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31 0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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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计划经济,在改革效率大幅提升的同时,收入分配出现了差距过分扩大的现象.收入分配的公平问题日益受到人们关注,我国理论界也开始更多地关注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并开展了热烈讨论.对公平和效率的问题,我们党也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党的十四大提出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出要“注重社会公平”.
公平与效率的基本内涵
何谓公平?理论界有这样几种观点:第一,收入差距大小适宜的公平观.这种观点把收入差距大小作为判断社会分配公平与否的标准,在当前西方理论界比较流行.这是以结果的均等作为判断公平与否的标准,而没有考虑收入的渠道和手段.第二,按劳分配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不同收入的“天然特权”.要求废除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有劳动能力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这种原则摒弃了平均主义的分配体制,认同劳动者通过诚实劳动和努力可以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激励原则.第三,机会均等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强调的是在市场竞争中给每一个人提供均等的机会.第四,收入分配中的公平是分配尺度、分配过程、分配规则的公平,而不是单纯的结果公平.对个人来说,即使参与分配的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而实际分配的结果也可能是不均等的.例如,按劳分配,以投入的劳动为尺度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必然形成个人收入差距;按投入要素分配,以投入的劳动、资本、土地、经营力为尺度,更会形成个人收入差距.如果抹杀这种差距,追求结果的均等,必然导致平均主义,这恰恰是不平等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不是永恒的.公平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不同社会、不同阶级甚至不同的人,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是有关经济活动的规则、权利、机会和结果等方面的平等和合理,它是调节社会关系和财富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它不只是一种主观观念,而是具有客观的内容,它受制于一个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具有相对性、历史性和客观性.
何谓效率?效率概念的基本含义,指的是投入与产出或成本与收益的对比关系.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投入或成本就是利用一定的技术生产一定产品所需要的资源,既包括物质资源,又包括人力资源;既包括无形资源,又包括有形资源.产出或收益指的是人们利用一定的技术、投入一定的资源生产出来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或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品或服务,既包括有形的物品,又包括无形的服务.
公平和效率二者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但它们之间究竟是正相关关系还是负相关关系,是对立还是相辅相成?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之间完全是矛盾的关系.他们认为,对效率的追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不平等,公平和效率如同鱼和熊掌,二者不可兼得,要效率就不能要公平,要公平就必然会牺牲效率.
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是可以兼容的,二者可以相互促进、相互统一,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不是以牺牲另一方为代价的.公平分配有助于效率的提高,效率的提高可以更进一步促进公平.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成为效率提高的必要条件;而效率的提高可以使人们在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分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和效率是矛盾的统一,二者既有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一面,又有相互统一、相互依存的一面.它们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其一,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从历史上看,只有效率提高到一定的程度产生了剩余物品之后,才出现公平问题.在效率低下、还没有产生剩余物品时,空谈公平就失去了意义.而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来看,只有物质财富更加丰富时,公平才会增长,越是在不发达的阶段,收入分配就越不公平.到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物质财富极大丰富,全社会也才能达到最大的公平.也就是说,效率使公平建立在更雄厚的物质基础上,公平的最终实现要以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没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和效率的极大提高,是不可能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的.其二,公平促进效率.收入分配是否公平,对经济效率有重大影响,分配公平合理能够使各个阶层的劳动者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能够促使社会稳定发展,从而全面促进劳动效率的提高.相反,严重的分配不公,无论是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还是收入差距过大乃至产生两极分化,都会降低劳动者的积极性,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甚至发生社会动荡,影响效率.
它们的矛盾性主要表现在:二者之间也存在此长彼消的一面.一方面,公平对效率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效率开始提高了,旧的公平观仍居于主导地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达到公平,要以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而为了促进效率,又要以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公平和效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可以统一的,但并不是没有任何矛盾,而这些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公平与效率,在矛盾中统一
公平和效率是矛盾的统一,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完全做到公平和效率的兼顾.是优先考虑公平,还是优先考虑效率,还是选择其他的结合方式,对此,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效率优先.这种观点来自西方自由竞争的各个学派,他们认为自由竞争是最平等的,主张把效率放在优先的政策目标,反对政府通过行政干预进行收入的再分配,认为这样会阻碍经济的发展.
一种观点主张公平优先.他们认为,应将公平作为优先考虑的政策目标,如果听任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必然会产生两极分化,要求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缩小收入分配的差距.因为,市场竞争中产生的收入差距过大或两极分化是最不平等的,效率不是来自公平而是来自不公平,市场竞争中的效率是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必须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我们党第一次明确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鼓励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在党的十五大上,江泽民同志重申了“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继续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第一,在效率和公平的对立统一关系中,由于效率和公平在统一中还有对立的一面,在复杂的两难选择中,只有选择效率优先,才能达到未来更高层次上的公平.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共产主义公平社会的到来也是以生产力极大发展为基础和前提的.没有效率的提高,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只能是低水平的均等,是共同贫穷.只有生产力发展了,国家的综合国力增强了,把蛋糕做大了,才有可能使每个人分得更多的蛋糕,国家才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和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解决贫困问题,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这个意义上讲,效率是实现公平的重要手段,效率越高,越为公平提供条件,效率是公平的基础.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是我们的主要任务.邓小平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了鲜明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应有之义.如果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过度追求公平,只能导致共同贫穷.只有生产力发达了,我们才能最终战胜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才能充分体现.发展生产力的途径就是提高效率.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又决定了我们必须消除剥削,消除两极分化,以达到共同富裕,所以,又必须兼顾公平.
第三,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如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市场经济就是效率经济,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市场主体都必然把经济效率放在第一位,这样,它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效率也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能得以实现.因此,我们的政策取向必须维护市场经济规律,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实行效率优先.
当然,效率优先不是不要公平,而是要通过效率的提高促进公平更好地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着眼于总体和长远,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其侧重点也会发生变化.
实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一,在初次分配中充分体现效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具有“经济人”的本性,也就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要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最有效的经济手段就是按照市场原则和生产要素的贡献取得收入,让贡献大者获得更多收入,激发他们劳动和经营的积极性,在政策上要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
第二,在再分配和三次分配中体现公平.初次分配中讲求效率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扩大,要缩小收入差距就需要利用再分配的政策措施,包括对高收入者征收各种调节税,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如提供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临时性的社会捐助,目的是缩小初次分配中的收入差距.
第三,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调节不合理的分配行为,如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打击非法收入.不规范的分配秩序既损失了效率,又损害了公平.规范分配秩序既可以提高效率,又可以保证公平.
第四,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要注意把握效率和公平的均衡点.这一均衡点并没有固定的数量界限,却符合社会的可接受程度.也就是说,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都可以以效率为主,当社会难以承受时就必须注重公平的尺度.这种公平点既包括区域之间收入差距的均衡点,也包括行业之间收入差距的均衡点,还包括个人之间的相对收入差距均衡点.需要注意的是,以效率为主并不意味着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财富,也不意味着要有意留下体制缝隙,而是要进一步完善法制、健全体制;注重公平,也不意味着要劫富济贫,一味追求结果的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