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等案例分析 帮帮忙 3Q王教授因公去美国讲学三个月,临行前邻居李大爷托其在美国购买正宗丽声助听器.三个月后,王教授带着替李大爷买好的助听器回国,得知一个月钱李大爷去世,遂要求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8 16:33:59
急等案例分析 帮帮忙 3Q王教授因公去美国讲学三个月,临行前邻居李大爷托其在美国购买正宗丽声助听器.三个月后,王教授带着替李大爷买好的助听器回国,得知一个月钱李大爷去世,遂要求其
急等案例分析 帮帮忙 3Q
王教授因公去美国讲学三个月,临行前邻居李大爷托其在美国购买正宗丽声助听器.三个月后,王教授带着替李大爷买好的助听器回国,得知一个月钱李大爷去世,遂要求其子支付价款并取走助听器,其子以父亲已去世,助听器派不上用场而拒绝.王教授的行为是否合法?理由?
甲半夜醒来,发现小偷乙今日自己的房间行窃,但是甲胆小如鼠,发现乙身高体壮,长相残酷无情,且想到自己家中无太多值钱财物,就蒙头大睡,在乙出门之际,甲大声呼喊,问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急等案例分析 帮帮忙 3Q王教授因公去美国讲学三个月,临行前邻居李大爷托其在美国购买正宗丽声助听器.三个月后,王教授带着替李大爷买好的助听器回国,得知一个月钱李大爷去世,遂要求其
1、合法;
2、王教授与邻居李大爷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王教授在不知李大爷去世的情况下履行委托事项属于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情形.因此,李大爷的继承人应在李大爷遗产范围内支付该助听器的费用.
3、法律依据《合同法》:
第四百零五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一十一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补充:构成盗窃罪,理由: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甲未醒之前,小偷已经在实施盗窃行为,只是而且已经偷窃成功,有危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