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古代有哪些为官的在任时清正廉洁的故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03:55:36
巩义古代有哪些为官的在任时清正廉洁的故事
巩义古代有哪些为官的在任时清正廉洁的故事
巩义古代有哪些为官的在任时清正廉洁的故事
廉正就是廉洁正直.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正直就是公正坦率.廉洁正直就是甘于奉献,大公无私,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秉公执法;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廉洁正直自古以来就是人们所称颂的美德.我国历史上诸多政治家、思想家对司法官吏铁面执法,廉洁正直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对徇私枉法者严惩不贷.商鞅指出:“今乱世之君臣,区区然皆擅一国之利,而管一官之重,以便其私,此国之所以危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商鞅的这段话阐述了“任法去私”的重要意义,指出了划分公与私的界限,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根本问题.国君只有一切问题都依法办事,维护法的信誉,杜绝营私舞弊的行为,才能防止国家肌体上出现“隙缝”和“蛀虫”.韩非子认为国治兵强的根本途径是“去私曲,就公法”.他说:“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故当今之时,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公法者,则后强而敌弱.”意思就是说:执法的人坚强有力,国家就强大;执法的人软弱无能,国家就衰弱.因此在当今这个时代,如果能够抛弃谋私的歪门邪道,遵守国家法律,就会人民安定,国家太平;能够去除谋私行为,执行国家法律,就会兵力强大,胜过敌人.对“去私”与执法、治国三者关系的深刻认识,必然引起对徇私枉法、贪赃枉法行为的制裁加以重视.
廉洁正直,也是历代王朝对官吏提出的理想化的道德要求.在我国漫长的古代社会中,许多统治者通过系统的纲常伦理教育,要求官吏以廉为本,严察律己,并应用加官晋爵,丰赠厚赐、高俸养廉、树碑立传和惩贪治腐等办法激励廉风.我国历史上很早就设置了察廉机构及专司其职的官吏,并制定了严惩贪污受贿行为的律令.《尚书·吕刑》告诫司法官吏:“狱货非宝,不要在审理案件时贪图财物.”《吕刑》的“王过疵”中有“唯货”一条,即将收受贿赂视为司法官吏的职务犯罪之一.汉朝法律称司法官吏受贿为“受赇”.《说文》指出,赇者,“以财物枉法相谢也”.“枉法者,违法也,法当有罪.而以财求免,是曰赇,受之也曰赇”.在我国唐朝对受请枉法、受财枉法之类的处罚也是严厉的.唐律第136条规定:“诸受人财而为请求者,坐赃罪加二等;若官人以所受之财,分求余官,原受者并赃罪,余各依分法”.唐律第137条规定:“诸有事以财行求,得枉法者,坐赃论”.虽以财行求,官人不为曲判,减坐赃论二等.若数人共犯一事,敛财共余官人.为谋敛财者,为赃首,仍倍论,其从而出财者,各以己分为从坐.
唐律对受请枉法行为如此严厉禁止,对受财枉法行为更是严加惩罚.唐律第139条规定:“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明王朝的奠基人朱元璋制定颁布的《大明律》中就明确规定“凡官吏贪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每五贯加一等,至八十绞.”“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乃剥皮实草.”古代对赇罪惩戒是严厉的.对依法本当有罪,而罪人以财求免,司法官公然置法律于不顾,歪曲国家法律,接受罪人之财,而给罪人予以减免,依律严惩.
我国封建社会统治者采用奖惩二柄的统治权术,诱导官吏清廉无私,也产生了一些效应.在封建社会的漫漫长夜中,也出现过象包拯、海瑞、于谦这样的铁面清官.他们能深察自省,以不曲不阿不枉法为格,“以不贪为宝”,以廉洁勤俭为荣,其思想言行至今还被人们传为佳话.但是,在封建社会和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铁面无私、清正廉洁作为一项道德要求虽有存在,然而,由于封建统治阶级的本性和历史局限性,作为封建王权和地主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官僚制度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真正做到“为官清廉”、“明镜高悬”、“天下为公”.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对廉正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为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司法机关是廉洁奉公的机关.这些,都为实现廉洁正直提供了充分的保证,使我们的廉洁正直同历朝历代统治者所信奉的廉洁观、公私观发生了本质的区别.
廉洁正直是人民法官的光荣传统、是人民法官的优良作风.廉洁正直,要求人民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廉洁清白、不贪污、不受贿;公正无私、不弃原则、不讲情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