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础上,它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0 06:00:21
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础上,它
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
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础上,它可以用一些逻辑方法证明.数学归纳法原理可以由下面的良序性质(最小自然数原理)公理可以推出:
自然数集是良序的.(每个非空的正整数集合都有一个最小的元素)
比如{1,2,3 ,4,5}这个正整数集合中有最小的数——1.
下面我们将通过这个性质来证明数学归纳法:
对于一个已经完成上述两步证明的数学命题,我们假设它并不是对于所有的正整数都成立.
对于那些不成立的数所构成的集合S,其中必定有一个最小的元素k.(1是不属于集合S的,所以k>1)
k已经是集合S中的最小元素了,所以k-1是不属于S,这意味着k-1对于命题而言是成立的——既然对于k-1成立,那么也对k也应该成立,这与我们完成的第二步骤矛盾.所以这个完成两个步骤的命题能够对所有n都成立.[2]
注意到有些其它的公理确实是数学归纳法原理的可选的公理化形式.更确切地说,两者是等价的.
请问这段话中(1是不属于集合S的,所以k>1)为什么呢?为什么不属于集合S 还有后面 k已经是集合S中的最小元素了,所以k-1是不属于S,这意味着k-1对于命题而言是成立的——既然对于k-1成立,那么也对k也应该成立,这与我们完成的第二步骤矛盾.所以这个完成两个步骤的命题能够对所有n都成立.这个是怎么回事?
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数学归纳法的原理,通常被规定作为自然数公理(参见皮亚诺公理).但是在另一些公理的基础上,它
我觉得是你没有摘录全,“对于一个已经完成上述两步证明的数学命题”,这里面“两步”是什么你这里很显然没有摘录到.对于一般的数学归纳法,第一步骤,是说对正整数1,该命题成立(对应你的第一个问题,如果一个命题可以完成这一步骤,那么就说明1不属于S);第二步骤,是说对于k-1如果成立,那么对于k+1也成立.
再理解一下吧,原文多读几遍你就知道其逻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