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大家帮帮忙.谢谢了.籍没之法、南北面官制、头下军州、四时捺钵制、成吉思汗、领户分封制、斡脱、达鲁花赤、站赤马可-波罗、卫所制度、靖难之役、鱼鳞图册、奴儿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3 13: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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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名词解释,大家帮帮忙.谢谢了.
籍没之法、南北面官制、头下军州、四时捺钵制、成吉思汗、领户分封制、斡脱、达鲁花赤、站赤马可-波罗、卫所制度、靖难之役、鱼鳞图册、奴儿干都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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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籍没之法”?
最佳答案:
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籍没之法很早就已存在,然籍没之内容,各朝代却有所不同.正是籍没内容的不同,反映出了各朝代法律及社会状况的差异.因而,考察籍没法的具体内容及其实施情况,便可加深对某一朝代法律特征和社会状况的认识. 作为中华法系长河组成部分的辽代法律制度,由于传世的资料不多,因而以往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近年始有关于辽代法律或刑法制度的论文问世.这些文章虽然对辽代法律或刑法制度作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论述,但对辽代颇具民族特色的籍没法,却均未能展开论述,且所述间有不确之处.故而,笔者不惴谫陋,拟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索,以期得出较为全面和深入的认识.一 辽代的籍没法,《辽史·刑法志》(以下简称《刑法志》)曾作了如下记载:? 籍没之法,始自太祖为挞马狘沙里时,奉痕德堇可汗命,按于越释鲁遇害事,以其首恶家属没入瓦里.及淳钦皇后时析出,以为著帐郎君,至世宗诏免之.其后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犯反逆等罪,复没入焉;余人则没为著帐户;其没入宫分、分赐臣下者亦有之. 从这段资料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籍没法的如下内容:第一,籍没之法始于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为挞马犰沙里时.第二,籍没法主要实行于反逆等罪.第三,一般罪犯之家被籍没者为著帐户,内外戚属及世官之家被籍没者则为著帐郎君.第四,被籍没者一般进入瓦里或宫分,也有分赐臣下的情况.这几点自然都是辽代籍没法的重要内容.但还有一些内容,虽也十分重要,却为《刑法志》的这段记载漏掉了,譬如在籍没对象上,辽代籍没法不仅包括罪犯的财产,而且也包括罪犯的家属和奴隶.? 第一,籍没法是有辽一代始终存在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早在辽王朝建国之前的痕德堇可汗时,籍没法即已产生.这正是在契丹部族具备法律制度雏形之后,正式颁布法律制度之前的时期.史载:“(契丹部族)传至雅里,始立制度,置官属,刻木为契,穴地为牢.”[25]从此具备了法律制度的雏形.神册六年(921年),建国不久的辽太祖“诏大臣定治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26],随即颁布了契丹成文法.籍没法从产生直到辽亡,一直为统治者所执行.而且现存案例辽季二朝最多.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辽季统治者用刑是更趋严峻的.? 第二,籍没法是执行于重罪的刑罚措施.在以上所列的24件案例中,明确记载获罪原因的有20件.其中谋反谋叛(包括被诬)10件,谋害重臣4件,发表不同政见3件,盗官物1件,其他3件.而第16条的家奴告主无验,家奴反被籍没,实为籍没法之特例,不足以说明问题,可置而不论.又据史载,太祖七年(913年)“轘逆党二十九人,以其妻女赐有功将校”,八年(914年),“于越率懒之子化哥屡蓄奸谋,……并其子戳之,分其财以给卫士”[27];太宗天显七年(932年),“以叛人泥离衮家口分赐群臣”[28];天祚帝乾统元年(1101年),“诏有司以张孝杰家属分赐群臣”[29];天祚帝天庆五年(1115年),耶律章奴等“结渤海群盗”谋反失败,被擒贵族二百余人,皆斩以徇,“其妻子配役绣院,或散诸近侍为婢”[30].这些案例,显然也都是施行了籍没之法的.而这些案例中的罪名,基本上都是谋反谋叛.可见,被籍没者所犯之罪多为重罪,尤其是反逆罪,这与《刑法志》所载“犯反逆等罪”基本是相符的.犯罪的当事人大多被处以死刑,惟极少情况例外,如萧图古辞本人被籍入兴圣宫,萧得里特“以老免死”.所以《刑法志》将“籍没之法”归入死刑类,云:“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死刑有绞、斩、凌迟之属,又有籍没之法.”从史料记载获罪原因看,除去一些被诬冤案之外,也有一些并非重罪而被重治的情况.如耶律迭里因建言宜立东丹王、萧图古辞所荐引多为重元党与、萧得里特坐怨望等等.这些案件以籍没之法处罚,似有轻罪重判之嫌,这说明辽朝统治者在法制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主事官僚以贿枉法、重罪轻判,该籍没而不籍没者亦有之.例如,道宗死后,耶律阿思受顾命“录(耶律)乙辛党人,罪重者当籍其家,阿思受赂,多所宽贳”[31].? 第三,籍没的范围十分宽泛.24件案例中记载籍没家产的4件,第16条置而不论,其他均可视为籍没家属、奴婢和家产.家属一般指家中同居亲,包括稚幼、妇女,但在圣宗以前,凡涉叛逆之罪,兄弟也是籍没对象,萧塔剌葛因叔祖之罪被没入弘义宫,就是因其祖父与叔祖为兄弟之故.承天太后听政期间,耶律阿没里上言:“夫兄弟虽曰同胞,赋性各异,一行逆谋,虽不与知,辄坐以法,是刑及无罪也.自今,虽同居兄弟,不知情者免连坐.”这一建议获得批准并被“著为令”.[32]从此不知情的兄弟不再作为连坐对象.籍没奴婢与辽代的奴隶制有关.奴隶制经济成分在有辽一代始终居于重要地位,除了皇帝是最大的奴隶主外,“契丹贵族也都是占有相当数量奴婢的奴隶主.至于一般牧主和上层牧民也有相当数量的奴隶”[33].尽管辽中期以后奴隶的身份地位已有所变化,但作为主人财产的基本特性并没有改变.因此,罪犯的奴婢自然也就成了籍没的对象.家产籍没具有较大的适用范围.对于被籍没家属和奴婢的罪犯而言,家产必然被同时籍没.而对于某些不具备籍没家属条件的犯罪,有时也要处以籍没全部或部分家产的处罚.甚至于已为著帐郎君的耶律昭,也曾“坐罪没家产”.? 第四,被籍没者多成为私奴.与中原王朝籍没罪犯家口多为官奴婢不同,辽王朝的被籍没者多成为私人奴婢.从所列案例可以看出,明确记载没入弘义宫者1件,没入兴圣宫者4件,没入其他宫分者1件,赐被害之家或分赐群臣、有功将校者5件,其他不明.另外,前引一些没有明确记载籍没的反叛案例中,罪犯妻女、家口也多作“赐有功将校”、“分赐群臣”或“散诸近侍为婢”等处理.这显然也应是被籍没后又分赐臣下做奴隶的.辽代的宫分即斡鲁朵,属于皇帝私有,其中设有专门管理籍没奴隶的组织——瓦里.被籍入斡鲁朵者均进入其中的瓦里.《辽史》卷一一六《国语解》对“瓦里”的解释是:“官府名,宫帐、部族皆设之.凡宗室、外戚、大臣犯罪者,家属没入于此.”《辽史》卷四五《百官志一》亦云:“内族、外戚、世官犯罪,没入瓦里.”也就是说,被籍没者既然从身份上已变为奴隶,不是进入斡鲁朵瓦里成为皇帝(及其他领有宫分的后、王)的私人奴婢,便是进入其他宫帐、部族所设之瓦里而成为后妃、贵族们的私人奴婢.宋人曾说:“(辽朝)每其主立,聚所剽人户马牛金帛及其下所献生口或犯罪没入者,别为行宫领之.”[34]籍没人口之成为斡鲁朵人户的一个重要来源,实为人所共见.?
南北面官制:太宗耶律德光时期,制定的一种“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对契丹族和其它游牧名族的统治,一律用契丹贵族,成为北面官,它的最高机构是北枢密院,设在皇帝牙帐已北;对汉族和原渤海国人的统治,用汉族地主和契丹贵族,称南面官,最高机构为难枢密院,设在皇帝牙帐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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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面官制:太宗耶律德光时期,制定的一种“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对契丹族和其它游牧名族的统治,一律用契丹贵族,成为北面官,它的最高机构是北枢密院,设在皇帝牙帐已北;对汉族和原渤海国人的统治,用汉族地主和契丹贵族,称南面官,最高机构为难枢密院,设在皇帝牙帐以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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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儿干都司
指的是明朝之初在东北地区设置的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行政机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今天的东北三省、库页岛、西伯利亚一部分。其主要作用是朱棣用于管理少数民族和对付蒙古鞑靼部
头下军州:辽地方行政区划中的一种。具有私属性质。领主为辽的皇亲国戚、大臣或立有军功的部落首领。他们以其所分得或所俘虏的人口设置,在该州上修建城郭,并将这些人聚居其中。头下军州的官吏除了节度使外,都由其领主自行委派,州境内的税收除酒税之外,其余归领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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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下军州:辽地方行政区划中的一种。具有私属性质。领主为辽的皇亲国戚、大臣或立有军功的部落首领。他们以其所分得或所俘虏的人口设置,在该州上修建城郭,并将这些人聚居其中。头下军州的官吏除了节度使外,都由其领主自行委派,州境内的税收除酒税之外,其余归领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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