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休谟难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9 04:02:14
怎样理解“休谟难题”?
怎样理解“休谟难题”?
怎样理解“休谟难题”?
休谟的观点是:
1、“是”与“不是”(实然关系,事实判断)和“应该”与“不应该”(应然关系,价值判断)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
2、对于一个事物作出“是”与“不是”的判断,不能直接得出“应该”与“不应该”的结论
3、从前者到后者的转换,必须通过论述和说明.
例如:乌鸦是黑的.不能推出乌鸦应该是黑的.要认定乌鸦是而且应该是黑的,必须经过论证.
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它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近年来,中国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也表现出高度的热情,仍然无法切入休谟问题的本质。笔者认为,休莫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哲学命题,它集中体现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它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制约着整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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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问题,即所谓从“是”能否推出“应该”,也即“事实”命题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它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问题。这个问题在西方近代哲学史上占据重要位置,许多著名哲学家纷纷介入,但终未有效破解。近年来,中国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探讨也表现出高度的热情,仍然无法切入休谟问题的本质。笔者认为,休莫问题是一个十分重大的哲学命题,它集中体现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关系问题,它能否顺利解决直接制约着整个社会科学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速度。
一、休模问题的由来
以前的一些哲学家认为,道德可以像几何学或代数学那样论证其确定性,但是,休谟认为,对于道德问题,科学是无能为力的,科学只能回答“是什么”的问题,而不能告诉我们“应该怎样”的问题。他在《人性论》中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经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尽管休谟自己没有明确回答自己提出的问题,但它的意思却是否定的,即从“是”中不能推出“应该”。
严格说来,休模问题并非指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而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由于事实命题一般以“is”为系词,而价值命题一般以“ought”为系词,所以休模问题又称“实然与应然问题”。
二、对于休模问题的争论
休模问题主要是指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关系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能从事实命题直接推导出价值命题;二是价值判断不能被科学所认识和证立。对于休莫问题的争论主要表现在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直觉主义与不可直观主义、情感主义、规约主义、描述主义等几大流派之间。而这些流派可以归纳为两大基本学统,即认识主义和非认识主义,前者认为道德命题是有意义的,可以被认知和确证,而后者则怀疑前者的看法。
1、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自然主义是用自然属性去规定和说明道德的理论,它认为,道德的善恶就是事物的自然属性,即事物的可经验地加以观察的属性,如快乐、幸福、兴趣等。或者说所有的道德与价值属性,都能借助事实来定义,或者翻译为事实的属性,因此从是或事实判断推导出或派生出应当或伦理判断就是可能的;非自然主义伦理学是用某种形而上的、超验的判断来作为伦理或价值判断的基础,它认为,道德的善恶既不能通过经验事实加以证实,也不能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
2、直觉主义。以摩尔为代表的直觉主义认为,无论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伦理学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所谓自然主义的谬误,就是在本质上混淆善与善的事物,并以自然性事实或超自然的实在来规定、定义善的各种伦理观点。自然主义伦理学从事实中求“应然”,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形而上学伦理学又从“实然”、“应然”中求实在,把“应该”当作了超自然的实体。摩尔认为,价值属性的意义不同于事实属性的意义,而“善”的概念具有单纯的、终极的、不可直观感觉的、不可试验的、也不可分析的性质,它是不能定义的,善就是善。
3、情感主义。情感主义与逻辑实证主义联系在一起,它认为,“善”不具有可比较的标示功能,它只是作为一种情绪记号,表达我们的态度,伦理或价值语言不过是主体情绪、情感或态度等表达,它们既不能通过经验事实加以证实,也不能从经验事实中推导出来的,是无所谓的、没有意义的伪概念、伪判断,只有那些通过经验直接或间接证实,或与逻辑和数学规则相符合的、具有严格逻辑必然性的命题或判断,才是有意义的。
4、规约主义。规约主义以英国的黑尔为主要代表,它认为,价值判断的基本意义既不是描述客观事实,也不是表达情感和态度,而是规定和约束,以影响人们的选择,指导人们的行为,它是一种规范语言,同时又具有可普遍化性。价值判断是规定性的,具有规范、约束和指导行为的功能,而事实判断作为对事实的描述,则不具有规定性,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逻辑上的鸿沟,单纯从事实判断是推不出价值判断。
5、描述主义。描述主义(又称新自然主义)以弗兰克纳为代表,试图寻找事实与价值的中介点(概念)。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几乎所有流派都认为,从事实命题不能直接推导出价值命题,各流派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如何认识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的区别,尤其是受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现代英美哲学认为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休模定律。其次,对于价值命题的证立问题,比较主流的看法认为,各种价值命题之间由于涉及人自身的情感、兴趣、义务感等,并不存在一种普遍而客观的论证规则。
三、“是”如何推导出“应该”
要想了解“是”能否推导出“应该”,就必须首先知道究竟什么是“是”?什么是“应该”?两者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
1、“是”与“应该”的联系。“是”的本质内涵就是反映了人对于客观事物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的认识;“应该”的本质内涵就是反映了人对于客观事物的价值的状态、特性及其规律性的认识。显然,“客观事物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客观事物,只是比一般的客观事物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因此“应该”与“是”具有同样的本质内涵。
2、“是”与“应该”的区别。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只是单一性的、确定性的和清晰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可以用“是”来描述;当事物的状态与特征是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的时,对于该事物的状态与特征就只能用“应该”来描述。而且,事物越复杂,对于该事物的状态及特征的描述就越是依赖于“应该”,就越是远离“是”。
例如,乒乓球的颜色如果只有一种颜色——黄色,则对于该乒乓球实际出现的颜色的描述是:“乒乓球的颜色是黄色”;乒乓球的颜色如果会出现两种发生概率,其中黄色出现的概率为95%,白色出现的概率为5%,则对于该乒乓球实际出现的颜色的描述是:“乒乓球的颜色应该是黄色”。又例如,人的长相只能模糊地反映出一个人的实际年龄,如果一个人的长相看起来有四十岁,那么对于其年龄的描述是:“他的年龄应该是四十岁”。
客观事物的价值不仅与客观事物(即客体)本身的品质特性有关,还与认识者(即主体)的品质特性以及环境事物(即介体)的品质特性有关。例如,饮水对于人的价值大小不仅与该饮水的质量有关,还与人体本身的缺水状态及环境的干燥状态等有关。因此,“客观事物的价值”要比客观事物本身更为复杂多样、更为变幻莫测,具有更强的多值性、概率性、模糊性,对于“客观事物的价值” 的描述就越是依赖于“应该”,就越是远离“是”。
总之,“应该”是“是”的复杂表现形式,以“应该”为系动词的复杂命题是由以众多“是”为系动词的简单命题有机地组合而成,根据“是”命题完全可以推导出“应该”命题。
四、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
要想了解事实命题如何推导出价值命题,就必须首先知道究竟什么是“事实”?什么是“价值”?两者之间到底有何联系与区别呢?
1、事实关系与价值关系的联系。事实关系就是指客观事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在所有事实关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事实关系,它发生在人类主体与客观事物之间,而且相互联系与相互作用的结果必须能够促进(或阻碍)人类主体的有序化进程,或者说能够促进(或阻碍)人类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价值关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事实关系,是一种把客观事物和主体的生存与发展联系起来的事实关系。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事实关系可分为价值事实关系(简称为价值关系)与非价值事实关系(简称为事实关系)。
2、事实关系与价值关系的区别。主体的生存与发展是一切价值关系的根本目标,也是价值关系与事实关系的根本差异之所在,任何价值关系都必须建立在主体目标的基础上,必须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离开了主体就无所谓价值关系。由于人类主体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受着众多变量因素的影响,而且客观事物的价值关系不仅取决于主体的品质特性和客观事物本身的品质特性,还取决于环境因素的品质特性,因此价值关系相比事实关系将会体现出更强的多值性的、概率性的、模糊性、非线性。
总之,“价值”是“事实”的复杂表现形式,用以描述各种价值关系的“价值命题”是由众多用以描述各种事实关系的“事实命题”有机地组合而成,根据事实命题完全可以推导出价值命题。
五、自然规律如何推导出社会规律
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客观规律,各自有着完全相反的逻辑方向,“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可以作为这两种不同规律的形象描述。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联系与区别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社会规律的本原是自然规律。人类是自然界物质高度发展的产物,人类社会的本原是自然界的物质,社会规律必定来源于自然规律,任何社会规律必定可以辩证地还原为若干个基本的物理规律与化学规律等,任何一种社会规律都可辩证地(而不是机械地)还原为某几种自然规律,都可在自然规律中发现它的原形。正因为如此,所有社会科学均可以把其假设前提建立在自然科学基本公理的基础之上,以完全消除可能存在争议的主观假设前提。
2、社会规律综合体现了多种自然规律的具体内容。社会规律决不是多种自然规律的简单叠加和机械混合,而是按照一定的时空顺序、逻辑结构、作用方式进行有机地配合,以产生某种相干效应,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客观规律。正因为如此,所有社会科学均可综合地采用各种自然科学的方法来描述。
3、社会规律在开放系统的整体效应上体现了自然规律的发展方向。物理学认为物质世界将会朝着越来越无序化的方向发展,而社会科学认为生物界和人类社会将会朝着越来越有序化的方向发展。由于生物界和人类社会在其有序化的发展过程中总是把更大的无序化留给环境,如果把生物界和人类社会及其周围环境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看,它仍然是朝着不断增长的无序化方向发展,这并不违背物理学定律,在整体效应上恰恰体现了自然规律的发展方向。正因为如此,社会科学在整体上可以看作是自然科学的特殊组成部分,且其最终归宿是自然科学化。
4、社会规律在更高的逻辑层次上来体现自然规律的客观内容。社会规律的逻辑层次越高,它所体现出的自然规律的客观内容就越间接、越复杂、越抽象,在表面形式上就越远离自然规律。正因为如此,社会科学要比一般的自然科学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并遵循更为复杂的逻辑法则,为此人们不得不做一些大胆的主观假设和主观判断,以消除大量不确定变量,简化社会科学的研究程序,这就决定了传统的社会科学具有较多的主观假设前提和较少的基本公理。
5、社会规律以更大的偶然性和波动性特征来体现自然规律的必然性特征。人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有机系统,由众多随机变量构成,人的思维和行为就必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或偶然性,但这并不等于说,人的思维和行为是完全随意的和不可捉摸的。事实上,人的思维和行为受着更为复杂的社会规律的制约,在人的思维和行为后面隐藏着某种规律性或必然性的东西,只是通过许多复杂的具有很大偶然性的事物间接地反映出来,因而很难被人们发现。显然,系统越复杂,其运动与变化的偶然性就越大,它所遵循的必然性就越深奥、越复杂,越不容易为人们所认识。由于社会规律往往需要通过很多偶然的而又不可逆转的社会事件才能体现出来,社会科学所阐述的各种社会规律往往不容易得到实证,这就决定了社会科学具有较强的思辩性而较弱的实证性。
6、社会规律以更多的模糊性和浑沌性特征来体现自然规律的确定性特征。一般物质的运动与变化,无论是时空轨迹还是运动方式,都是相对确定的。然而,高等生物的运动与变化却是相对模糊的,各种社会规律由于变量太多、太复杂往往不容易清楚而准确地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人们通常只能进行不精确的、借助于大量主观假设的定性分析,其结果是,根据相同的社会事件,人们可以从不同的观察角度,总结出若干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社会规律,形成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社会科学理论,而且彼此都没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或驳倒他人的观点,这就决定了社会科学具有较高的模糊性、多样性和矛盾性,具有较低的精确性、单一性、同一性。
7、社会规律以更充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征来体现自然规律的客观规定性特征。人类与低等生物的本质差异在于人类具有非常巨大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他不仅能够被动地适应环境,而且能够积极主动地改造环境和创造环境,不过,必须以遵循和服从自然规律为前提,在本质上不能违背自然规律的客观规定性,恰恰相反,是自然规律的客观规定性在更高意义的体现。由于人类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决定了社会科学具有较为强烈的主观意志性、情感倾向性和阶级性,具有较少的客观性、理性和公正性。
事实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如果把两者割裂开来就容易把社会规律神秘化,从而犯唯心主义或不可知论的错误;如果把两者混淆起来就容易把社会规律简单化或形而上学化,从而犯机械唯物主义和形而上学的错误。
世界万物是不断运动着的,在物质的一切属性中,运动是最基本的属性,其他属性都是运动属性的具体表现。物质的运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对于每一个具体的物质运动形式存在相应的能量形式。当运动形式不相同时,两个物质的运动特性唯一可以相互描述和比较的物理量就是能量,即能量特性是一切运动着的物质的共同特性,能量尺度是一切运动形式的通用尺度。能量的哲学本质就是:用以衡量所有物质运动规模的统一的客观尺度。人类社会的一切运动在本质上都是能量运动的复杂表现形式,价值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动力源,也是一切人类运动的动力源,因此价值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能量。
笔者所创立的“统一价值论”认为:价值是一种“广义的有序化能量”,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价值是一种有序化的能量,无序化的能量不包括在价值范畴之内;二是,价值包括直接有序化能量(即有序化实能)和间接有序化能量(即有序化虚能)。所有形式、所有层次的价值最终都可以折算成标准化食物能量,其度量单位就是能量单位——焦耳。“统一价值论”还认为:根据物理学“耗散结构论”的“最大有序化法则”可以推导出“广义价值规律”,再根据“广义价值规律”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推导出所有社会规律,即“广义价值规律”是一切社会规律的母规律,而这一母规律又是从自然科学的基本公理中推导出来。
六、休模问题解决的重要意义
不难发现,休莫问题(即“是”与“应该”的关系问题)实际上集中反映了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集中反映了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问题,也集中反映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关系问题,因此彻底解决休莫问题将会对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产生十分巨大的影响。
1、为社会科学全面走向自然科学铺平了道路。价值问题是社会科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价值理论是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理论,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从“事实”角度看“价值”,从能量角度定义价值,有利于实现价值理论的统一化、数学化和自然科学化,从而为最终消除社会科学中普遍存在的主观性、歧义性和模糊性奠定基础。
2、把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了精神领域(特别是情感领域)。长期以来,休模问题把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彻底隔离开来,使唯心主义思想长期占据精神科学领域,学术界普遍认为:精神科学(如道德科学)与自然科学完全独立,价值判断只是一种主观意识、根本无法被科学确证;自然科学受普遍而必然的永恒自然规律制约,而精神科学的规则总是约定俗成的;自然科学的历史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精神科学可以为人类所规划;自然科学强调的是一种说明,而精神科学主要强调理解,前者强调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揭示,后者则讲究一种体验。休莫问题的解决可以帮助人们认识到,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形式,社会规律是自然规律的复杂表现形式,精神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复杂表现形式,完全可以从自然科学的基本公理中推导出来,这就为唯物主义彻底贯彻到精神科学领域扫除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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