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8 04:07:05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B公司每年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它一切风险均由A负担.随后,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合伙登记,登记机关工作人员C在收取了A的贿赂后,作出登记决定,并颁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A为了经营方便一直使用了B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本题答案解析说“B的主体资格不合法律规定.因为B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自然人”,但是法人不是可以作为合伙人的吗?
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合伙企业技资30万元……A先生与B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规定:B公司向
你的这个题可能是在合伙企业法修订前出的
目前在北京、天津等地注册合伙企业均允许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合伙企业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公司能否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在本律师代理这个案例中,珠海市工商局引用公司法的规定,明确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于是经过反复的沟通并出具意见如下:
一、根据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在此设了一个例外,即如果法律另有规定,公司可以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根据2007 年6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国合伙企业法》的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由此可以得出,其余的组织形式并未被禁止作为合伙企业(包括内外资有限合伙、内外资普通合伙、内外资特殊普通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法》后于《公司法》颁布并实施,实际上是对《公司法》的补充,因此根据《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