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8 18:46:17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特点内容概说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欧洲一些国家或者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或者为统一国家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的主要区别
特点 内容
概说 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欧洲一些国家或者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成果,或者为统一国家的法律,法典编纂运动随之兴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一个典型.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
《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是在拿破仑亲自领导下完成的,他对于纯粹的法律论争极少参与,而是将人们的注意力集中到生活的现实而不是法律的技术上.他坚持法典的风格对于即使如他那样的非法律家也应当透明易懂.《法国民法典》的体系参考的《法学阶梯》的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河.该法典共2283条,分为三编:第一编人,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1804年生效.《法国民法典》确认了人人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从1873年开始起草,经过了23年,到1896年颁布,1900年1月1日施行.早在17世纪末期德国各邦就开始编纂法典,在法典编纂过程中民法理论水平逐步提高,至19世纪后半期最终形成了潘德克顿法学派.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民法典的另一个典型.1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各邦早已有了各自的法律或法典,制定民法典主要是为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通过民法典统一各邦的法制,以加强帝国在政治上的统一.德国统治者不要求迅速完成民法典的制定,而要求起草者尽量细致地进行工作.
《德国民法典》是为法律家制定的,结构严谨,概念精确,逻辑清晰,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对20世纪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原则作出了一些限制,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如“诚实信用”、“善良风俗”,法官可以根据一般条款处理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的问题.但是,《德国民法典》没有体现时代特色,文字艰深晦涩是其缺陷.《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深受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影响.编纂技术比《法国民法典》有显著提高.从学理上来看,《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该法典共2385条,分为五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三编物权法,第四编亲属法,第五编继承法.
【备注】潘德克顿:
法学上所说的潘德克顿,大体有3中不同的含义.
其一,是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民法大全》的所以部分,即《学说汇纂》,是当时著名法学家的言论集,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渊源,但是本身不是立法的产物.一般将其称为潘德克顿.
第二,是14世纪以后,德国法学界在继受罗马法后在改造“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形成的德国普通法,约形成于16世纪,以当时《当代法典汇编》为达标.它在未统一的德国发挥着普通法的作用,一直到《德国民法典》颁布才逐渐式微.称之为“潘德克顿体系”.
第三,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在德国制定统一的民法典已经是大势所趋,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出现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后来潘德克顿法学派按照罗马法的《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备注”资料来源:
关于“历史法学派”,详细内容参阅:“历史法学派概念”
本框架内资料来源“高教红皮书”(P4—P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