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人性本恶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0 05:51:38
什么是“人性本恶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什么是“人性本恶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什么是“人性本恶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看了楼主的提问和下面的一些追问以后我有点迷惑不解,既然你认为犯

什么是“人性本恶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
什么是“人性本恶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

什么是“人性本恶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的理由?
看了楼主的提问和下面的一些追问以后我有点迷惑不解,既然你认为犯罪人尤其是有些犯罪人犯罪以后是无可厚非的,那么我想问一下这个犯罪人杀了人以后是不是也是无可厚非的是不是也是应该原谅呢?既然是这样那么难道被杀的那个人就该死吗?你提到“人性本恶论”我承认这个理论确实有点极端,他只看到了人的表象没有看到人的本质,但是儒家提出来的“人之初、性本善”也是只看到了表象没有看到本质,因为那样的话就没有人出来犯罪了大家都是善良之人了.所以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我认为人性既不是本恶也不是本善而是善恶兼备的,那么至于是善还是恶那就要看具体的外籍环境对他的影响,如果外界环境对他影响是积极地的正面的那么这个人的本性当中善的就占了上风恶的就占了下风那么这个人就是我们说的善人,同样的道理如果这个人在恶的环境的影响下恶念占了上风善念占了下风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恶人就会触犯法律.这个可以从平时的实践当中看到,那些犯罪人为什么能通过劳动改造变成好人,而有些好人为什么在一些刺激以后会变成恶人这就是很明显的证明了在人性当中善恶并存并且能够在外界环境的影响下相互转化,其次,既然这个人作恶了违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那么就要通过刑法来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且进行一定的非难使其内心中的恶念减少善念增加从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劳动改造就是这么一个目的.当然刑法中的死性制度是一个特例,它是通过一次性剥夺行为人生命的方式使其永久的失去了危害社会的能力也没有再个他有恶念向善念转化的一个机会,这主要还是从他的行为方式来考虑发现他的恶念实在是太严重通过劳动改造的方式已经不可能再让他的恶念向善念转化从而也不再个他这种转化的机会,当然死刑作为刑法当中的最特殊刑法受到现在人权理论的批评和非难但是中国社会的普遍思想都是重刑思想的社会思想下死刑要出现变化还是需要很久的时间,第三,至于你说的我们国家的刑法是恶法我不这么看,1、我们国家对于行为的的评价采取的是评价行为的方式也就是说刑法只是对你的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思想犯罪、言论犯罪这在世界上已经算是很先进的了,就像马克思说的在刑法的眼里只有行为,2,、我国刑法采取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评价一个人的行为,也就说当一个人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后对于这个行为的评价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综合评价而且在评价完以后还要综合起来进行评价,在主观方面的评价主要要看行为人是不是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是不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是故意能还是过失呢,故意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时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等等都要考虑进去,在客观方面的评价主要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那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不是被刑法所保护的,还要看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什么样的因果联系到底有没有因果联系等等都要考虑进去,结合上面所有的因素综合进行一个对行为人行为全面的评价,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都是不可以的,比如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那么就不能判处刑法,比如行为人的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也是不能判处刑法的.在这些情况下本着主客观共同分析共同定罪的方式方法真不知道我国刑法恶在什么地方?难道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被害人或者其家属悲痛欲绝这才是良法吗?我认为这才是恶法.
综上所述:我认为人性既不是本恶也不是本善而是善恶兼备,而且我认为我们国家的刑法不是恶法而是很科学的良法!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虽然提出了不同意见,还是希望能够求同存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