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失败原因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8 20:26:47
试述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失败原因
试述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失败原因
试述王安石变法的内容和失败原因
青苗法
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
将兵法
保甲法
1、用人不当,2、变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官僚阶级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反对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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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北宋中期,小地主和农民为官府服劳役极为痛苦。耕地抛荒,倾家荡产。“害农之弊,无甚(过)差役之法。”免役法规定,改无偿劳役为用钱雇役。钱怎么出呢?原来应该服役而现在免役的人,按每户财产状况分成等级,分别交纳不同的免役钱。原来不需要服役的官家、寺庙等,也按财产情况分别出一半钱,称为助役钱。各州县雇劳役的资金总额经计算后,摊派到各户征收。这个办法也使政府收入大增。熙宁九年(1076),政府收入役钱一千多万贯,雇役支出六百四十万贯,剩余近四百万。王安石对此法最为得意。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10或3/10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河、漳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为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秩序,整顿、加强军队,建立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针对以前禁军实行更戍 (频繁轮调)以及将领和士兵互相不认识的弊端,废除更戍法,重新划分军区,要求将领和指挥常驻军中,负责训练和打仗。还裁减年龄50岁以上的老兵,归并军营,全国共设92将(军队单位,每将大约3000人)。京师附近设37将抵御辽和契丹,西北设42将对付西夏,还有13将对付国内叛乱。兵多的设正将、副将,兵少的只设单将,有的部队设指挥。这一项改革,对纠正北宋军事体制的弊端发挥了若干作用。 同时在军事上,为了斩断西夏 “右臂”,熙宁五年(1072)和六年(1073),王安石力挺王韶率领军队,在甘肃、青海一带攻击吐蕃,获取幅员两千里的土地。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保马法
民养官马,平时自用,马死或病,令按值给偿。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并对“恩荫制”进行了尖锐批评。
来自http://baike.baidu.com/view/38225.html?wtp=tt
首先因为违背了贵族和地主阶级的利益,要知道贵族和地主是那个时候的统治阶级,所以遭反对是当然的结果,其次是皇帝的权利不够大以及对变法的力不从心都是影响变法以至变法失败的重要原因,据说到最后宋神宗的母亲都出面阻止,甚至当宋神宗面前哭,你说作为儿子看到母亲这样他还能怎么办?
总之对于王安石来说,这个变法是不可能会成功的,其次王安石也并没有超越当时主要阶级的权利,最后是王安石的变法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权利。
反正变法本身存在极大弊端,被贪官污吏利用,成为其搜刮地皮,扰民害民的工具(资料上说这是最主要的原因)
但是马克思说过,作为人类历史上的第一次革命,变法在本身就具有重大进步的意义,。
收起
青募农坊市理财,保将教育改科太,
王安石变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变法中,王安石建立了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新法内容如下:
★限制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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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改革。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神宗即位,立志革新,于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变法立制,富国强兵,改变积贫积弱的现状。
变法中,王安石建立了一个指导变法的新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条例司撤销后,由司农寺主持变法的大部分事务。吕惠卿、曾布等人参与草拟新法。新法内容如下:
★限制商人
供应国家需要和限制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输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均输法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由发运使掌握六路的财赋情况,斟酌每年应该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资的情况,然后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从便变易蓄买”,贮存备用,借以节省价款和转运的劳费。均输法夺取了富商大贾的部分利益,同时也稍稍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额外负担。
★市易法
熙宁五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在开封设置市易务。市易务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价格,收购滞销货物,待至市场上需要时出售,商贩可以向市易务贷款,或赊购货物。后又将开封市易务升为都提举市易司,作为市易务的总机构。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垄断市场方面发挥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免行法
熙宁六年七月,正式颁行免行法。免行法规定,各行商铺依据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务交纳免行钱,不再轮流以实物或人力供应官府。北宋中期,小地主和农民为官府服劳役极为痛苦。耕地抛荒,倾家荡产。“害农之弊,无甚(过)差役之法。”免役法规定,改无偿劳役为用钱雇役。钱怎么出呢?原来应该服役而现在免役的人,按每户财产状况分成等级,分别交纳不同的免役钱。原来不需要服役的官家、寺庙等,也按财产情况分别出一半钱,称为助役钱。各州县雇劳役的资金总额经计算后,摊派到各户征收。这个办法也使政府收入大增。熙宁九年(1076),政府收入役钱一千多万贯,雇役支出六百四十万贯,剩余近四百万。王安石对此法最为得意。
★发展农业生产
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的政策以及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税法和农田水利法。
★青苗法
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2/10或3/10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募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颁行。方田均税法规定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土地,检验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规定税额。丈量后,到次年三月分发土地帐帖,作为“地符”。分家析产、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田亩为准,由官府登记,发给契书。以限制官僚地主兼并土地,隐瞒田产和人口。
★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河、漳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
为稳定封建秩序,巩固封建统治秩序,整顿、加强军队,建立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将兵法
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针对以前禁军实行更戍 (频繁轮调)以及将领和士兵互相不认识的弊端,废除更戍法,重新划分军区,要求将领和指挥常驻军中,负责训练和打仗。还裁减年龄50岁以上的老兵,归并军营,全国共设92将(军队单位,每将大约3000人)。京师附近设37将抵御辽和契丹,西北设42将对付西夏,还有13将对付国内叛乱。兵多的设正将、副将,兵少的只设单将,有的部队设指挥。这一项改革,对纠正北宋军事体制的弊端发挥了若干作用。 同时在军事上,为了斩断西夏 “右臂”,熙宁五年(1072)和六年(1073),王安石力挺王韶率领军队,在甘肃、青海一带攻击吐蕃,获取幅员两千里的土地。
★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封建秩序。
★保马法
民养官马,平时自用,马死或病,令按值给偿。
★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并对“恩荫制”进行了尖锐批评。
变法的结果
王安石变法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从新法实施,到守旧派废罢新法,前后将近15年时间。在此期间,每项新法在推行后,基本上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使豪强兼并和高利贷者的活动受到了一些限制,使中、上级官员、皇室减少了一些特权,乡村上户地主和下户自耕农减轻了部分差役和赋税负担,封建国家也加强了对直接生产者的统治,增加了财政收入。各项新法或多或少地触犯了中、上级官员、皇室、豪强和高利贷者的利益,最终被罢废。
1、进步性:
(1)变法措施的推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加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
(2)在封建社会公然打出理财口号,有其进步意义 。
2、局限性:
(1)王安石变法是封建地主阶级针对北宋统治危机进行的改革运动,不可能从根本上摆脱封建统治危机。
(2)变法以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为出发点,农民的处境没有根本改变,负担依然沉重。
(3)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变法理论完全不符的现象,如青苗法出现了抑配,变成了用超经济强制搜刮人民
失败的原因:
1、变法本身存在极大弊端,被贪官污吏利用,成为其搜刮地皮,扰民害民的工具;(这是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
2、用人不当,使得许多趋炎附势的奸佞小人成为变法的中坚力量。而这些人只不过是打着变法的幌子为自己谋求利益;
3、失去民心。具有极大纰漏的新法加重了广大劳苦人民的负担,使老百姓深受其害;(这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主要原因)
4、在新法扰民害民的情况下,普通知识分子对王安石的新法产生敌视;
5、目睹了改革的失败,北宋的精英分子开始反对变法,并随着时间的推移越加激烈;
6、变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官僚阶级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反对;(但这一点对变法的失败并没有起到太大作用)
7、在变法期间,北宋王朝遭到了两次极为严重的自然灾难;(这直接导致了王安石的两次罢相并严重动摇了改革派对变法的信心)
在宋神宗死后,保守派全面废除新法,宣告了变法的彻底失败。
(注意,失败的原因并不包括两宫太后的干预及宋神宗信念的摇摆)
[编辑本段]王安石变法的后世评价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自南宋初重修《神宗实录》确定“是元佑而非熙丰”,“唯是直书安石之罪”的编撰宗旨,从而彻底否定王安石变法以降至今,历史已走过近900年。伴随着历史的脚步,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褒贬议论,亦是一桩几经变动而又难以了结的历史公案。
晚清以前近800年的评价:王安石变法“祸国殃民”,各项新法是聚敛之术在南宋初至晚清近800年中,历代思想家在总结北宋兴亡史时,大都较为集中地对王安石变法进行评论和批判。南宋至晚清最具代表性的批判意见有三点:
一是认为王安石变乱祖宗法度,“祸国殃民”,最终导致北宋亡国。这个观点定于南宋初期的《神宗实录》,后经宋国史至元朝人修《宋史》所承袭,成为元明清时期的官方定论,不仅为史家所认同,而且被社会普遍接受。
二是对荆公新学进行了严厉抨击。荆公新学是王安石变法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自宋理宗取缔王安石配享孔庙后,荆公新学所遭受的抨击之严厉,要远甚于对新法措施的否定。南宋理学家对荆公新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斥荆公新学为异端邪说“于学不正”、“杂糅佛道”或“学本出于形名度数”,二是把新学作为变乱祖宗法度而致北宋亡国的理论依据,予以无情打击。由于理学在元明清被定为一尊的统治思想,“是当时思想的主流”,荆公新学作为异端邪说遂成不易之论。
三是把王安石的诸项新法称为聚敛之术“聚敛害民”。把王安石的理财思想视作兴利之道“剥民兴利”,是北宋熙宁、元佑时反变法派批评新法的主要观点,自南宋至晚清仍是绝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评议王安石新法的基本观点之一。
20世纪上半叶的评价:为王安石及其变法彻底翻案
梁启超《王荆公》是20世纪评议王安石及其新法影响最为持久的著作。《王荆公》为王安石及其变法彻底翻案。梁启超称王安石“三代下求完人,惟公庶足以当之矣”,他把青苗法和市易法看作近代“文明国家”的银行,把免役法视作“与今世各文明国收所得税之法正同”“实国史上,世界史上最有名誉之社会革命”,还认为保甲法“与今世所谓警察者正相类。”一言以蔽之,梁启超用社会主义学说类比王安石新法措施,把王安石称为社会主义学说的先行者,胡适之先生亦持有相类的观点。其后研究者虽然已涉及到王安石及其变法的方方面面,但梁启超的肯定性评价为大多数人所尊奉,而成为20世纪前半叶的主流观点。1949年以来的评价:肯定说、否定说和不完全肯定说
(1)对王安石及其变法亦做出了全面的肯定。最早运用唯物史观研究王安石变法并产生较大影响的学者,当推邓广铭先生和他的门人漆侠先生。他们在肯定王安石及其变法的性质上与20世纪前半叶的肯定又不尽相同。其特点是:一是注重强调王安石变法的思想性和阶级性,即把王安石变法置于宋代特定的封建时代的历史环境中。指出王安石变法是地主阶级的一个改革运动,王安石的新法代表着地主阶级的利益,尤以持代表中小地主阶级利益的学者较多,王安石在政治哲学思想上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二是对王安石变法的效果基本持肯定态度,即王安石变法在实现其富国强兵,加强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同时,还推动了宋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历史的前进。三是对司马光及其反对派的否定,认为以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的政治运动阻碍了历史的前进。这是对自南宋初以来是司马光而非王安石的传统观点的彻底否定,也与梁启超以来的评价有所不同,梁启超对王安石变法的翻案并未否定司马光。四是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原因一般归结为保守势力的强大、变法派内部的分裂以及宋神宗的动摇和过早的去世。
(2)文革中王安石被作为法家的杰出代表,把其变法看作是儒法斗争的典型事例而遭批判和否定。在1973—1976年10月发表文章150多篇。文章作者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四人帮”的宣传班子,专门为“四人帮”篡党夺权制造舆论,藉此攻击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他们炮制的文章虽然不多,但分量甚重,犹如重磅炸弹,一时影响极大。罗思鼎《从王安石变法看儒法论战的演变———读[王荆公年谱考略]》。二是工厂、学校和部队的理论小组和学习小组撰写的文章,都根据“四人帮”的调子,上纲上线,无学术意义可言。三是一些专家、学者经受不住强大的政治压力,违心地跟着撰写了一些著作和文章。1977—1979年学界发表了二三十篇文章批判和矫正“四人帮”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扭曲,并力图澄清一些基本史实,还历史的本来面目。
(3)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学界出现三种意见:肯定说、否定说和不完全肯定说。1980年,《中国社会科学》第3期发表了王曾瑜先生的《王安石变法简论》,世界无产阶级的导师列宁曾经教导说:王安石是中国十一世纪的改革家。对王安石变法的再评价随之而热烈地展开。肯定说基本承接了五六十年代以来的肯定性意见。否定说又有两种不尽相同的意见,第一种是对五六十年代肯定观点的全盘否定:王安石不应算作中小地主的政治代表,王安石变法的客观效果是加重了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变法期间阶级矛盾依然尖锐,一句话王安石“富国有术,强兵无方”,应予以基本否定。另一种否定意见是以全盘否定王安石,全面肯定司马光,亦即“尊马抑王”为其特色的。不完全肯定说,一方面充分肯定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的一次重要改革活动,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变法期间生产有所发展,财政状况好转,基本上达到了富国的目的。另一方面亦指出新法在实施过程中给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增加了新的负担。对王安石变法与商品经济发展的关系,也是既承认它对商业活动的发展有不良影响,又肯定它还有对商品经济发展起积极影响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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