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7 09:29:00
高压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高压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高压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加强对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高压氧治疗技术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的医用高压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是医疗机构主要用于临床治疗缺氧性疾病、康复治疗、氧舱内抢救、氧舱内手术以及治疗高气压对机体损伤的一种特殊的医疗设备,是近年来我国发展迅速的边缘性综合学科,属高气压医学范畴.高压氧治疗只有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才能确保临床疗效,避免恶性事故的发生.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的设备-高压氧舱必须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准入制度.
1.购置医用氧舱的基本条件: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必须是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级以上或核定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非医疗机构不得以医用氧舱对外开展医疗业务.
2.医疗机构购置医用氧舱前必须先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配置高压氧舱申请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论证同意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省卫生厅审核准入后,颁发《医用氧舱设置准入书》方可购置.
3.医疗机构必须配置已取得“A R5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厂家制造合格的医用氧舱.
4.使用进口医用氧舱时,国外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应按《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的进口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医用氧舱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产品质量应不低于GB/T12130或相应标准的要求.
(二)医用氧舱的安装应遵循下列程序
1.医用氧舱制造单位在氧舱安装前,须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提交施工告知书,并报送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单位,经审查认可后方能进行安装.
2.安装过程必须由医用氧舱使用单位所在地的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安全质量监督.医用多人氧舱安装完毕后,由检验机构出具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3.医用氧舱安装、测试完毕后,使用单位应根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医用氧舱组织验收.验收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技术监督研究院、省高压氧质控中心的代表,并聘请地、市技术监督局和卫生行政部门、制造、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参加.验收后应出具医用氧舱验收报告.
(三)医用氧舱的登记注册
医用氧舱建成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按照《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持《医用氧舱设置准入书》、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医用氧舱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和医用氧舱验收报告在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数据库登记,领取《医用氧舱使用证》,方能投入临床使用.
(四)医用氧舱场地设置要求和设备
1.医用氧舱放置处须远离居民住宅、电力部门设置的配电区,以及易燃易爆物品区域.
2.医用氧舱治疗区必须进行封闭式管理,应设置候诊室大厅、医生诊断办公室、护士办公室、医务人员值班室、病人更衣室、安检室、治疗等待室、氧舱治疗室、盥洗室、卫生间等.候诊室应和氧舱治疗区域隔离.医用氧舱应设置消毒洗刷区域,盥洗室内应设置小型热水器.医用氧舱的场地设置应设计成单通道并应得到浙江省医用高压氧医疗质控中心的认可.
3.医用氧舱的门口及治疗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立醒目的“严禁火种”等禁令标志,在候诊室内设置医用氧舱管理规定和病人须知,并明确病人的就诊流程.
4.医用氧舱病人更衣室应根据治疗人数和性别设置足够的更衣橱柜和座椅,并统一编号与氧舱座位号相对应.
5.医用氧舱治疗区应设置必要的抢救药品和器械(吸引器、拉舌钳、开口器等).抢救药品应按急诊抢救要求配备.
6.医用氧舱应建立以下记录本:医用氧舱操舱交接班记录本;医用氧舱故障维修记录本;急救药品、器械使用交接班记录本;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本;各种仪器、仪表校验记录本;医用氧舱病人安全检查记录本;医用氧舱内消毒记录;医用氧舱观察窗玻璃检查记录本等.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和《执业护士证书》,根据医用氧舱舱型要求配备医师、护士和工程技术人员.
(二)专职工作人员应按浙江省高压氧医疗质控中心于2006年6月编印的《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中配备参考标准执行.有病房、教学、科研等任务,根据需要可增加人员配备.
(三)医用氧舱的医务人员必须参加浙江省高压氧医疗质控中心举办的岗位培训班培训,经考核并取得由浙江省高压氧质控中心颁发的合格上岗证书方可上岗操作.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并从事医用高压氧专业五年以上可免除上岗证书.
(五)医用氧舱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医用高压氧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结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严格掌握医用高压氧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合理开展高压氧治疗技术.具体参照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分会推荐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决定高压氧治疗病人或高压氧病人会诊应具有高压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三)实施高压氧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的目的、治疗风险、治疗时的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医用高压氧治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对重点病人进行随访、记录.
(五)严格实施高压氧治疗的各种操作规范以及各项规章制度.
(六)医用高压氧的各级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自己的工作职责,要坚守岗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做好自已的本职工作.
(七)根据医用高压氧的临床特点,制订行之有效的检查条款,做到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检查不合格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八)医院有关的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医用氧舱科室安全管理的力度.要经常深入高压氧科(室)督促检查,抓好安全教育,严防差错事故,把医疗安全落实到实处.
1.要及时对医用氧舱日常的安全管理和治疗质量进行定期评估;
2.督促检查医用氧舱的各级工作人员执行操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
3.督促高压氧科(室)对氧舱各种仪表、安全阀完成每年的强检任务;
4.督促高压氧科(室)做好氧舱各种设备、设施的保养、维修和三年的定期检验任务;
5.督促检查高压氧科(室)做好每年1-2次的“医用高压氧治疗紧急情况处理原则”应急预案的演练;
6.督促高压氧科(室)做好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浙江省医用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切实做好整改意见的落实,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整改结果.
(九)其他技术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用高压氧治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不得违反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用高压氧治疗器材.
3.医用高压氧呼吸装具实行每人固定制度,严格把好消毒关,防止交叉感染.
四、培训
拟从事医用高压氧治疗的医师、护士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卫生厅指定,具备下列条件: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2.具备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高压氧治疗病例不少于5000例.
3.有与开展高压氧治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4.有至少2名以上具有医用高压氧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为副主任医师.
5.近三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发表有关医用高压氧治疗的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
6.举办过全省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由浙江省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实施.
2.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浙江省卫生厅认可.
3.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护士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4.每期培训结束,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闭卷考试、考核,并由浙江省高压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颁发医用高压氧专业《上岗合格证》.
五、其他管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制度,按照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