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理论思想完整论述拜托各位了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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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法律理论思想完整论述拜托各位了 3Q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人 类历史上唯一科学而完整的法律观点和方法论体 系,是以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和恩格斯为启 端,并在他们的精诚合作下完成的.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思想博大而精深,内容也相当 丰富,它不仅包括法的一般理论,而且也涉及到宪法、刑 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部门法.这些思想散 见于他们的大量经典著作中,而且往往是同他们的哲学、 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思想交织在一起.他们 的法律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同马 克思主义同步运行的.与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一样,马克 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当然不是历史的偶然产物,也不是 这两位天才人物凭空臆想出来的.它是在一定的社会背 景和业已成熟了的条件之下,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的艰苦 和曲折的实践才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 展,不是平直的,而是呈现出阶段发展的曲折过程.大体 来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时期:(一)1835—1848年,是马 克思和恩格斯实现法学革命的时期.在这十几年中,马克 思、恩格斯经历了从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 德国的代表人物康德和早期菲希特的理性法思想的信 仰,转向黑格尔法哲学,其后又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费尔巴 哈人本主义法律观点,形成颇有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 法律思想这样一个极其曲折复杂的思想过程.以后,在社 会生活实践的推动下,他们继而又逐渐摒弃了新理性批 判主义法律观,而逐步形成、创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 思想体系.特别是在1844年8月他们开始了人类历史上 最伟大的合作以后,便立即着手对资产阶级的法意识形 态进行全面批判,大体上实现了法学领域的伟大革命,创 立了崭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 阶段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是《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它标 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诞生和公开问世.(二) 1848—1871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革命至巴黎 公社前验证、运用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时期. 1848年在欧洲许多国家相继爆发了革命,马克思、恩格斯 亲自参加了这场革命;1852年上半年,革命失败.他们通 过参加革命并总结革命的经验,写下了一系列极其重要 的理论著作.可以说,这一时期是他们生平事业的中心 点.这些在革命硝烟中完成的论著,系统地对马克思主义 法学的基本原理加以检验和补充,从而使其更趋完善、更 富有生命力.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充满了革 命的批判精神,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并结合总结 大革命的经验教训,对资产阶级国家的性质、形式以及资 产阶级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刻批判.1852年下半年到1864 年第一国际成立前夕,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低谷和欧 洲资产阶级政治反动的年代.这一时期,马克思、恩格斯 着重研究无产阶级革命策略,民族解放运动及国际法学 方面的重大问题.这一阶段他们在理论上最伟大的成就 是马克思创作科学巨著《资本论》.《资本论》是马克思主 义理论体系的最重要的经典文献,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法 学宝库.从第一国际成立到巴黎公社前夕,马克思、恩格 斯的法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们为第一国际起草的一系列 文件中,这些革命文献以科学的法律观和法权要求,直接 武装了无产阶级政党和广大群众.同时,马克思、恩格斯 在批判各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机会主 义法律思想的过程中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对于马 克思主义法学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三)1871——1883 年,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新经验和 抨击机会主义思潮中深化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巴 黎公社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建立无产阶级法制的伟大 尝试,它不仅以革命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 国家机器、废除旧法律体系学说的正确性,而且进一步回 答了应该用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和立法来代替旧国家机器 和旧法制这个马克思主义在此以前没有解决的极其重大 的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视对巴黎公社各项措施和 预想的考察,公社失败仅两天后,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 公诸于世.这部革命文献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 法律学说发展的新里程碑.巴黎公社失败以后出现了一 段资本主义相对和平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加紧推行 时期,这一方面为无产阶级政党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社 会背景,同时也给形形色色的机会主义思潮泛滥提供了 条件.各种机会主义者和野心家趁机结成了不同形式的 宗派,同马克思主义抗衡,其中先后有蒲鲁东主义、巴枯 宁主义、拉萨尔主义和杜林主义等.马克思、恩格斯通过 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使自己的法律思想越来越趋于完善. 例如,在批判蒲鲁东主义分子时所阐发的法的产生、本 质、作用,以及法、法学与经济的关系等重要思想;在批判 巴枯宁无政府主义法律观时所阐述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 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必然性,论述权威和自治、国家和自由 的辩证关系的重要思想;在批判拉萨尔派庸俗的国家观 和法律观时所明确而系统地论述了共产主义两个发展阶 段和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必须实行无产阶级 专政的重要思想;在批判杜林散布的一系列谬论时所阐 明的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自由观、暴力观,以及关于法、 自由和客观规律的相互关系等一些基本的法哲学问题, 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极其重要的内容.(四)1883— 1895年,是在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 的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时期.1883年马克思逝世以后,恩 格斯一人挑起了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捍卫、发展马 克思主义的重担.这一时期,国际资本主义急剧地最后完 成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转变,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持续高涨, 同时机会主义也日趋猖獗.鉴于以上情况,恩格斯花费很 大的精力领导了反机会主义的斗争,以新的理论著作武 装无产阶级,其中《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 的社会主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 终结》等主要著作,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 位.在这些著作中,恩格斯驳斥了资产阶级学者和机会主 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攻击和歪曲,并进 而系统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 用它来指导和进行法学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 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一时期,恩格斯还不顾年老多 病,以极大的革命热情,与各国工人阶级的领导人和友人 们进行了大量通信.在这些被人们称为“历史唯物主义的 通信”中,恩格斯在系统全面地论述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 辩证关系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上层建筑的巨大的积极 作用,以及意识形态相对独立性的原理.其中对马克思主 义法学的一些基本观点也作了十分精辟的阐发,为以历 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研究法律现象打下了更坚实的基础, 提供了锐利的武器. 综观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有以下几个特别重 要的特点:(一)它站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 科学高度,把法律现象放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大环境中加 以考察,科学地确定了法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揭示了法 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并在人类文明史发展的大背景下把 握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内在机制.(二)它深入分析了 法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指出法是一定 社会经济关系的表现;同时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意志之 间的内在关联,强调法是法律化了的或被奉为法律的统 治阶级意志(即国家意志),从而对法的本质属性作出了 唯一科学的界定.(三)它批判地继承了人类文明社会法 学史的思想精华,从个人与社会、法与自由、法与平等、法 与权利、法与利益的关系等方面,精辟地阐发了法律现象 的价值属性,进而充分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 在价值和无比强大的生命力.(四)它从现实的革命实际 出发,把法学的每一个原理、概念和范畴,都建立在丰富 的革命实践的基础上;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科学的法学 思维抽象,从而实现了法学方法论的革命性突破.正是基 于这一切,由马克思、恩格斯创建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为真正科学的法学拓开了一条无限广阔的发展道路. 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三分法 (一)第一种三分法 根据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的原则,可以把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历史发展过程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835年到1848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观的形成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马克思先后扬弃了康德主义、黑格尔主义和费尔巴哈主义,顽强地探索法的真理,揭示法和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辩证发展规律,进而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史上的伟大革命. 第二个阶段,从1848年到1871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方面,马克思通过对19世纪中叶阶级斗争以及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历史经验的总结,深入阐发了法律与国家及社会有机体之间的结构一功能关系;另一方面,他通过建立科学的政治经济学,进一步论证了法和法律对社会经济条件的依赖关系,全面揭示了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大大推进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 第三个阶段,从1871年到1883年,这是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深化过程.在这最后的阶段中,马克思总结了巴黎公社经验,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新型民主和新型法制,批判了巴枯宁主义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拉萨尔主义的唯心主义法学观.特别是通过对古代公社史的研究,阐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文化现,从而进步深化了自己的法哲学思想.[1] (二)第二种三分法 该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发展大致可以分为这样三个时期:一是从唯心主义法学观向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转变期;一是新的唯物主义法学观的确立和形成期;一是在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基础上,法学思想的成熟和丰富期.第一个时期,马克思还处在由接受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古典法学思想到逐渐脱离唯心主义影响的阶段,许多科学的法学和法律学的概念正在批判的形成过程中.《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法学思想第一时期的结束,也可以看作是马克思法学思想进入第二个时期的开端.第二个时期,由于马克思参参加写作了《古希腊、罗马法研究》,草拟了批判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著作的《提纲》,与恩格斯又共同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马克思完成了自己的第一个伟大发现,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学说,因此,他的法学观也第一次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在这一时期,历史发生了一系列革命运动,使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在政治斗争的风浪中得到了成功的运用和考验.第三个时期,主要以1857年的《导言》为起点,特别是在卷帙巨大的《资本论》中,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以创立剩余价值为基础,对人类的法律和法学问题又作了新的考察,并全面分析了资本主义时代法律生产的诸种规律,从而使马克思的法学思想进入了更具特色的成熟期.这之后马克思虽然身体状况不佳,但他却意志关注着法学和法律问题,继续阅读法典,评论法学家,不时发表精辟见解.马克思晚年还研究了大量的文化史、法律史,为他的法学思想又作了进一步的丰富工作.该观点还强调,这样确定的三个时期是大致的.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是随着他的共产主义理论和事业活动,特别是随着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步伐而一同前进的.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成了他的整个世界观发展的一翼.[2] (三)第三种三分法 这个三分法针对人们往往注重其主要思想形成和成熟时期的一些著作,而很少考察马克思思想的全部历程和发展变化,尤其是很少注意马克思后期或晚年的思想发展,提出可以从三个阶段考察马克思的法律思想.第一阶段,价值观确立时期.时间是从1835年马克思大学期间学习法律到1843年《莱茵报》被查封.这个阶段有三个特点:一是初步树立了以自由、理性、人的尊严等观念为核心的价值观念.二是思想发展轨迹从理性转向现实,从价值转向实证,从确立价值观念转向对现实的价值判断.三是此时期的理论活动主要集中于法学与政治领域.第二阶段,对现实进行科学考察与批判,创立唯物史观基本理论时期.时间是从1843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发表到19世纪70年停写“资本论”.这一时期唯物史观的创立,从法学的外部领域为后来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提供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社会历史观念,这也是马克思对法学理论的最主要贡献.第三阶段,即马克思晚年阶段.其理论焦点从西欧转向以前较陌生的东方社会,反思五种社会历史形态理论模式对东方社会的适用问题.马克思这一时期的理论活的对法学有何影响和潜在意义,目前学术界还探讨甚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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