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8 04:17:18
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意义
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意义
行政不作为救济的意义
根据行政不作为的具体状况,应分别或结合采取以下补救方式:
1、确认违法.对于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如果无必要或无可能责令行政主体继续履行,或者行政主体由于时机不成熟不能履行义务得到行政相对人理解时,只能确认其不作为违法.如果仅涉公共利益,确认违法后不存在赔偿损失问题.而涉个人利益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责令履行.在有履行的必要或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责令履行让行政主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在责令履行何种义务时,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该责令行政主体履行程序和实体上的双重义务,如果只让其履行程序上的义务,则如果行政主体仍不履行实体上义务,则可能给当事人造成重复起诉的诉累.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行政主体如何作为属于其应有的权力,而且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的审查更多应是程序上审查,一般不涉及实体审查.如相对人申请颁证,但行政主体不予答复.则行政诉讼中只需审查行政主体不予答复有无意志外因素,如果没有,而给予答复又属于其法定义务,不予答复也超过了法定期限,则法院可直接判令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至于答复颁证与否则无权命令.
3、赔偿损失.如果行政不作为确实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无论是否责令履行,都应责令行政主体赔偿.因为“令行政机关履行必须执行的法定义务,只是防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侵害,受害人如果过去受到损失,并未因此得到补救,……这时就要发生政府和官员对法律行为的赔偿问题”.[11]对于无履行必要或可能等不能责令行政主体履行但确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不作为,则在确认违法的基础上予以赔偿无疑是最好的救济.
三、结语
大量的行政不作为导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受损,仅有救济无法从根本上减少行政不作为.实行行政职责法定化、行政程序法典化、诉讼范围扩大化应是减少行政不作为而需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你敢说人话么!
没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