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多选题》 A,违法行为,B,过错.C,损害结果.D,因果关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3 19:20:12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多选题》 A,违法行为,B,过错.C,损害结果.D,因果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多选题》 A,违法行为,B,过错.C,损害结果.D,因果关系.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多选题》 A,违法行为,B,过错.C,损害结果.D,因果关系.
B、过错;C、 损害结果;D、因果关系. 只为考试这样回答正确,但是在现实中,人身损害或是财产损赔偿中,好些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是明显事例判定上都难予定性,一般以管辖权法院裁定或是判决为准,参考法律依据一般又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过失)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损害结果)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因果关系) 追问: 其末考试题选不选A,这是我们得其末考试题.还有那个猫得问题,是关于 物权法 中相临关系的,是否适用相临关系处理. 回答: 我连您今后可能用得上的适用规定都灌输了,答案不选A就OK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