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变法期间,推行了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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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变法期间,推行了哪些政策?
什么是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在变法期间,推行了哪些政策?

什么是王安石变法王安石在变法期间,推行了哪些政策?
王安石变法,指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发动的旨在改革北宋建国以来积弊的一场改革.新法立意虽好,但并未处理好具体实行的问题以及与与反对者的关系,于是与反对者间长期反覆地争斗,大至处于被批评的局面,但是一些具体措施还是保留了下来.
  [编辑本段]背景
  北宋中叶以后,内部方面,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激涨,真宗景德年间(1004—1007年)内外官已达一万多人,仁宗皇佑年间(1049—1053年)达两万多人,“十倍于国初”,导致冗官、冗费激增,执政大臣多“榻茸常材,斗筲小器”,保守主义盛行,不得不与豪强地主妥协,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土地兼并迫使农民转职军旅,使得军队人数激增.北宋初年给予军、公人员极大优惠和特权,可免除差役和赋税.对外方面,对辽、西夏等国的战争,仁宗庆历年间(1041—1048年)军队人数是一百二十五万九千人,使得军事费用增加,“养兵之费,在天下据七八.”,将不专兵和军纪不明使宋军严重缺乏训练,终日“游戏于廛市间,以鬻巧诱画为业,衣服举措不类军兵”“卫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给粮不自荷而雇人荷之.”.使得北宋的国库空虚,人民生活压力更加沈重.
  岁入・岁出表 (单位:匹贯石两) 年 岁入 岁出
  1021(天禧五年) 150,850,100 126,775,200
  1048(庆历八年) 103,596,400 89,383,700
  1049(皇佑元年) 126,251,964 126,251,964
  1065(治平二年) 116,138,405 131,864,452
  熙宁元年(1068年),新即位的宋神宗问王安石:“当今治国之道,当以何为先?”王安石答:“以择术为始.”熙宁二年,宋神宗问王安石:“不知卿所施设,以何为先?”王安石答:“变风俗,立法度,方今所急也.凡欲美风俗,在长君子,消小人,以礼义廉耻由君子出故也……”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王安石开始推行新法,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翰林学士范镇认为实行“青苗法”是变富人之多取而少取之,然“少取与多取,犹五十步与百步”,七八月间范纯仁上书皇上,公开指责安石“掊克财利”,舍“尧舜知人安民之道”,御史中丞吕诲上书劾王安石巧诈,说他:“置诸宰辅,天下必受其祸”.一次宋神宗和文彦博讨论变法之事,神宗说:“更张法制,于士大夫诚多不悦,然与百姓何所不便?”文彦博说:“为与士大夫治天下,非与百姓治天下.”第二年,司马光给王安石写了三封长信——《与(王)介甫书》责难王安石“财利不以委三司而自治之,更立制置三司条例司”,“又置提举常平广惠仓使者”,“今介甫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灭之,弃者取之,矻矻焉穷日力,继之以夜不得息.……”,“今介甫为政,首建制置条例司,大讲财利之事,又命薛向行均输法于江,淮,欲尽夺商贾之利,又分遣使者散青苗钱于天下而收其息,使人愁痛,你子不相见,兄弟妻子离散.……”,“或所见小异,微言新令之便者,介甫辄艴然加怒,或诟骂 以辱之,或言于上而逐之,不待其辞之毕也.明主宽容如此,而介甫拒谏乃尔,无乃不足于恕乎!” ;列举实施新法“侵官”、“生事”、“征利”、“拒谏”、“致怨”等弊端,要求王安石废弃新法,恢复旧制.王安石则写了〈答司马谏议书〉回复:“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后来两人完全绝裂,司马光跟皇帝辞职,隐居洛阳专心撰写《资治通鉴》.
  [编辑本段]具体内容
  熙宁二年二月,王安石任参知政事,设制置三司条例司,议行新法;四月,遣刘彝、谢卿材、侯叔献、程颢、卢秉、王汝翼、曾伉、王广廉八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细项如下:
  【置制三司条例司】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
  【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均输法】
  均输法此法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
  【青苗法】
  熙宁二年(1069年)实行青苗法,规定凡州县各等民户,在每年夏秋两收前,可到当地官府借贷现钱 (青苗钱)或粮谷,以补助耕作.
  【农田水利法】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府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市易法】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募役法】
  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保甲法】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裁兵法】
  整顿厢军及禁军: 一、 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 二、 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置将法】
  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操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
  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府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府供给马匹,或政府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太学三舍法】
  希望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
  【贡举法】
  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
  [编辑本段]实行效果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王安石急于求成,推行过急,利弊互见,并遭到许多守旧官员反对.王安石又自视过高,不愿接纳别人的意见.倡行“市易法”的平民魏继宗“愤惋自陈,以谓市易主者摧固掊克,皆不如初议,都邑之人不胜其怨.”韩琦在熙宁三年奏疏中称,“制置三司条例司虽大臣主领,然终是定夺之所”、“不关中书、枢密院,不奉圣旨直可施行者,如此则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
  熙宁六年(1073年)大旱,安上门监郑侠画《流民图》,图中流民或身背锁械,或口食草根,告诉皇上说旱灾是王安石造成的,神宗大受刺激,对变法产生重大怀疑.王安石认为“水旱常数,尧、汤所不免”,司马光又上《应诏言朝廷阙失状》,熙宁七年(1074年)王安石第一次罢相,出知江宁府.变法运动由韩绛、吕惠卿等人继续执行,吕惠卿师心自用,引起朝中大臣的不满.熙宁八年二月,召王安石回京复职,继续执行新法.熙宁九年(1076年)爱子王雱病逝,王安石求退金陵,潜心学问,不问世事.
  [编辑本段]罢新法
  元佑元年(1086年)司马光执政,尽废新法,苏东坡、范纯仁等人皆曰不可,温公执意而行,不久王安石在南京病死,同年九月,司马光病逝.史载王安石退居金陵时“闻朝廷变其法,夷然不以为意;及闻罢助役,复差役,愕然失声曰:‘亦罢及此乎?’良久曰:‘此法终不可罢也.’”元佑元年二月,罢青苗法.到了三月,范纯仁以国用不足,请复之.八月,司马光奏称:“散青苗本为利民.”
  苏轼在反对免役法时说,“自古役人之必用乡户,犹食之必用五谷……行地之必用牛马,虽其间或有以它物充代,然终为天下所可常行”.还说“士大夫捐亲戚弃坟墓,以从官于四方者,宣力之余,亦欲取乐……若厨傅萧然,则似危邦之陋风,恐非太平之圣观”,但是后来苏轼又认为免役法确实可行,他在《与滕达道书》中承认,“吾齐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十馀年后元佑更化时,苏轼反对司马光废除免役法,他说“专欲变熙宁之法,不复较量利害,参用所长”.
  宋哲宗元佑八年(1093年),在宣仁太后主导下,致力于恢复祖宗旧制,前后历时九年.支持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丰党人”,反对变法者被称之为“元佑党人”.从此宋朝进入了党争的泥沼,不可自拔.
  [编辑本段]历代评价
  明代奸臣杨慎的《铅丹录》对王安石极尽毁谤之能事,谓为“古今第一小人”.最严厉的指控是:“王安石的变法葬送了奄奄一息的北宋王朝”.入清后蔡上翔则有《王荆公年谱考略》一文为王安石之辨诬,以为“荆公之时,国家全盛,熙河之捷,扩地数千里,开国百年以来所未有者.南渡以后,元佑诸贤之子孙,及苏程之门人故吏,发愤于当禁之祸,以攻蔡京为未足,乃以败乱之由,推原于荆公,皆妄说也.其实徽钦之祸,由于蔡京.蔡京之用,由于温公.而龟山之用,又由于蔡京,波澜相推,全与荆公无涉.”.
  梁启超的《中国六大政治家——王荆公》一书为王安石及其变法翻案代表作,在史料上大量参考蔡上翔的《王荆公年谱考略》,把王安石比作中国的克伦威尔,说他以“不世出之杰,而蒙天下之垢”,称王安石是“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
  青苗法和市易法实为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雏型,免役法堪称“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熙宁八年(1075年),农田水利法推行五年之后,“荆公初执政,即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领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圩土旱堤堰沟洫利害都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其后在位之日,始终汲汲尽瘁于此业.史称自熙宁二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所兴修利水田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云.”,“荆公所开水利,不可悉数,其大者曰浚黄河,清汴河.”
  梁启超对变法的结论是“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
  邓广铭、漆侠皆肯定王安石变法.王曾瑜则以聚敛为由,否定王安石变法.
  [编辑本段]失败主因
  从各项经济上改革内容可以看出,王安石的新法规模甚大,其中理财方面最为重要,只可惜实行上反而成效一般,受到时人抨击.平情而论,王安石变法遭到失败,不能完全推到守旧派反对上,他的政策和做法都值得检讨.下列可就五方面论之:
  (一) 政策未能对症下药——王安石的变法所针对的只是皮毛,远未到核心问题——支出太多,而支出太多则是因为冗官.不针对到冗官,财政问题解决不了.但王安石的改革非但不是针对支出太多问题,反而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如此则不能解决财困.又如军事改革也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非针对到宋朝的军事死穴——强干弱枝,重文轻武政策.
  (二) 政策本身之缺点——如青苗法、免役法之实行,与理想相去悬绝.如果贫困民户自愿请贷官钱,尚有可说,但实际上是地方官强迫农民五家互保后在逐家派定数目,称为散青苗,地方官为了保障秋后本息全部收回,散派的对象是中上之家而非贫下之户,盖怕贫下户无力偿还,这还谈什么惠民呢?而青苗法中要收取利息二分,即是百分之二十,这数目是一般平民所不能负担的.
  (三) 拘泥古制——王安石说他的新法皆出于先王及孔子遗训,以塞反对新法之人的口,如将青苗法比之“周礼”之泉府;免役法本之于“周官”的府史胥徒,王制之庶民在官禄足以代其耕;保甲法比于先王之农为兵,市易法比于汉之平准.古今风俗不同,环境各异,源于古制的新法,未必一切都合时合宜.
  (四) 刚愎自用——王安石性刚,与神宗议论国事,有所抗辩,声色俱厉,神宗每为之改容听纳.创行变法之初,司马光曾致函叫他不要用心太过,自信太厚,安石覆书抗议,深不以为然,二人本是极要好又互相推重的朋友,从此画地绝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