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污染费怎么规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9 17:25:47
国家对污染费怎么规定
国家对污染费怎么规定
国家对污染费怎么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有: 1、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9号) 2、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联合颁布的第31号令) 下面是国家环保部网站上有关的链接地址: http://www.mep.gov.cn/law/fg/xzhg/200301/t20030102_86236.htm http://www.sepa.gov.cn/law/gz/bmgz/qtgz/200302/t20030228_86250.htm 对污水排污费的征收有如下规定: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其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 国家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的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2、《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下列排污收费项目向排污者征收排污费: (一) 污水排污费.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和大肠菌群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的收费额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对氨氮、总磷暂不收费.对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的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 然后是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一)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二)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三)、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 1、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一般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表1和表2.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 3、色度的污染当量数计算 色度的污染当量数=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的污染当量值见表3. 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不加倍收费. 最后跟你说一下 目前污水排污费是没有规定上限的,不像交警罚款那样有超速驾驶要罚款多少钱的规定,你所要缴纳的污水排污费是根据你的排污量和排污种类来计算出来的,并且超标排放还要加一倍征收,这就是“排污就要收费,超标就要加倍”.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 至于你说的“排污费是根据污水处理厂水处理的成本来定还是根据地区经济财政状况来定.”对这个问题我只能说是国家是这样规定的“污水排污费的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这个0.7元应该是根据国家的整体情况和排污者的承受能力算出来的吧,以前看书的时候说好像要到1.4元才是合理的价位. 也有调高收费标准的省份啊,比如:江苏省自2007年7月1日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为: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6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2元/污染当量,其中二氧化硫由0.63元/公斤提高到1.26元/公斤;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7元/污染当量提高到0.9元/污染当量(其中化学需氧量0.9元/公斤). 以上只是个人见解,如有不同或者错误,欢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