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八旗制度的疑问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开始,有了旗人自愿“出旗为民”的制度,出旗了以后还可以入旗吗?一般是什么样的人才会出旗呢?满、蒙、汉三个八旗有待遇上的区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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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八旗制度的疑问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开始,有了旗人自愿“出旗为民”的制度,出旗了以后还可以入旗吗?一般是什么样的人才会出旗呢?满、蒙、汉三个八旗有待遇上的区别吗?
清朝八旗制度的疑问
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开始,有了旗人自愿“出旗为民”的制度,
出旗了以后还可以入旗吗?
一般是什么样的人才会出旗呢?
满、蒙、汉三个八旗有待遇上的区别吗?
清朝八旗制度的疑问在雍正朝和乾隆朝开始,有了旗人自愿“出旗为民”的制度,出旗了以后还可以入旗吗?一般是什么样的人才会出旗呢?满、蒙、汉三个八旗有待遇上的区别吗?
出旗,指脱离八旗,一般指汉军改归民籍,即所谓出旗为民.这是乾隆帝弘历于乾隆七年(1742年)《筹汉军归籍移居谕》中所做出的决定.该谕曰:
“八旗汉军自从龙定鼎以来,国家休养生息,户口日繁.其出仕当差者,原有俸禄钱粮,足资养赡.第闲散人多,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外任人员既不能置产另居,而闲散之人,外省即有亲友可依,及手艺工作可以别去营生者,皆为定例所拘,不得前往.以致袖手坐食,困守一隅,深堪轸念.朕思汉军其初本系汉人,有从龙入关者,有定鼎后投诚入旗者,亦有缘罪入旗与夫三藩户下归入者,内务府王公包衣拨出者,以及召募之炮手,过继之异姓,并随母因亲等类,先后归旗,情节不一.其中惟从龙人员子孙,皆系旧有功勋,历世既久,自毋庸另议更张.其余各项人等,或有庐墓产业在本籍者,或有族党姻属在他省者,朕意欲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如有愿改归原籍者,准其与该处民人一例编入保甲.有不愿改入原籍而外省可以居住者,不拘道里远近,准其前往入籍居住.此内如有世职,仍许其带往,一体承袭.其有原籍并无倚赖,外省亦难寄居,不愿出旗仍旧当差者听之.所有愿改归民籍与愿移居外省者,无论京外官兵闲散,俱限一年内具呈本管官查奏.如此屏当,原为汉军人等生齿日多,筹久远安全计,出自特恩,后不为例.此朕格外施仁原情体恤之意,并非逐伊等使之出旗为民,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可令八旗汉军都统等详细晓谕,仍询问伊等有无情愿之处,具折奏闻.”
此向汉军发出的上谕虽然说得很委婉,但下令允许汉军人退出八旗,回归汉籍则是千真万确
的.其理由是因为汉军生齿日繁,生计未免艰窘,又因限于成例不能置产另居,而别去营生.为解
决因此造成的只能“袖手坐食,困守一隅”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即“稍为变通,以广其谋生之路”,
鉴于“汉军其初本系汉人”,因而准其“改归民籍”,“与民人一例编入保甲”,而脱离八旗回归汉籍.声称此“非逐伊等出旗”“, 亦非为国家粮饷有所不给”,而是“筹久远安全计”.但“从龙人员子孙”除外.同时限定此项工作要在一年内结束,并指出此乃“出自特恩,后不为例”.似乎这又是临时举措.尽管这时主要针对的是京师八旗汉军.然而事态的发展足以说明这并非权宜之计.
因为令汉军改归民籍的决策一经实施便再未停止,而皇帝暨朝廷一再以“谕”、“旨”,或“议准”、“奏准”等形式继续明确提出一系列出旗为民的政策、原则以及具体要求.继续推动这项汉军改归民籍决策的实现,且步步加紧,范围亦逐渐扩大.
十九年(1754 年) 三月,乾隆帝下旨各省驻防汉军八旗亦开始办理出旗为民.”至此,又将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范围由京师扩展到各地驻防,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决策已全面铺开.同年
七月,遂议准福州驻防汉军兵一律出旗.此后,京口、杭州、广州亦照此办理.而汉军出旗后,原住房屋,无论官房、自盖,均留给满兵驻扎.至乾隆四十四年,各地驻防之八旗汉军已几乎全部被命令出旗为民.
而乾隆二十三年,议准:“八旗汉军年老疾残不能当差,以及差使平常不堪教养者,俱令为民;其闲散人等无以养赡依靠亲属者,亦令出旗为民;至于领种官地之人,久在各州县种地,业属各州县管束,
应即令其就近为民”.这是对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硬性规定,凡符合此条件者,一律出旗,在这里已完全取消了自愿原则,没有商量余地.一切年老疾残、庸劣无能及谋生乏术者,皆勒令出旗,由此看来令汉军出旗为民一事大有“甩包袱”的味道.与数十年前上谕中所谓为汉军人等着想,筹长久安全之计的“特恩”,已大相径庭.
乾隆二十七年,议准:“八旗汉军从龙人员,如直省有可依靠之处,任其随便散处,愿为民者听”.从而突破了汉军出旗为民政策实行二十年来,从龙人员子孙除外的防线.从龙人员子孙备受青睐,永在八旗的优越地位动摇了.从龙人员即清入关前编入八旗的人员,本是八旗构成的基础,现在允许他们的子孙出旗为民,无异于动摇基础,这不论对汉军乃至八旗总体来说都是一种重大的变化.此年,又议准:“汉军内六品以下现任官员,并一应候补、候选、告退、革退文武官员,及兵丁闲散人等,有情愿改入民籍者”,呈明报部后可收入民籍 .这里虽然有是否“情愿”的一项条件,只不过是官样文章.“一刀切”或“一风吹”的现象势所必然.这对八旗存在之基础不能不构成严重的威胁.所以,此政令推行了二十八年后的乾隆五十五年(1790 年) ,在奏准中又收回成命:“汉军六品以下职官准其为民之例,即行停止.”但同时再次申明“, 如有兵丁及闲散人等,情愿改入民籍者,仍照旧例准其为民.亦即八旗汉军出旗为民的进程继续运行.
八旗制度由发展到衰落,非人力所能左右.军政合一,兵民一体的八旗制度,本是清朝的立国之本,是维系和巩固国家政权的有效保证.它是特定环境下的产物,产生于满洲崛起之际,与当时的满洲社会形态相适应,带有鲜明的军事奴隶制之特点.其兵源、兵饷、后勤供应,乃至成员及其家属生计等等问题,本来都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法.清入关前后特别是入关前是其大发展时期.然而当清朝夺取了全国政权,它面对内地先进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冲击,诸多方面出现不适应.特别是因清承明制,它不仅已由维系国家存在的根本制度,降低为一种军事制度,而且更面临严重的挑战,出现了其自身难以解决的严重困难.当时越来越严重的八旗生计问题不仅成为八旗制度的危机,也严重影响了清朝的统治.为此清统治者用尽了各种办法,诸如采取提高月饷、补助赈济、代偿欠债、赎回旗地、设养育兵、京旗移垦及出旗为民等等措施,以求解决,以图维系这种制度.然而多为治标,收效甚微,多无济于事,这令清统治者大伤脑筋.惟独令汉军出旗为民这一关系八旗根本
的治本之法,尽管这是伤筋动骨之举,但因收效显著,使清统治者在心烦意乱之中,终于看到了保存八旗的希望,所以便不惜有所牺牲,舍其次而留其主,而坚持下来并扩而大之.这些也就是上述一系列出旗为民决策雷厉风行贯彻到底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