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四十一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不同应该怎么理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3 03:26:55
宪法第四十一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不同应该怎么理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宪法第四十一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不同应该怎么理解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两者所述的原告显然有所不同.
请问,如果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发现了某一行政行为不合法,不适当,但并没有直接侵害到我的权益,我能提起诉讼吗?
我只是针对于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言,其它的救济方式可先不谈,也就是说,在宪法中,可以提起诉讼,但在行政诉讼法中不一定能提起诉讼,对吗.那么行政诉讼法是不是就与宪法不一致了吗?请问.
具体地说就是,当一没有直接侵害到我的合法权益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产生后,用宪法来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用行政诉讼法来看,我就不能提起诉讼了是吗?如果是这样,那么行政诉讼法是不是在约束宪法中的范围,与宪法不一致了呢?
宪法第四十一条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不同应该怎么理解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您好!
从您所引用的宪法四十一条的字面解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其体现方式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这样看来,行政诉讼是该权利的其中一种体现方式,除行政诉讼外还有检举等其他方式.
您所引用的行政诉讼法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则是关于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主体(在美国法律中类似的概念称为“standing”).
因此关于您所假设的行政行为不当、但公民并未受到权益侵害的情况,由于该公民自身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其无法根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但根据宪法,该公民还有检举等其他的救济方式.
上述为本人拙见,欢迎指教.
关于您的问题补充:
在法律级别上,宪法是中国的最高法,其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性质、政府组织形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他的法律在宪法以下,称为部门法,另外还有行政法规等又在部门法以下.
而基于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利以及所赋予的国家机构职能,各部门法(包括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规进行具体的立法和规定.这点上正如楼下所说.而且这些规定符合宪法所规定的原则即可(即不与宪法的原则相违背).
在你的问题中,宪法四十一条所述的公民权利其形式可有多种,行政诉讼只是其中一种,宪法并没有说这是唯一的形式,反而列举了其他形式.在判断是否适合提起行政诉讼时,则要依作为具体部门法的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法.因此逻辑上和法理上这两条完全没有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