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用法律去衡量一个国家存在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又是人民判断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的国家消灭另一个国家,而又属于此国家内人民制定的合法的法律.那么,这种性质的国家行为,算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4 10:06:19
如果说用法律去衡量一个国家存在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又是人民判断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的国家消灭另一个国家,而又属于此国家内人民制定的合法的法律.那么,这种性质的国家行为,算
如果说用法律去衡量一个国家存在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又是人民判断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的国家消灭另一个国家,而又属于此国家内人民制定的合法的法律.那么,这种性质的国家行为,算不算一种合法的行为呢?
二,像希特勒领导下的德国,我想问,他有没有一个合法的权威;其次,如果存在一个权威(即人民同意的理由),那么,我们能不能称其为一个“国家”呢?也就是,国家的存在一定需要最高权力,权威以及合法性吗?
如果说用法律去衡量一个国家存在的合法性,而法律的合法性又是人民判断的,如果一个具有种族的国家消灭另一个国家,而又属于此国家内人民制定的合法的法律.那么,这种性质的国家行为,算
首先,这种情况确实属于合法行为,国内法是可以通过的,国际法就不行.
其次,国家的存在必须有最高权威,以及论证其权威的合法性.有明确的目标和行为准则;哪怕自欺欺人都要有一套说辞.
比如韩国到目前为止还是强制兵役,而不是义务兵役,就是因为在建国初期李承晚是日本关东军的副司令,而金日成敢于首先发动战争也是因为他的抗日背景.从长久看政令能否顺利推行,人心向背很关键.
这个领域没有合法不合法的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既然说到人民,这里就牵涉到两个“范畴”的人民,其一是制定消灭他国的人民,另一是被他国消灭国的人民。你谈到的这个法律时,牵涉到了两个人民,但是你说的给予该法律合法性的却只有一个人民。这里就有了矛盾,所以说那个法律只是认同它的那部分“人民”的合法的法律,而不是另一部分“人民”的合法法律,除非他们也认同它。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觉得谈论合不合法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权威来自于实力,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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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个问题,既然说到人民,这里就牵涉到两个“范畴”的人民,其一是制定消灭他国的人民,另一是被他国消灭国的人民。你谈到的这个法律时,牵涉到了两个人民,但是你说的给予该法律合法性的却只有一个人民。这里就有了矛盾,所以说那个法律只是认同它的那部分“人民”的合法的法律,而不是另一部分“人民”的合法法律,除非他们也认同它。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觉得谈论合不合法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权威来自于实力,由于实力而产生的权利,你即使抱有疑问,也完全没有意义。虽然说,这样或那样的巨人们不厌其烦的论证某一种国家形式的存在具有合理性,但是那些都有几分自欺的嫌疑。所谓国家,以及它的权威,根本就只单纯的取决于实力,可能在某一阶段会与“合法性”的相吻合,但不能确保一定这样,因为“合法性”本身合不合法、以及合谁的法就是一堆问题,“合法性”本身有待于商榷。至今为止有哪一个国家真正是不依赖于实力而单依赖于“人民判断”而存在?权威的问题,与合法性的问题根本是不挂钩的,但也有可能是为了掩饰,稍微修饰一下。就像作为屌丝的你的好恶判断与身处于豪宅中的高帅富的行为举止之间的关系一样。他们只需要实力,并自有人会为这实力的合法性作辩护的。可是本质上,它们仍然是两个不相干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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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学界一般是在政治学分支学科和方法论的双重意义上理解政治哲学的。认为政治哲学是研究社会政治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又是研究政治理论的方法、原则、体系的科学,是政治学与哲学这两大学科体系的中间层次和中介环节。从哲学角度理解,它是哲学在政治领域中的应用;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它是政治理论在哲学高度上的抽象和概括。作为方法论,政治哲学有别于行为主义倡导的政治科学。它一方面从大量的事实现象中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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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学界一般是在政治学分支学科和方法论的双重意义上理解政治哲学的。认为政治哲学是研究社会政治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又是研究政治理论的方法、原则、体系的科学,是政治学与哲学这两大学科体系的中间层次和中介环节。从哲学角度理解,它是哲学在政治领域中的应用;从政治学角度理解,它是政治理论在哲学高度上的抽象和概括。作为方法论,政治哲学有别于行为主义倡导的政治科学。它一方面从大量的事实现象中概括出一般的原则、原理,寻找政治的一般发展规律;一方面从一定的原理、原则出发,演绎推理,描绘政治的发展趋势,力图为社会政治生活建立规范。
西方学者囿于哲学流派的分野及在政治学研究对象与方法上的理解不一,赋予政治哲学不同的含义。美国学者G.H.萨拜因赞同实用主义的看法,认为政治哲学内涵有三种要素:事实、因果关系、价值。政治哲学要对政治现象的事实作出分析和判断,抽象地考察这类事实现象已有的和可能的影响;研究事物之间一种状态引发另一种状态的可能性关系;从某种信念出发,根据一定的标准判断是非好坏并作出选择。G.E.G.卡特林认为政治哲学关心的是"目标或者决定性的价值观念",而价值所指的好坏美丑恰恰是伦理学和美学的形容词,因而政治哲学可以看作伦理学的分支,建立在"美学的基本原理或公理所作的判断”基础上。L.斯特劳斯坚持“政治哲学就是要试图真正了解政治事务的性质以及正确的或完善的政治制度这两方面的知识”。H.埃克斯坦通过政治哲学与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比较,认为政治哲学至少在主题、范围、论证标准三方面与众不同:就主题而言,政治哲学既涉及到方法,也涉及到目的,即不仅涉及到事实问题,还涉及到标准问题,涉及到抽象的道德原理或当前的实际活动问题;就范围而言,政治哲学主要以系统结构为其特征,这种综合的政治理论结构包括概念、范畴、方法和体系;就论证标准而言,政治哲学强调连贯性和因果关系。
尽管中西方学者对政治哲学的理解或表述不一,但对其基本精神和内涵的认识有相似之处,即:政治哲学是关于政治的一般理论,是关于政治一般理论的理论。所谓政治的一般理论,即从纷繁复杂的政治现象中把握政治及其关系的实质,探寻政治的起源、本质、关系、功能、过程、规律、规范、目的、手段等;所谓政治的一般理论的理论,即埃克斯坦所谓的“超理论”。它的研究对象包括政治理论、学说、思想、观念自身,如政治学基本概念、范畴的确立,政治理论科学体系的建构,政治分析原则与方法的选择,政治逻辑的普遍本质和内在联系的规定,政治价值评判及其标准的设置等。这两大方面的内容勾勒出政治哲学的基本特征,即重在价值研究、目的研究、规律研究、原则研究、规范研究、方法研究和理论研究。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政治学界风靡一时的科学化思潮使实证研究几乎成了唯一的方法,尤其是“价值中立”口号的出现,人们惊呼政治哲学已经不复存在或正在消失。人们普遍认为20世纪以来没有权威的政治哲学著作问世。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政治研究无论采用什么方法,都离不开政治哲学。这些学者认为,20世纪以来涌现的存在主义、实证主义、保守主义、新托马斯主义,以及法学派、伦理学派、社会学派和分析学派等都属于政治哲学的流派或都涉及到政治哲学的领域,包括行为主义政治学本身,当它作为一种方法论时也属于政治哲学的范畴。因此,政治哲学并未消失,只是在行为科学冲击之下,发展较为缓慢,且影响甚微,或表现方式不同而已。
60年代后,随着J.B.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又出现生机。这不仅因为行为主义政治学和后行为主义政治学同样未能提供解救社会的良方,更重要的是人们对民主、平等、自由的实际要求及理论要求更为强烈和迫切。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科学的政治学体系离不开一整套概念、范畴,离不开价值与事实的科学分析和评价,人类政治生活的日渐复杂,需要应用的专业技能,更需要说明的理论和知识,政治哲学不仅需要存在,而且十分重要。但西方政治学界因其利益原则、政治视角和理论基础的限制,加之政治哲学分化严重,各学派隶属关系不一,明显带有所属学科的特征,一时难以形成相对集中的主题,在短期内还不可能形成独立的理论体系,也就不可能有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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