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释,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中的国际规范要写论文,但是不理解政治经济中的国际规范什么意思,该怎么入手,求提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9 04: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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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解释,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中的国际规范
要写论文,但是不理解政治经济中的国际规范什么意思,该怎么入手,求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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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当代国际政治与经济中的国际规范
一、国际规范概念本身的操作性和范围界定仍然相当的模糊
对于国家规范本身的确切定义学术界还未形成共识.目前主要有两种认识:
1、理性主义学派认为,国际规范仅仅是国家利益和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遵循国际规范与道德和是非无关 ;
2、建构主义学派指出,国际规范是“在特定的身份下,集体对不同行为者正确行为的期望”.规范不仅能够约束行为者的行为,同时也能建构行为者的观念与利益.规范能够帮助行为者通过协调与合作达成利益最大化.
国际规范存在相当普遍性,不仅在国内政治,同样在地区和全球国际政治上都在发挥自身的作用.虽然目前学术界就国际规范的定义还未能形成一致看法,但是理性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都认同国际规范本身包含了两个关键的部分:规定和参照系.
规定是指能够预先给定不同行为体的何种行为是道德的或正确的标准;
参照系表明了在何种环境下预先给定的标准才是适用的.因此在探讨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时必须将以上两大因素综合考虑,只有行为者的决策违反了以上可接受的标准,其行为才能被视为违反国际规范.
二、目前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争论的焦点是国际规范在国际政治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影响和能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国际体系内行为者的决策.
1、理性主义吸取了新功能主义的理论成果,其注重结果逻辑来解释国际体系内各种现象.决策者必须通过衡量利益的得失和是否符合既定的利益来决定是否要遵循规范.
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国际政治中国际规范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当国际规范符合国家利益的时候,国家就遵循国际规范,反之就违反国际规范.
肯尼思·汤普森指出,国际道德的界定必须以国家的生存为前提,规范只能是在国家利益不被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功效.相对于国际规范,国家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国际法本身无法确保国家的生存,因此国家利益和主权完整都是决策者考虑的核心问题,国际规范是次要的.
汉斯·摩根索认为,国家主权和安全超过了国际道德的重要性,普世的道德标准并不适用于无政府的国际体系.
在现实主义学派看来,违反国际规范行为纯粹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
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虽然国际体系是处于无政府的状态之下,但是行为者是理性的和自私的,国际制度、规范和规则能够对行为者的决策形成约束作用.规范和制度能够通过制裁和监督使行为者产生责任和认同,并增强彼此之间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的对称性.新自由制度主义能够解释为何国家为了国际规范上的考虑放弃了短期的利益.行为者从绝对收益和违规的声誉代价考虑,通过制度化手段形成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该学派认为违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指物质利益和个体的收益,并未意识到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而且将规范的研究过分集中于对具体制度和规则问题分析上.因此新自由制度主义所探讨的国际规范仍然属于理性主义的范畴,它认为国家之间的利益是能够调和的,决策者应当从绝对收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考虑决定国家之间是否应当遵循国际规范.虽然其与现实主义有所不同,但是二者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不同于建构主义的理论.
2、建构主义强调从社会学和道德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建构主义学派指出,规范在塑造国家行为上能够发挥巨大的影响,规范让国家“学习”在国际社会中何种行为才是能够被接受的和对于自身身份与利益的定位.建构主义学派对于国际规范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规范是如何产生的、规范确立后是如何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的.建构主义认为,违反国际规范的出现是由于规定与参照系两个概念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同的行为者能对规范的标准做出不同的解释.即使在违反规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打着遵守规范的旗号.规范为何能够成为行为体的政策导向,使得国家在违规的时候仍然要以自身道德和出于国家利益考虑为幌子.当行为者处于道德的困境时候,即自我利益与外部道德压力发生冲突时候,规范本身的主观性就体现了出来.在建构主义学派看来,规范本身具有约束功能和建构的功能,规范本身的目的在于遵循集体的期望 ,现实的存在依赖于集体的理解.
该理论根植于行为的正义逻辑,国家必须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出发考虑其应当如何决策,其身份和利益又是什么.国际规范可以建构利益和定位决策选择的合法性.国际规范要国家行为形成有效制约最为重要的是“学习”的过程,国家通过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判断对其恰当行为的期待.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步骤:
(1)效法其他国家,特别是向成功国家学习;
(2)其他国家或者行为者对其遵循规范行为的评价;
(3)国际社会对违规行为的批评;
(4)通过外交和经济上惩罚措施引导违规者向规范追随者转变.
遵循国际规范能够带来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国家威望与地位的上升,而违规就会遭致国际社会的批评、孤立和影响其国际威望与地位.规范内化并非是国家出于内在的自觉考虑,而是国家的第二选择.
国际规范能否在国际政治中发挥自身的有效性应当从正义和合法的逻辑考察,而非结果逻辑.如果单纯从国家利益得失的角度来考察是否要遵循国际规范就无法解释国际政治中各种非物质利益的决策和现象.国家受到了自身利益和社会道德压力双重驱动的影响,在探究其决策时应当二者兼容考虑.
从国际政治的现实看,任何行为者的决策都不是完全处于利己或者利他的,道德行为必须以行为者需要和最低利益为底线,同时追求自身利益也必须受到规范的约束.决策本身具有目的性,需要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如果要考察规范能否对国家的决策形成有效制约,就必须探究国家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以及何者能在特定的环境中占据优势.利益最大化理论并不能解释国家在决策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如何将追求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期望相结合.
三、从社会建构的角度考虑国际规范本身也存在三个缺陷:
(1)社会学理论声称社会结构能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其无法解释违反规范的原因;
(2)社会学理论认为规范本身是明确的,但是是否能被各种行为者所理解,这还有待于商榷;
(3)社会学理论本身过于注重规范对于决策的约束作用,而忽视了其他的可能.
由此也产生了几个问题:
首先,社会建构理论认为社会结构对行为者的约束是连贯的、持续性的.正如迈克·巴纳特指出的,“现存国际规范使得现代国家不再是依赖武力解决分歧和侵犯基本的人权”.国际政治的现实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在国际事务中通过武力解决国际分歧和侵犯基本人权的状况比比皆是.虽然建构主义不像文化决定论所声称的国际规范在其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但是过分强调了社会结构的作用使得其无法解释为何会出现违反国际规范的现象.从政治或社会的角度看,结构概念本身过于模糊而无法把握影响国家行为的各种变量.
罗伯特·杰维斯指出,“如果国际环境和结构能够决定国家的行为及其决策,那么不同的国家在相同的国际客观环境中所做出的决策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在相同的国际社会结构中国家之间的决策却有极大的不同,这也是其理论不完善之处.因此,有些学者将建构主义理论引入了知觉和认识的变量来解释国际体系过程中为什么结构不能解释的问题.
其次,社会建构理论认为,国际规范中对于“社会期望”概念本身的定位非常明确,而且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对规范中关于规定和参照系都有普遍的认识.正如理性主义中的完全信息一样,建构主义也忽视了行为者思考和知觉的作用,在特定环境中行为者对于接收和解释信息本身形成了不同认识.国家在决策时所接收的信息总是被人为过滤后得到的.决策者对于现实的认识并非是面面俱到的,他们在解释这些信息时总是会存在众多不可避免的遗漏和误读.因此,国际规范的规定和参照系本身能否被充分理解主要取决于决策者所处的特定环境,这必然掺杂了其个人的局限和偏见.
再者,建构主义和部分理性主义者认为,行为者是否遵循国际规范主要取决于其内在的认知.无论行为者本身是否引用到规范本身,认知本身都可以影响到其决策.由于建构主义缺乏对结构内具体影响行为者变量的研究,因此无法探究为何行为者有时遵循国际规范而有时违反.
在国际政治中,国家采取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具有深刻的社会心理原因.在国家的决策中,总是面临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道德约束的困境,国际政治的心理层面分析能够有效地解释国家违反国际规范的原因.同时将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的期望综合考虑,从而将理性主义理论与建构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架构起来.当国家利益同国际规范二者一致时,国家就会遵循国际规范;当国际规范本身相当模糊缺少明确的参照系,而且决策者能够违反国际规范又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时候,国家就会违反国际规范.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是一次违反国际规范的典型案例.国际政治中违反国际规范行为的研究对于理解目前国际规范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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