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7 06:56:28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绝弹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
(1)上述材料出自哪部法律文献?其性质如何?
(2)材料中“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体现了什么原则?统治权力的分工又体现了什么思想?
(3)材料中的哪些内容是旨在限制袁世凯权力的?
(4)材料中“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的规定有何进步意义?
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2)民权 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
(3)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第十九条 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 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员三分之二以上可绝弹之.
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4)第一次在中国将人权的思想以书面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从法律上推翻了统治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的统治形式,解放了中华人民受奴役的思想基础,是一部划时代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性质宪法.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我已经高中毕业很多年,并且与历史专业相隔甚远,答案肯定漏洞百出,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