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1)营业收入7000万元,营业成本3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40万元,增值税1190万元,(2)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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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1)营业收入7000万元,营业成本3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40万元,增值税1190万元,(2)销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1)营业收入7000万元,营业成本3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40万元,增值税1190万元,
(2)销售费用1200万元,其中广告费1100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0万元;财务费用130万元
(3)投资收益200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
(4)营业外支出190万元,其中公益性捐赠支出180万元
)(5)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3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4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1万元,
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某公司为居民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1)营业收入7000万元,营业成本38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140万元,增值税1190万元,(2)销
1、会计利润=7000-3800-140-1200-300-130+200-190=1440(万元)
2、广告费1100>7000*15%=1050,应调增1100-1050=50(万元
3、业务招待费50*60%=30300*14%=42,应调增48-42=6(万元)
8、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1>300*2.5%=7.5,应调增11-7.5=3.5(万元)
9、应纳所得税税额=1440+50+15+40-40+158.4+6+3.5=1672.9(万元)
10、应纳企业所得税=1672.9*25%=418.225(万元)
(1)、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计算:营业收入7000*15%=1050万元,小于广告费1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营业收入*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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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计算:营业收入7000*15%=1050万元,小于广告费1100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计算:营业收入*5‰=7000*0.005=35万元,发生额的60%=50*0.6=30万元,按孰低原则,可扣除30万元,则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额2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
(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人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80*0.5=4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会计利润总额=7000-3800-140-1200-300-130+200-190=1440万元;
年度利润总额12%=1440*0.12=172.8万元。小于180万元,所以公益性捐赠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元。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14%=300*0.14=42万元,小于职工福利费支出48万元,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300*2.5%=7.5万元,小于11万元,所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元。
综上:该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1440+50+20-40-40+7.2+6+3.5=1446.7万元,所以该居民企业应纳税额=1446.7*0.25=361.68万元。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