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城市和庄园特点区别?还有中世纪东罗马帝国庄园特点?急!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5 14: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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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西欧的历史显然如同其他地区一样,被帝王将相的业绩、圣徒教士的神迹、淑女命妇的逸闻等所充斥,对于那些湮没无闻的不留文字文献的社会中的绝大多数则往往所知甚少.过去人们相信中世纪的农民没有历史,但今天人们相信“历史并不仅仅是从文献中写出”,在考古学家地理学家甚至植物学家、土壤学家、化学家成为了历史研究的朋友的今天,去描述刻画中世纪农村社会不仅成为可能而且极其必要.让我们的笔触走向田野.
  一、西欧的乡村化——早期农村社会
  乡村化
  罗马人的文明是城市的,至少从表象来看如此;中世纪西欧的文明是乡村的,无论从表象还是实质来看都是如此.罗马城市解体崩溃之后,中世纪的西欧朝着全面的乡村生活方式迈进.
  城市几乎完全消失,在英国、在莱茵河东西两岸、在高卢、在西班牙,甚至在意大利,城市要么已经不见了,要么即使存在却已经难现昔日的辉煌.偶尔的断垣残壁在夕阳的余辉中令一些缅怀罗马光辉业绩的文人徒然伤感.或者牧童在那里放牧,或者一位农夫从田地中犁出一块罗马古城墙上的砖头,拾起又随手抛向田埂.加洛林时代的行政法规中根本没有城市这一词汇,查理曼的著名的“领地管事须知”中看不出他对城市生活有多少兴趣和关心.在南部地中海周围虽然存在一些古罗马的城市,但这些城市的生活与乡村几乎难以区分.墨洛温时期的第戎虽然城墙高达30英尺,四门皆在,看似繁荣却不被称为城市,使格里高利甚感奇怪.城内或者粮田处处、或者葡萄园环绕、或者牛羊满街,数百居民多以农业为生,是居住在城里的乡下人.
  农村概况
  村庄 村庄取代城市成为历史视野中的亮点.人们比邻而居,形成村庄.无论村庄的规模和外在的形式如何,它们都提供了农民日常生活所必须的居住场所,同时也就提供了人们开展生产劳动和生活的中心.村庄是一个小社会,人们在这里耕种土地、繁衍后代、创造文化,而通过道路交通这一个个小社会被连接起来,构成中世纪这一大社会.
  房屋建筑依地区特点而呈现不同的特色,地中海沿岸多以石头为建房的材料,英国威尔士则以竹结构房屋为主.而西欧大多数农村的房屋是土木结构的小茅屋.这种茅屋以泥笆墙为四面或两面支撑,以木制的三角形为拱顶,房顶多盖茅草或秸秆.将黏土草皮等混合,然后倒入由两块木板夹成的木槽,以人力夯实,待其干燥卸下模板,便成了泥笆墙.这样的土屋年深日久往往易于损坏,所以需不时翻盖,或撤换旧的茅草换上新的,或加固泥笆墙.许多这样的房屋簇拥在一起就成为村庄.
  村庄是一个较为固定的定居点.每一座房屋及其周围的宅地,称为“曼苏斯(mansus)”,都是独立和不受侵犯的.人们往往将属于自己的房屋和宅地圈围起来,禁止他人随便进入,违反者将处以重罚.这样的“曼苏斯”及在上面建立的家庭成了村庄社会生活的核心,外来者很难进入,他们只能在外部住居,于是构成了第二居住区.村庄周围往往有富饶肥沃的土地,供村民耕种取食.西欧河流众多,水源丰富,故村庄多为河流环绕,丛林草地密布.
  村民与社会 此时的西欧农村社会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的单位.“曼苏斯”一词反映了这一基本的家庭观念,它狭义是指在一个村庄中一个家庭的安居之所,安置火炉的地方,广义扩大为以家庭成员为中心的农业实体,即农民家庭进行农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耕地、宅地及其他.在日尔曼方言中与之对应的称呼为“胡巴(huba)”,在英格兰称为“海德(hide)”.较大的家族可能是村庄生活的重要单位,如法国某地一个大家庭拥有68英亩耕地,其成员有20人,包括两个已婚的兄弟(一个有3个孩子,一个有5个),一个已出嫁的姐姐和她的6个孩子,一个未出嫁的妹妹.但这时以一对夫妇及其孩子组成的小家庭实际上已经成为最基础的单元,他们拥有自己的份地进行生产.
  农民的身份在此时已经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自由与不自由的法律界限以及社会生活的界限都很清楚.出现了自由的曼苏斯与不自由的曼苏斯,后者必须向领主服劳役.从最初的自由人变成不自由人,这一过程是漫长的,人们往往将其称为自由民的农奴化.但是早期自由人为主导,农奴并不占多数.
  几乎每一个村庄都属于某一个或几个地方领主,村庄中的土地为领主控制,往往以庄园大地产的形式存在.大地产的存在与农民小农经营构成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两极.不仅大地产的主人与农民阶级形成阶级的对立,而且在经营方式上形成鲜明的对照.领主自己进行独立经营的那部分被称为自营地,农民租种的部分称农民份地.领主自营地的经营体系建立在剥削农民劳动的基础之上,这就是劳役地租.农民无偿为领主耕种庄园的土地,来维持自营地的运转.
  无论农奴劳动还是自由劳动,无论是农民小农经营还是庄园的大地产经营,都未能提高中世纪早期低下的劳动生产力.土地的耕种采取粗犷的经营方式,广种薄收.实行的是二田制,耕地分为两块,一块耕种一块休耕,每年轮流进行.许多地方没有耕犁,仅以树枝之类的东西在田地中纵横划过.一种名为摆杆步犁(araire—plough)的犁具,没有金属犁铧,也没有犁壁,只能划破土壤的表层,不能深耕,于是需要间歇性的手挖深翻来达到深耕的目的.较为精致的装有犁铧和犁壁的轮犁,虽然在使用却不能普及,因为它对耕畜的要求很高,必须以犁队的方式进行耕种,使得任何个人都很难组织和利用.工具的落后,技术的粗糙,使西欧农业生产水平一直停滞不前.以播下一粒种子所得到的收获来计算,则西欧直到10世纪的种子收获率仍然没有超过2:1,这是何等之低啊!从加洛林时代的有限的文献中,我们很少能看到粮食的积蓄和剩余,更多地我们读到的是饥荒和饥饿的威胁.青黄不接的饥困无处不在,遇有荒年则只能沿门乞讨.791 年的一次大饥荒使农民被迫互相残食,有些更残食家人.
  农业是人们赖以生存的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但也不排除商业及其他行业的存在.乡村化的直接结果是自然经济占主导,但自然经济下同样存在一定的商品经济.真正的自给自足在任何时候都难以做到.即使在最小的村庄也存在类似周集这样的市场,以至查理曼的敕令中警告其总管不要将自营地劳动力吸引到市集上来,因为他们在市场上无聊闲逛耗费光阴.当然,市场的存在也使领主获得一些蝇头小利,于是他们鼓励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也鼓励他们的管家直接插手商业活动.例如查理曼的皇家自营地每年通过出卖谷物而给宫廷带回大量货币.这些商业行为已经超出了农村的限制,有些甚至呈现出长途贸易的特征,艾因哈德就提到美茵兹的商人在河的上游购买小麦到下游出卖.因此,货币(有黑银之类的便士作为交换手段)的存在,商业的有限发展使农村的经济并不表现为绝对的自然经济.
  二、垦殖运动与农业的拓展——盛期农村社会
  垦殖运动
  即使到10世纪末期,西欧的大部分土地都是森林、荒地或沼泽.意大利只有很小一部分土地有人耕种,法兰西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以上,低地国家(指今天的荷兰、比利时所在的地区,又音译为“尼德兰”)和德国土地的2/3,英格兰土地的4/5,都没有耕种.因此土地开垦是在人口增加和生产力得到一定发展之后才真正开始的.据估计在公元1000年左右,意大利有人口500万,法兰西及低地国家有600万,不列颠有200万,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有400万,比起公元7、8世纪增加了1倍多.而到1348年黑死病前,这些数字分别为1000万,1900万,500万,1150万,人口增加都在2-3倍左右.但是,人口增加既是垦殖的动力,也是垦殖的结果.西欧人口的真正增长是在12、13世纪垦殖最为剧烈和最有成效的时期,说明人口在土地开垦增多、可耕地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的前提条件下得到了相应的增加.
  人口的增加刺激了土地的开垦.西欧垦殖运动大约经历了3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0、11世纪前后的砍伐森林,扩大林中耕地时期.这一阶段相对比较缓和,砍伐和开垦也是时断时续的,更是地方性的.农民在自己村庄和田地的周围进行的此类蚕食性的开垦.往往将新垦的土地作为过渡地带,在缓慢的发展中逐渐纳入农村的开田制下进行耕作.虽然规模不大但仍然造成西欧地理外貌的一定的改观.第二阶段是建立新的村庄时期.此时西欧的土地开垦进入最为激烈和最有成效的阶段.时间当在1150-1200左右,此时从事垦殖不再是农民个人的私下的行为,而是得到地方领主的支持与鼓励.很多垦殖是由领主牵头出资,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付出劳动.此类土地多位于沼泽山林或其他不适宜耕种居住的地区,所以领主往往采取一些优惠条件吸引人们来此定居.在开垦之初,领主还经常给农民提供几个月的饮食,他们与农民订立协议,给农民提供安全保障维持和平.那些无地的农民集体为领主开垦土地同时也为自己建立起新的村庄.这种开垦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行为,领主出资让农民开垦土地,然后从他们帮助建立的村庄或庄园中分享各种权利,获得利益,如征收各种费用,享有禁用权等.所以我们看到有时是教士僧侣出资招兵买马雇人开垦荒地,而荒地的主人则与僧侣达成协议分享新建立村庄上的各种权利;有时是贵族家庭进行投资,有时甚至是城市富有的市民出资进行投资开垦.这一阶段的开垦在德国东部最为明显和突出,主要表现为开垦森林和河流冲积地及沿海土地.在低地国家海水侵占了其土地的1/5或1/6,所以在11—13世纪时,修道院、地方领主、市民和农民自行组织起筑堤和排水协会开始修建堤坝,以巨石建成坚固的“金城”抵挡海水的侵袭,围出大量的土地,并排干沼泽使之成为可耕种的粮田,新的繁庶的农场出现了.在意大利、在西班牙、在英国都有类似的行为.第三阶段是垦殖运动速度和规模以及成效都相对缓慢的时期.但是土地开垦仍然在断断续续地进行,其中以德国的北部和东部持续的时间最长,一直持续到14世纪.
  第二阶段是中世纪西欧农村历史的转折点,在几个世纪的土地开垦中,西欧整个地理面貌甚至政治面貌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可以说西欧今天的地貌特征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和固定的.为自由或财富的诱惑所吸引,成千上万的拓荒者响应僧侣、主教、君主、领主的号召,在西欧大地上烧掉丛林、砍伐森林和灌木,利斧快锄齐上,使林地变成耕地、草地、牧场.在广袤无垠的森林中,人们开垦土地建立大的村庄和农场.到处是拓荒者建立的市镇和定居点,原先森林稠密覆盖地广人稀的地区和国家,森林大部分消失了,城市和村庄出现了.看一看英国的情形就可以明了,曾经是西方森林最为稠密的不列颠,除了少数残余现在已经没有多少森林了.由于土地开垦,法兰西的诸多为森林覆盖的省份变成了今天的样子,如阿图瓦、皮卡尔迪、法兰西岛、诺曼底、香槟、上勃艮第、默兹河和孚日山区、布列塔尼、波瓦图、阿奎丹及法国的东南部都变成了草原牧场和耕地.而从波罗的海和北海沿岸到阿尔卑斯山,从维斯杜拉河到莱茵河和孚日山,超过德国的北部、中部和西部以及奥地利瑞士的森林和荒地,我们会发现许许多多的新的农耕地出现了.
  正是由于这一伟大的垦殖运动,西欧农村在11—13世纪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研究证明整个西欧乡村确实发生了改变其经济地理格局的变化,与此同时在垦殖作用下,其农业生产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确实13、14世纪的人们在面对肥沃的耕地、广袤的牧场、郁郁葱葱的草地时是很难认识到几个世纪前它们多是森林或荒地和半荒地.北方到处是绿油油的大麦小麦,南方则多为繁茂的葡萄园和水果园.正如法国学者布瓦松纳所言:“这种拓殖的结果,就是使西方基督教国家的土地都得到了耕种.它有助于把一直为东方所拥有的经济霸权转移到西方各国手中,并使它们获得了史无前例的繁荣,甚至比罗马时代的繁荣更甚.”
  11-13世纪农业的发展
  伴随土地开垦、人口增加而来的是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首先农业技术得到提高和发展.在英国、意大利及法国、德国出现了不少关于农业耕作的书籍,它们或讨论种植业或讨论畜牧业,如英国有沃尔特·德·亨利的《田庄管理》、无名氏的《田庄管理》以及《佛列他》等农业著作.这些著作的出现说明人们对农业生产的关注和研究以及农业生产在经验上的进步和积累.虽然它们所讨论的问题及提出的一些方法和建议在今天看来不足为道,但确实反映了西欧农业生产的进步和发展.农业技术在中世纪盛期的发展被一些学者称为“农业革命”,主要表现为重犁的使用和马代替牛用于犁田以及三田制代替二田制.与早期的轻型耕犁不同,重犁有犁刀、犁铧和犁壁,三者结合使土地的犁耕变得更有效率.铁制的犁刀、犁铧和犁壁使土地的深耕成为可能,犁壁将犁起的土壤翻向一边也利于杀死杂草.重犁的出现使土地的形状从方形变成较为狭窄的长条形,也使十字交叉的来回犁耕土地变得没有必要.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洛克认为在北欧条田和以条田为基础的庄园出现于使用重犁的地区,重犁在形成北欧农村社会的外在特征上起了重大的作用.在那里人们集体装备八牛犁队,共同耕种插花交错的条田形成著名的开田制和共耕制.虽然我们很少看到八牛犁队的具体耕作图形,但不可否认的是重犁犁队在耕种北方湿重的黏土上有很大的优势.它也确实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
  畜力是中世纪农业的主要动力,以牛和马为主.畜力的提高得益于牛轭和马挽具的改进以及钉马掌的发明.早先多用牛轭来挽马,结果由于牛轭的肚带和颈带压迫马的胸部和喉部的静脉和气管,而使马呼吸困难,脑部供血不足,于是影响了马的潜力的发挥.新的马挽具是固定的垫肩轭具,它搁置于马的肩部,能使其自由呼吸,血流通畅.于是马的力量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据当时人的证明,一个使用旧的牛轭挽具的马队仅能拉动1000磅,而使用新的马挽具则能拉动4-5倍的重量.由于马挽具的发明再加上马的耐力比牛大,于是在11世纪末的北欧平原上出现了以马代替牛用于耕种的情形.学者们一致认为马代替牛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的开始.12世纪英国的许多文献中都提到马用于犁耕土地,法国更早.但马并没有真正取代牛而成为农业耕作中的主导,更多的情形是直到13、14世纪马仍然多与牛共同组成犁队,如二牛三马的犁队,六牛二马的犁队,也有纯马组成的八马犁队但数量不多.
  谷物轮种的三田制被学者称为“中世纪西方最伟大的农业发明”.二田制是一田播种一田休耕,它是西欧早期最为典型的农业耕作制度.到12、13世纪三田制逐渐取代了二田制.与二田制相比,三田制不仅增加了播种面积而且还节省了畜力和人力.在三田制下土地被分成3部分,一部分播种冬季作物如冬小麦,一部分播种春季作物如燕麦、大麦或各种豆类,一部分休耕.第二年再轮着耕种和休耕.13世纪亨利·德·沃尔特在向人们推荐三田制时举例如下.一个犁队(六或八头公牛)在三田制下能犁耕180 英亩土地,而在二田制下则只能犁耕160英亩.试看下表:
  二田制 三田制
  耕地面积 160英亩 180英亩
  每年播种面积 80英亩 120英亩
  每年休耕面积 80英亩 60英亩
  犁队犁耕面积 240英亩 240英亩
  当时休耕地一般每年犁耕两次,播种地犁耕一次.故二者的犁耕面积相等而播种面积不等,即付出同样的劳动二田制却没有三田制的收获大.三田制的优势也正在于此,它增加农民耕种面积约1/8,增加生产率约50%;它使农民的劳动(如犁田、播种、收获等)在一年中更为平均地分配,而不是那么集中,故增加了效率;它减少了饥荒的发生,因为它种植不同的作物为人们准备了不同的食物资源,而像燕麦等的种植则为马提供了更多的饲料,又使马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至于豆类的种植则使土地肥力增强,同时也提高了土地的生产率.在三田制下,施肥比较精细,能保持土壤肥力不致过早地衰竭.
  “农业革命”一词虽然有夸大此一时期技术进步的倾向,有些如英国历史学家蒂托所言“将犁放到马的前面”即本末倒置,但此时技术的进步是不能否认的.除了我们所说的重犁、马用于农业及三田制的出现外,农业生产中的许多其他技术也在发展和进步,具体有施肥、选种、播种及田间管理等.
  土地的开垦及农业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使农业生产力得到提高.首先,作物种类增多,除了裸麦、大麦、小麦、燕麦,又引进了撒拉逊谷物——荞麦.豆科作物的种植不仅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粮食而且由于豆类的固氮作用也增加了土地的肥力.12、13世纪的西班牙和意大利开始了大米的种植.小麦则成了所有国家出口的重要粮食作物.市场园艺业也有了巨大的进步,除了普通的蔬菜,还从东方引种了冬葱、向日葵、菠菜、茄子等.沿地中海一带的国家到处是茂盛的果园,种植着橘子、杏、无花果、石榴、柠檬、橄榄等.即使在英国、低地国家、德国和法国北部也出现了葡萄园.而像茴香、靛青、茜草、蕃红花等技术作物也在西欧得到种植和发展.甚至养蚕业在意大利也有发展.其次,粮食作物的产量增加.欧洲历史上气候的变迁、各地区土地质量的好坏、耕种技术的精细与粗糙、甚至各领主地产记录方法的精确与否等等都有可能影响到我们对产量的估计,13世纪英国农学家如亨利·德·沃尔特设想的种籽收获率分别是大麦8:1、裸麦7:1、豆类6:1、小麦5:1、燕麦4:1.这些数字虽然有些乐观,但是无可否认的是到13世纪谷物平均产量是在逐渐增加,据法国学者杜比估计是从早期的2.5:1增加到 4:1.
  人口增长与土地饥渴
  开垦土地和定居可作为人口持续增长的标志,地貌上的特征则表现为村庄和小的子村落的星罗棋布,当然还有城镇的迅速发展.此外还有农民份地的不断增生和再分配,原先较大的曼苏斯、海德及胡巴被慢慢分割成小块的份地,如英国的海德(约120英亩)变成了维格特(约30英亩)甚至变成1/2、1/4维格特.而最为突出的是所谓土地饥渴现象,由于人口增加对土地的需求随之增加,于是土地的价值迅速上升.表现为农民进入费的猛增,如在英国桃顿河谷13、14世纪之交每维格特土地的进入费高达40英镑,在布伦特新开垦的土地的进入费为60英镑.与此同时,由于对粮食需求的增加使牧场草地迅速减少,因为需要更多的耕地来种植粮食.结果是草地牧场的价值远远高于耕地的价值,而且农民拥有的家畜数量显著减少,在13世纪温彻斯特主教区的一些庄园无牲畜率高达47%,所以这是一个以牺牲养羊养牛来增加谷物种植的时期,它反映的是人口增加之压力.土地饥渴造成土地价值的上升也造成无地少地劳动者数量的急剧上升,在英国及大陆拥有极小份地的茅屋农以及无地的劳工构成农村人口的1/3多数.如此多的人口在维持生计的边缘挣扎,遇有荒年则常有饥馑发生,死亡率也很高.
  人口的快速增长,使开垦新的土地成为一种必须的维持地方发展生产的方法,但是由于新垦土地一般位于边缘,土地的肥力不足,加之肥料的缺乏、耕种技术的粗糙,往往造成地力的枯竭.于是放弃几乎赶上了垦殖的进程,原先耕种的土地被抛弃,耕地面积减少,随之而来的是粮食产量的下降,人民生活水平的降低.这是一个与土地开垦农业发展几乎相悖的发展进程,我们确实看到土地面积的增加,技术的进步生产力的提高,但我们也看到在人口的巨大压力下农业生产所呈现的土地严重不足,土地使用过分而造成的地力枯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粮食产量的下降.因此11-13世纪农村的发展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三、庄园
  庄园是中世纪西欧非常著名的生产生活组织.虽然学术界对西欧是否有过全面的庄园化,即庄园是否在农村生活和生产中占绝对多数尚有疑问,但作为一个典型,庄园是不可忽略的.
  什么是庄园
  学术界对于什么是庄园迄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一般说来外国学者不仅将庄园看作一块地产而且往往将其视作一个政治权力单位,甚至单纯是一个政治权力单位,这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只是一块有生产组织的地产的看法大相径庭.在封建制度下,庄园就是一块封地,它不仅能够作为生产组织而存在,而且享有作为封地应享有的各类领主权,如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及经济权力.法国的庄园(seigneurie)一词清楚地表述了这些内容,作为生产组织的庄园、作为大地产的庄园、作为享有司法和经济权力的庄园.英国学者多侧重于从经济方面来理解庄园,像梅特兰、维诺格拉道夫等学者是强调庄园的典型性,认为作为庄园必须符合诸如地理的、社会的、政治的一些特征.如庄园与村庄一致,耕地分为领主自营地、自由份地、农奴份地,有庄园法庭等特征被视为必不可少的.虽然典型庄园在英国都未必很多,但直到今天仍然有相当多的学者强调这些典型特征,如蒂托就认为庄园必须包括领主自营地、佃户份地.依附农民、领主司法权这4项内容.总之,西方学者多从经济和法权的结合来认识庄园,他们的角度和方法值得我们重视.
  庄园的结构
  庄园是什么样子呢?庄园立足于自然村落,没有人口聚居就难以成为庄园.而在一个村庄中,房屋、土地、人口是主要的构成因素.领主那相对较为高大漂亮的住宅和农民的低矮灰暗的房屋构成庄园的外观,一般领主的住宅与农民的房屋并不毗邻,而是有一些距离,或者一条小溪,或者一小片树丛,或者一条小的街道将它们隔开.庄园中一般还有一座教堂,它是最为突出显目的建筑,也是村庄的中心和大家生活的中心.以村庄为中心向外延伸,村庄的外形表现为极其明显的不同层次,先是领主、农民的房屋宅地,它们多为篱笆围起;其次是离村庄较近的耕地,它们往往以条田的形式分布于村庄的周围,根据庄园耕作制度的不同而以两片大田或三片大田存在,或种植大麦、小麦或休耕养田;再往外是草地,一般位于水源附近,庄园所需干草即出于此;与草地位置相近或者更远一些的是牧场;最后是森林和荒地,也是庄园的外在界线,荒地森林在最外围与其他村庄或庄园相接.这些外形特征从何而来呢?许多学者认为是农村公社的诸多特征演变而成,也有人认为是领主在新垦土地时有计划地建立安排的结果.两种情况可能都存在,但应以农村公社的特征更为突出.
  庄园结构的最基本的要素是土地和人口的结合.没有土地,人民无以为生;没有人民,土地不得耕种.土地又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
  自营地是领主自己直接管理经营耕种的那部分土地.以领主的宅地为中心,耕地、草地、果园、菜圃等在周围围绕.有时也包括荒地和森林.自营地的大小因庄园的不同而不同,并且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早期如巴黎圣日尔曼修道院的大庄园其自营地面积可达250公顷,而中小庄园如圣彼得修道院的自营地仅只有25公顷,相差悬殊.英国13世纪大庄园上领主的自营地平均为416英亩,中等庄园上为232英亩,小庄园上为92英亩.并且自营地总处于不断的运动之中,越到后来自营地越小,这是自营地在各种力量作用下解体分化的结果,如向教会或其他宗教团体的虔诚捐献、在继承人中间的分割、作为封地和请地而赐予下属.自营地中的果园、菜圃之类可能为篱笆或栅栏所圈围,但耕地多以条田的形式散布于村庄的几块大田之中,而很少连成一片.虽然,自营地所占耕地多数是较为肥沃的土地,但集体共耕的原则使之与农民的份地交错分布.
  农民份地是农民从领主处领有的小块土地,该土地的所有权归领主,农民只有使用权.农民死后必须归还给领主,也可以继承但必须交纳相关的费用.农民份地在各国有不同的称呼,法国称曼苏斯、英国称海德后来称维格特.德国称休夫,虽然叫法不一,大小也不等,但反映了西欧农民份地的一个重要特征:面积的基本相等.曼苏斯在法国的大小一般在13公顷左右.英国1海德标准为120英亩,但它是早期的习惯,后来以维格特为农民份地的称呼,它一般为30英亩.德国1休夫的标准面积为30摩根,合10.45公顷.这些数字反映的是农民份地的一般规模及其平等性.与领主的自营地一样,农民份地也是分成许多的零散的条田与其他人的土地交错分布,有时一户份地会由几十块条田组成.条田交错分布,农民的份地彼此相连,从外观上很难区分.农民份地按领有的条件的不同,分为自由价地和农奴份地,前者以自由条件领有,后者以不自由条件领有.
  农民份地与自营地的大小比例一直为学者们所关注,因为该问题既可反映庄园上劳动力的来源及使用情况,也可揭示自营地经营的方式和性质.农奴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使用农奴劳动的比例越高,反之则越低.自由份地比例越高则庄园对农奴劳动的依赖越低,而对雇佣劳动或其他劳动依赖较多.同样自营地比例越高,则其对农奴劳动或自由劳动的需求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这些数字实际上反映的是庄园到底能否都称为劳役制庄园,当时的社会是否可以称为农奴制社会的问题.科斯敏斯基的研究证明在13世纪英国中部地区,自由份地是不容忽视的一支力量,自营地和农奴份地比例则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样高:自营
  地为32%、农奴份地为40%、自由份地为28%.而且许多地方自营地与农奴份地相比显得太大,则农奴份地并不能为自营地提供足够的劳动力,劳动力从何而来就是问题的关键.按科斯敏斯基的研究,在英国大庄园(1000英亩以上)的农奴份地比例远远高于中等庄园(500-1000英亩)和小庄园(500英亩以下).下面的自营地、农奴份地与自由份地的比例很能说明一些问题:
  大庄园 20:51:23
  中等庄园 35:39:26
  小庄园 41:32:27
  庄园越大对农奴劳动依赖越多,而中、小庄园相对较为高比例的自营地由于其中得不到足够的农奴劳动力故更多依靠临时雇佣工人.所以小庄园实际上在破坏着庄园制度的支柱之一——奴役劳动,同时也在破坏着庄园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