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0 18:31:48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
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这句话,请举个例子帮助我理解.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
比如说A找B借钱5000,把自己的一个价值1万的钻石项链质押给B.B这时候想找C借钱,手里没有合适的质押物,由于B对于这条钻石项链只有占有权,没有处置权,就跟A商量,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如果A同意了,B就可以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为自己的债务做担保,由于B手中的钻石项链虽然价值1万,但是其持有的质押权只有5000,因此B把钻石项链质押给C也只能质押担保5000以内的债务,超出部分,C不能通过钻石项链优先受偿,得另外找B去追索.如果C把钻石项链变现了,超过5000的部分,应该还给A.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我不理解 质权也适用善意取得吗?我在看司考三大本,里面关于质权有一句这样的话: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为担保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的质权无效.但是我在 民法中讲到,质权人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后,即不可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具体是说明意思?请举个例子说明. 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中的除事期间 宪法中讲到的公民与民法中讲的自然人含义一样吗? 民法的免除讲到,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不得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以之对抗质权人.我不是很理解 汉语语法中“存续体” 民法中代为清偿,讲到,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代为清偿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 民法中抵销讲到,以特定物为给付物时,即使双方的给付物属于同一种类,也不允许抵销.为什么不允许呢?能给举个例子吗? 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A.刘某只 民法中拾得遗失物能不能转化为善意取得? 民法中讲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为什么要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呢?请具体说明一下,最好举个例子, 民法为什么是私法 民法中提存物的灭失问题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提存,在提存期间提存物被盗,后果应该由谁来承担?是债权人还是提存机关?最好告诉我出处,说什么的都有,搞不清了~ 民法中抵销讲到,第三人的债权,即使取得该第三人的同意,也不能以之为抵销.因为一方面,此时仅一方当事人能够主张抵销,而对方则无此权利,有失公平;另一方面,第三人的债权对其债权人关 英语翻译反担保范围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违约金,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存续是什么意思? 在企业贷款担保中,什么叫银票敞口?可不可以详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