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宣言》内容《人权宣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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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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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国民议会,颁布时间:1789年8月26日
起草:穆尼埃
不满路易十六召开的三级会议的人们愤而组成国民议会,并提出制定宪法的要求,路易十六却强令解散议会,并且调集大批军队集结巴黎附近.民众们推翻了国王,并且开始以新的理想来设计国家的方向.代表认为,无视、遗忘或蔑视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所以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本宣言可以经常呈现在社会各个成员之前,使他们不断地想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以便立法权的决议和行政权的决定能随时和整个政治机构的目标两相比较,从而能更加受到他们的尊重;以便公民们今后以简单而无可争辩的原则为根据的那些要求能确保宪法与全体幸福之维护.
因此,国民议会在上帝面前并在他的庇护之下确认了十七条权利,它庄严宣布:
第一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
第二条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第三条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 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
第五条 法津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法津是公共意志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法国《人权宣言》的意义
《人权宣言》揭示了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原则,否定了封建等级制度,体现了摧毁封建君主专制的要求,成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思想武器,它实际上宣告了旧封建王权灭亡和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诞生.
《人权宣言》的公布表明,法国资产阶级用以法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权利取代了君主个人意志为标志的封建特权.这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它将启蒙思想发扬光大,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起到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巨大作用,特别对欧美的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还推动了其他很多国家民主思想的发展,推动了世界资产阶级民主化的进程.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和学说对亚洲和中国的革命都产生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