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一道题1、2011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大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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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的一道题1、2011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大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
关于经济法的一道题
1、2011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大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其中:甲以旧厂房作价1000万元,并以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200万元作为出资.乙以现金550万元,并以微波炉生产技术折价450万元作为出资.丙丁各以现金1000万元作为出资;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四方资金必须到位,由甲办理公司登记手续.2011年5月5日,甲、乙、丙、都按合同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转移手续,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甲、乙、丙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签定了一份合同,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该为3200万元.2011年7月1日,经工商注册登记宏大公司正式成立.2011年8月1日,丙提出因自己的公司技术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宏大公司股东会研究后没有同意丙的要求.2011年11月5日,甲公司提出将自己所有股权的1/3转让给戊.
思考:1、甲、乙、丙、丁四方签定的合同约定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对丁的要求,甲、乙、丙三方是否应当接受?
3、对丙的要求,宏大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是否正确?为什么?
4、对甲的要求,应如何处理?
关于经济法的一道题1、2011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经商议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四方共同出资改造甲所属的微波炉厂,并把厂名定为宏大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4200万
答:
(1)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出资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二十七条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四方合同满足此要求.
(2)可以接受.但是也可以要求定丁承担违约责任.
(3)正确.丙未按照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其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该当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股东会不应当同意甲的要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子公司成立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