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续作业什么是连续作业的职工?三班二倒或三班三倒的工人,一年12个月,每个月里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是均衡排班的,每次上下班都按时按点,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三班二倒轮班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5 07:34:22
什么是连续作业什么是连续作业的职工?三班二倒或三班三倒的工人,一年12个月,每个月里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是均衡排班的,每次上下班都按时按点,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三班二倒轮班什么是连续作业什么是连续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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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连续作业
什么是连续作业的职工?三班二倒或三班三倒的工人,
一年12个月,每个月里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是均衡排班的,每次上下班都按时按点,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三班二倒轮班制,三天一个周期。这是“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吗?

什么是连续作业什么是连续作业的职工?三班二倒或三班三倒的工人,一年12个月,每个月里的工作日、工作时间是均衡排班的,每次上下班都按时按点,每班工作时间12小时,三班二倒轮班
“对于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可采取“轮班制”等方式灵活安排职工轮班工作,但要确保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严格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
查阅了一些资料,个人理解,连续作业是指某个岗位需要连续作业,而企业可以据此实行轮班制,但必须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得让职工连续工作.
可参考以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今后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对经批准实行以上两种工作制的职工,企业要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或任意扩大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范围.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应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要按规定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职工,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严格在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对于需24小时连续作业的岗位,可采取“轮班制”等方式灵活安排职工轮班工作,但要确保职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时,严格禁止“两班”连续轮流作业的行为.
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