对新拓国土管理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成为周王朝对全部国土进行统治管理的有效措施和主要方法.绝大多数周王的子弟,以及仕于王朝的同姓和异姓的贵族,特别是那些有功之臣,都可能有机会得到周王或上司的赏赐,从而获得属于自己的采邑.
除了周初武王、成王的大量分封外,西周时期的受封者在文献记载中比较明确的还有一些,如穆王时期的祭公谋父、造父,宣王时期的郑桓公友、秦非子等.
《史记·周本纪》载祭公谋父是周穆王时的大臣,曾阻谏征犬戎.《集解》引韦昭曰:“祭,畿内之国,周公之后,为王卿士.谋父,字也.”《正义》引《括地志》云:“故祭城在郑州管城县东北十五里,郑大夫祭仲邑也.《释例》云‘祭城在河南,上有敖仓,周公后所封也’.”应在今河南郑州市以北.
郑桓公友初分之郑也在畿内.《史记·郑世家》载:“郑桓公友者,周厉王少子而周宣王庶弟也.宣王立二十二年,友初封于郑.”《索隐》:“郑,县名,属京兆.秦武公十一年初县杜、郑是也.”《周本纪》所记相同.《集解》引“徐广曰:‘年表云母弟.’宣王立二十二年,友初封于郑.”一般认为地在今陕西华县境内,但现在也有在陕西凤翔境内的说法⑤.
与前两者有所不同,造父、非子均不是周室王族子孙,而是异姓他族.《秦本纪》记载造父因善驭,为周穆王驾八骏“千里救乱”有功而“封赵城”为赵氏,地在今山西霍县,成为战国赵国的始祖.因为非子为周王室“主马于千渭之间,马大繁息”之功,周孝王“分土为附庸,邑之秦,”地在今甘肃清水境内.并得以复氏继祀.在此基础上,秦人逐步发展为西垂大夫,以至后来始国并成为诸侯.
金文的记载就更多.如《墙盘》所记微氏家族为殷遗民,归周后武王命周公为之舍寓于周.《宜侯矢簋》所记周康王在宜,将虞侯改封于宜地,赏赐土地人民,以及弓、矢诸物,而称宜侯矢.
据有关历史文献和金文资料,我们还能发现这样的一个事实,即西周时期许多人或家族的采邑并非仅有一处,而可能存在两处甚至多处.也就是说一个人因为功绩的大小,或者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等原因,往往有初封,以及后来的益封或改封,本人或其家族成员可以在不同的地方分别获得采邑.
《礼记·王制》所说“方伯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虽可能并不尽然,但从《左传》记载郑与鲁易枋、许田的故事,还是能看出确存在这样的事实.《周本纪·索隐》:谓“枋是郑祀太山之田,许是鲁朝京师之汤沐邑,有周公庙,郑以其近,故易取之”.《正义》杜预云:“成王营王城,有迁都之志,故赐周公许田,以为鲁国朝宿之邑,后世因而立周公别庙焉.郑桓公友,周宣王之母弟,封郑,有助祭泰山汤沐邑在枋.郑以天子不能复巡狩,故欲以枋易许田,各从本国所近之宜也.恐鲁以周公别庙为疑,故云已废泰山之祀,而欲为鲁祀周公,逊辞以求也.”《括地志》云:“许田在许州许昌县南四十里,有鲁城,周公庙在城中.枋田在沂州费县东南.”说明鲁在国境外还有受赐的采邑,并建有周公庙,郑也有靠近泰山的采邑.名称虽是“汤沐邑”或“祀田”,其实际也是采邑的性质.但到东周由于王室衰微,无力进行巡狩和祭祀泰山等重大活动,诸侯们为了就近管理的方便,就可以互相易换了.估计这些田地的范围可能也不是很小,不然就不值得要当作重要的事记载下来了.
再如秦非子初为附庸,受封采邑于秦.至其四世孙庄公破西戎,为西垂大夫,周宣王增加赐予其先大骆所居地犬丘,地可能在今甘肃礼县东北部⑥.以及《大克鼎》载周王赐给克的康、匣等多处田地,宜侯由虞改封于宜等均可对此说明.还有郑桓公徙民洛东,虢、郐献十邑而居之等.
无论是在灭商之前,还是在西周建立以后,以上例证体现的都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土地王室所有制.分配形式则是周王据具体情况赏赐采邑,呈现的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社会图景.正好可以印证《国语》记载周襄王所说的,“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
虽然,从三年《卫盉》、五祀《卫鼎》等铜器铭文可以了解到西周中期已经出现了土地交易的现象.但参加交易的人员有王室大臣,说明其活动仍要得到王室的认可,并不是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还不能认为当时已经存在实际意义上土地私有或买卖问题.宣王十八的《吴虎鼎》是西周晚期的标准器,记载吴虎在接受其先祖或同族的土地时,不仅有大臣参与四至勘界,还有周宣王重申的厉王命令,就是最好的证明.毕竟当时地广人稀,一直到西周晚期周王室仍有田地可以赐人.甚至到了春秋中期,《左传》还记载周襄王曾赐四邑之地给晋文公.
这些赐田的性质,主要是作为姬周王族和异姓贵族的采地,即采邑.从理论上讲,各级贵族只拥有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并无所有权.所以,一旦有过错,王室就有权予以追夺.故武王去世后管叔、蔡叔挟武庚作乱,被杀或被迁,即是其例.后蔡叔子胡率德改行,又得复封于蔡.
不过,像这样的例子,在整个西周时期也还是比较罕见的.绝大多数封地均成了各家私产,子孙传袭,世代继承,文献和金文中常见的西周及东周世族就是这样形成的.这些家族在其采邑上建起了宗庙,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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