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现在2014年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7 08:32:04
请问现在2014年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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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现在2014年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
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 足损伤
(一)2节趾骨骨折;
(二)缺失1个趾节;
(三) 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 庶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 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 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 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
第三十六条 外伤性血尿(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第三十七条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儿童酌减)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第三十八条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第三十九条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 损伤致孕妇难产流产.
第四十三条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 骨盆骨折.
【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 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Ⅱ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Ⅱ度2%以上(儿童1%以上);
Ⅲ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 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伤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