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的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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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的形式有哪些
我国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的形式有哪些
我国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的形式有哪些
进一步解放思想 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09-06-01 作者:理论研究处
南京市政协主席 缪合林
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共十七大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战略思想,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更高地举起人民民主的旗帜,必须更加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新的历史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稳步推进,为充分发挥政协作用提供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保障,为人民政协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政治环境.我们要以新一轮思想解放为契机,冲破思想观念藩篱,冲破体制机制障碍,冲破利益格局阻隔,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凸显人民政协组织的广泛代表性、巨大包容性,把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把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的独特优势运用好、发挥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一、顺应时代变迁——人民政协应以解放思想为先导,应对新的挑战和机遇
改革开放30年来,在解放思想的推动下,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层面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新体制逐步确立,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历史的内在逻辑告诉我们,社会发展无止境,解放思想也无止境.人民政协应正视和面对时代发展所带来诸如思想观念的嬗变,社会结构的转型,政治体制的改革,生活方式的转变,社会文化的发展等新情况、新挑战,坚定不移地继续高举解放思想的大旗,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认真总结人民政协成立60年来的宝贵经验,顺应时代的变化,深入研究政协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正确认识人民政协在推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努力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向前发展.
一是把握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肩负起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任.多年来,我们党一直努力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治改革道路,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为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既包涵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又包括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等,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广泛性和包容性.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一直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占有重要的地位.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政协就履行着人大的职能,属于根本政治制度范畴.人大制度建立后,政协作为基本政治制度范畴,是我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分量.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的新发展,为人民政协更好地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机遇和动力,人民政协应该把握历史机遇,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通过人民政协把新社会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政治主张也纳入到现有的政治体制中来.政协具有组织上的广泛代表性和政治上的巨大包容性,这是其他所有政治组织所不具备的特点.政协的组成单位和委员几乎囊括了社会各个界别、各个阶层,有着不同政治、经济、社会利益诉求的党派、团体、个人都有其代表人士参加到政协中来,而且大家的地位是平等的,通过广泛发扬民主,用协商的形式广纳群言,广集民智,这不仅是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在我国现有政治体制框架内,把社会各界的诉求纳入到体制之中的重要形式.如果体制内的渠道不畅通,这些群体的社会诉求在体制外寻求渠道,任其发展下去,将是很危险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目前我国新社会阶层人数已达5000万,掌握或管理着10万亿左右的资本,并直接或间接贡献着全国近1/3的税收.这些改革开放中成长起来的新阶层,在个人财富上有了一定的积累后,必然有越来越强烈的政治诉求.重庆市今年4月份成立了中国第一个新社会阶层专业人士联合会,并搭建了他们表达本阶层政治诉求的平台.人民政协组织应根据我国统一战线结构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我国统一战线的壮大和发展,应尽量把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代表人士吸纳到政协中来,在政协通过协商,充分反映各利益群体的诉求,保障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新社会阶层人士,应设置专门的界别,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防止这些阶层和群体在现有政治体制外寻求利益诉求渠道,保证政治局面稳定,促进社会健康发展.
三是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架构运作中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西方的政党理论、政治思潮等随之而来.就像市场经济的一些规律,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一样,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我们也可以在学习、消化、吸收的前提下,提出适应我国民主政治进程的理论、观点.当今世界,协商和对话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协商民主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与选举民主一起成为民主政治的两大表现形式.协商作为一种政治过程,主要通过参与者自由、公开地表达或倾听各种不同的意见,理性、认真地思考各种意见和建议的理由,或者改变自己的意见,或者说服别人改变意见,进而做出合理的选择.协商民主能够有力地促进决策科学化,控制行政权力无限膨胀,培养社会公众的集体主义意识以及推动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构建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人民政协的存在与发展符合世界民主进步的潮流,在政协这个组织中,通过政治协商,使各种意见充分表达,有利于党派之间、社会各界之间沟通思想、增进理解、形成共识,有利于化解利益冲突和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我国政治权力健康、平稳、有序地运作.
四是按照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近年来,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相继颁发了两个5号文件,其中《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这是中共中央对人民政协赋予的重大历史使命.人民政协本质上不同于外国的议会,不是三权分立中的一极,而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深刻认识人民政协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方面,具有界别代表性、民主协商性、求同存异性、客观公正性等特点,这些特性使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同时也使政协与其他的民主形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们应抓住中共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这一契机,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更有效地促进党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出贡献.
二、防止趋于边缘——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强化
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虽然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但是国家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情况下,人民政协要更好地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发挥作用,就必须解决影响和制约政协工作发展中的不利因素,避免出现边缘趋势.
一是克服思想认识不到位产生的边缘趋势,进一步加强政协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这是在中央5号文件和政协章程中明确规定的.但由于各种原因,在实际工作中,对人民政协的认识还不到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党政领导干部的认识不到位.比如对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协组织的地位缺乏正确认识,主动到政协协商重大问题,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参政议政还做得不够,有的把政协领导列席党政会议看作协商、以通报代替协商等.二是有些政协工作同志对自身的认识也不到位.有的存在“三怕”的顾虑,感到政协工作主动了、工作做多了,“怕给党政添乱、怕给基层添担,怕说了别人不听”,所以工作中往往束手束脚.有的认为到政协工作成了“老人”,是领导干部软着陆的政治安排;成了“闲人”,不在一线工作,工作可干可不干;成了“怪人”,是一群专用眼睛看别人,专门用嘴巴议党政,专用笔杆子提意见的评论员.这两种现象,容易导致人民政协发挥作用趋于边缘.解决对人民政协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就要要各级党委做到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发挥政协在我国政治架构中的作用,正确处理好政协与人大的工作关系,处理好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的关系,处理好政协监督与政府工作被监督的关系,处理好政协与党委统战部门的关系,既形成工作的合力,又保证政协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二是克服政治协商重要作用发挥不到位产生的边缘趋势,进一步发挥政协协商民主的作用.2005年中共中央5号文件明确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形式:“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但实际工作中,两种协商形式的关系、协商内容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政治协商是一项很严肃的政治形式,涉及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个方面,各方在政治协商中应当做什么,怎么做,应有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对此没有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就容易导致政治协商作用的发挥趋于边缘.如在当前政协政治协商上,由于党政部门与政协组织对“重要”、“重大”的理解存在不一致性,对哪些应该协商、哪些必须协商,认识不尽一致,因此在具体组织协商中容易出现偏颇,操作上难以准确把握,执行中存在随意性的倾向;在协商形式上,有时存在着以通报代替协商,以邀请政协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代替协商的现象;在运作程序上,有的未能很好地坚持“协商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有的虽然在决策之前提交政协进行协商,但往往由于安排协商的时间不够充分,仓促上阵,难免流于形式;在协商成效的体现上,往往协商的意见停留在会议上、材料里,许多未能真正进入到党政决策程序.应更多地增强政治协商的自觉性,对政治协商从内容到形式,再到参加的范围一一作出明确的便于具体掌握操作的刚性规定,并认真实施.在协商会议完毕之后,要组织政协委员就所协商的议题进行跟踪调查,同时邀请党委、政府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协商不流于形式,取得实效.
三是克服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到位产生的边缘趋势,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反映民意和民主监督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诞生以前,民主从来都是少数人的特权,只有马列主义“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劳动者、工人和小农”并且提出了“解放全人类”和“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等,这些彻底民主的理想和主张.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对马列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创造性的运用和发展.人民政协组织反映民意、开展民主监督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形式,是履行政协职能的重要内容.多年来,各地政协关注和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为党政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民意,但在建立健全民意汇集机制、策划和分析机制、跟踪和反馈机制等方面,却还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之中,有的地方还存在着空白和盲点;各地政协民主监督仍存在着对重大决策因协商不正常而没有办法实施监督,对热点问题因有顾虑而没有胆魄实施监督,对社会上存在的大量问题因时间精力所限而无力实施监督,从而使政协民主监督显得不够有力的现象;政协委员反映的许多意见和建议未引起党政机关和领导的重视,或者是表面重视、实际轻视,口头重视、行动轻视,抽象重视、具体轻视,未被真正接受,产生不了应有的效果.所以,政协应发挥民意表达机构的作用,使政协成为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舞台,成为社会各界利益博弈的场所,通过政协把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收集起来,反映上去.在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监督权几项权力中,政协自身职能决定了政协组织的作用应更多地体现在监督权上,通过履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把监督权与发扬民主结合起来,以民意为基础行使监督权,对国家、政府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化,推进 “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明确价值标准——人民政协工作的价值实现评价体系应进一步明确
政协工作需要有明确的衡量标准.目前对政协工作的衡量标准不尽相同,造成政协工作的价值导向不明确,政协工作的价值到底如何衡量,需要认真研究.从实际工作中看,对政协工作价值标准的认识主要有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具体事务的标准.有的地方认为政协工作就是要围绕经济、社会、民生问题中的一些具体工作来开展,把对党政提了多少条具体意见建议作为衡量政协工作的标准.这方面的工作政协需要涉及,但由于政协不是具体的工作部门,不能仅仅满足于围绕一些具体事务性的问题来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政协组织更多地应该围绕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履行职能.
误区之二,拾遗补缺的标准.有的地方把政协工作当作党政工作的补充,如提倡政协在党政部门没有精力涉及的问题上下功夫或协助党政部门在某些工作中分担一部分任务等,这类现象在基层政协尤其普遍.这类工作政协可以做,也应该做,但不能成为政协工作的主要部分,否则政协就不叫政协了,成了拾遗补缺的政府机构,不但降低了人民政协的地位,也背离了人民政协的性质.
误区之三,活跃程度的标准.有的地方提倡政协要有为才有位,强调政协要多做工作,参与到党政工作的各个方面,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绩彰显政协的地位.有的则认为政协地位超脱,应该少做工作,要以帮忙不添乱作为工作标准,有句话很形象,说政协工作“不做不够意思,做一些意思意思,做多了是什么意思”.这一认识误区,造成各级各地政协工作的冷热不均,政协作用的发挥很大部分取决于政协领导的积极性和党政领导的重视程度,随意性较大,应有的价值难以体现.
我们认为,进一步明确政协工作的价值标准,就是要发挥政协在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协组织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更好地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建言献策,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具体说,要进一步明确政协工作的四个价值标准:
一是在政治制度层面作用的标准.人民的政协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政协组织要在国家和地方政治架构中发挥独特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从政治制度的层面的高度来看待政协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发挥政协作用既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是发扬民主作用的标准.要充分发挥政协组织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中的作用,使政协成为反映各界意见建议重要渠道和场所,让党委、政府充分了解民情,集中民智,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通过反映社会各阶层的要求和愿望,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更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而密切党同群众的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通过各民主党派参政作用的发挥,促进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更好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政治环境;通过政协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促使中执政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中重要问题协商作用的标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将“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确定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内容,党政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政协协商作用的认识,主动到政协协商重大问题,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政协应抓住关系宏观的重大问题,如大政方针的制定、重要人事的任免等,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四是政协工作有效性的标准.人民政协的协商议政不是单纯务虚,不是一味清谈,而必须讲求实效.政协工作要避免自拉自唱,自我欣赏的现象,把一切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放在为党政决策提供参考上,以党政采纳建议的多少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提出富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并使这些意见建议在党政决策中能够得到采纳和体现.党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政协意见建议代表着各界人士的呼声,能采纳的要尽量采纳,不能采纳的要说明理由;进一步建立建全政协意见建议的落实反馈机制,为政协工作取得实效提供保障.
四、健全法制规范——人民政协应完善法制规范下的运作机制
人民政协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的维系,目前主要是依靠执政党的政策、政治惯例、政协的内部章程等,而没有完全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形成国家正式成文法律加以保障.这种情形对于充分保障人民政协作用的充分发挥,是相当不利的,也是不符合依法治国原则的.在工作实践中,政协作用发挥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党政领导的开明度和党委的关注度, 使得政协工作力度不够,随意性大,严肃性和规范性缺乏.人民政协工作法制规范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法律、制度的缺位.所谓缺位是指需要法制规范的方面没有法制.如人民政协在宪法序言中有一段表述,但对政协的性质、地位、组织结构、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作用都没有明确规定,政协也没有组织法,这些决定政协根本制度的缺乏,使得政协工作如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制来规范.二是法律、制度的错位.所谓错位是指法制的偏离,政协自身的有关制度无法规范党政涉及到的政协工作,如政协章程,虽然对政协工作的大多数方面都有具体规定,但只能对政协组织有效,对党委和政府没有约束力,然而政协的大多数工作都涉及党委政府,政协依靠这些对党政部门没有约束力的制度来开展工作,难度很大,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法律、制度的虚位.所谓虚位是指虽有法制规定,但执行落实不到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关政协工作的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很好的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发挥作用,如“三在前,三在先”的规定,制度的设计十分良善,然而由于此制度的发挥过于依赖党委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有限.
随着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建设,必然要求把人民政协纳入法制规范的轨道中来.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制度运行机制,通过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相适应、与政协章程相符合、与发挥作用相匹配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对缺位的进行补位,错位的给与挪正,虚位的加以落实,从而加强政协工作的法制化,促使人民政协工作在法制规范下运作.这里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第一是党委、政府决策层面.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和配合,党委、政府应更多地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并完善相关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第二是人大立法层面.人大要把充分发挥政协作用作为人大立法工作的重要方面加以考虑,通过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法律,使政协工作不断走向法制化.同时,我们认为,将政协排除在立法工作之外,是严重的资源浪费,也不利于依法执政.采取一定形式让政协参与人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案、审议,是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新路子.第三是政协自身工作层面.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完善,只是不断完善政协工作的外部环境,政协内部机制的完善也不可或缺.要在工作实践中查找现有工作制度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方面,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要促使自身制度与党政工作制度的对接,避免政协工作的随意性,提高工作的实效.总之,要通过各方面的配合和努力,形成按法律、规章、制度开展政协工作的良好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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