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吗?辨析:原始社会也有法,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就是法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6 13: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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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吗?辨析:原始社会也有法,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就是法
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吗?辨析:原始社会也有法,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就是法

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吗?辨析:原始社会也有法,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就是法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原始习惯
概念:调整氏族成员的行为规范表现为习惯.原始习惯是氏族成员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变、世代相传,变成氏族成员生存需要的行为模式.
内容:如禁止氏族内部通婚,参加氏族公共生活管理,相互帮助和进行血亲复仇,共同继承已故成员的个人生活用品,共同参加宗教仪式和祭扫死者,在原始社会指人类就确立了最早的习惯即禁忌,包括禁止近亲奸(维护族外婚)、杀人、叛逆,还有血族复仇、祭祀仪式等等.如食物禁忌,原苏联史学家谢苗诺夫总结为:群的食物群所有,任你就地吃个够,谁敢带走一点点,定以造孽判死刑.图腾禁忌,是原始人对一些动物、植物和自然现象的一种崇拜,期望这些图腾给他们保佑,不同的人们有不同的图腾,要求对图腾的物像禁瞧看、触摸、捕打、杀伤等等,一般是对虎、蛇、龙、牛的行为禁忌,如中国人的龙的崇拜,违反这些禁忌要受到处罚.其具体内容主要是:
1、在婚姻方面,氏族内部成员之间绝对禁止通婚.婚姻是在不同氏族成员之间发生的.
2、在分配方面.平均分配食物及其他生活资料.
3、在原始民主方面,氏族或部落首领、军事首领民主选举产生,随时撤换.氏族或部落的重大事情由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4、在互助方面,氏族、部落成员相互帮助,相互支援.如果有入受到外氏族伤害,要为其复仇.
5、在礼仪方面,存在着有关祭祀、收养外族成员等礼仪.
6、在财产继承方面,母系氏族社会,其财产归所在母系氏族成员所有.父系氏族社会,遗产按父系继承,等等.
法的产生除有其历史必然性外,还有其产生过程的一些具体规律.这就是:法律从无到有、从萌芽到最终形成为一种基本制度,在不同的民族和社会中经历了不同的具体过程.然而,在纷繁复杂、差别明显的历史现象背后,却可以发现一个一般的共同的规律.这种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同步出现的现象,它的孕育、萌芽和最终形成需要特定的社会条件,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要和可能.而社会生产力发展所导致的私有制关系、阶级分裂和原始社会调制机制的崩溃,恰恰创造了法律形成的社会条件.同时,法律的形成过程也受到了国家形成过程的促进,反过来,它也确认和助长了国家组织对氏族组织的取代.
私有制的产生.原始人学会了经营牧业和农业.特别是由于金属工具的出现,使生产工具整体上有了较大的改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使个体劳动成为可能.适应这种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生产资料公有制逐渐向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劳动产品也逐渐落到个人手中.后来发生的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私有制的产生.
社会大分工:人类到了原始社会晚期,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尤其是金属工具的出现大大地推进了生产力的进步,于是出现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即畜牧业与农业的分工、手工业与农业的分工、商业与农业手工业的分工.社会分工的发展需要在不同的领域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换,开始是物与物逐渐的交换,逐渐发展为以一般等价物为媒介的交换,最后发展为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为了使得交换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逐渐产生了交换的规则,这些规则开始表现为习惯,逐渐演化为法律,恩格斯总结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经济因素是法律产生的最根本的原因.生产力的发展――三次社会大分工――产品交换――交换规则习惯――交换规则法律
阶级的产生.出现贫富分化.一方面,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由此引起一夫一妻制个体家庭的确立和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的产生,并使财富逐渐积累于家庭之中,出现了个体家庭私有制.由于居于各个家庭的财产差别的不断扩大,出现了穷人和富人,并且逐渐向两极分化.特别是随着第三次社会大分工,商业的出现,贸易的扩大,货币和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品的出现,原来属于氏族内部的自由人,也开始大批沦为债务人,继而沦为奴隶.奴隶制的出现也根本改变了人们的社会关系,出现了对立的奴隶主与奴隶阶级.另一方面,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每个人的劳动产品除了维持本人的生存以外,开始有了剩余产品,于是剥削有了可能,吸收新劳动力变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因此,战俘不再被杀死,而作为奴隶被保留下来.这就产生了人类社会第一代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主人和奴隶.
国家和法的产生:在新的社会关系面前,社会自身再也无力解决这种对立的冲突了.一方面,为了不使社会和互相冲突的阶级在残酷的斗争中同归于尽,于是就需要有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把这种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由此产生了由特殊的公共权力强制确立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必要.适应这样的社会结构和历史条件,新的社会组织、权威系统和新的行为模式应运而生.这种新的社会组织、权威系统和行为模式就是国家和法.此外,另一方面,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反对奴隶的反抗,也需要有强有力的制度和机构来加以维护,于是就建立国家,建立了军队、法庭和监狱等等暴力机器,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阶级的划分是法律产生的直接的原因.
人们过去那种原始的平等友爱关系逐渐由压迫与剥削的关系所取代;过去那种以纯粹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逐渐被以地域与疆界的统属关系的国家组织所代替.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分离,打破了人们过去那种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生活秩序.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奴隶主阶级和奴隶阶级处于日益尖锐和不可调和的矛盾之中.
由此可见,法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一社会基本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法的产生是同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分不开的.否定法产生的必然性以及法与阶级和国家必然联系的观点是不符合这一基本事实和客观规律的.那种唯心主义的法律观是没有客观历史根据的猜想.
第二,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在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中,统治阶级所控制的国家按照现行社会秩序的需要对原有习惯规范进行甄别取舍,继承一部分习惯规范,如关于宗教祭祖的习惯、关于婚姻制度的习惯在可供选择的同类习惯中取缔某些习惯并保留另一些习惯,如有意识他禁止习惯所允许的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而保留赎罪的习惯和根据当事人身份来确定赎罪金数额的习惯;严厉取缔那些与现行秩序直接冲突的习惯,如共同占有的习惯.在经过国家有选择的认可之后,习惯就演变成习惯法.在社会生活变化幅度较大,习惯法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时,由国家机构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则就成为必要,成文法由此而生.这样,一个与现存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便最终确立起来.
第三,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从混饨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原始社会中的习惯,本身就是集各种社会规范于一体的,兼有风俗、道德和宗教规范等多重属性.在国家与法律萌芽之初,法律与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并无明显界限.随着社会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文明的进化,对相近或不同行为影响社会的性质和程度有了区分的必要和可能,法律与道德规范和宗教规范及其调整的行为类型开始从混饨走向分化.这种分化在不同的社会所经历的过程不完全相同,但是,使法律调整与道德调整和宗教调整相对区分开来,却是一个共同的趋势.
法律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法律这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有的氏族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
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这种共同意志也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意志.法则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它只是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意志,而不是社会共同意志.
第二,两者产生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它向语言一样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有意地创造和选择的结果.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氏族习惯也就是每个氏族成员自发养成的行为习惯,它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的实施当然也要借助于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和舆论的支持,但是,这显然是不够的,它还要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并以警察、法庭、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作为后盾.
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则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需要国家机构强制执行,所以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氏族习惯不能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