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流派有哪些流派,我只记得有自然学派,古典学派什么的,各自主要的观点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3 14: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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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社会学派
古典社会学派(classical ciminal school),是在18世纪末、19世纪期间,资产阶级的领导地位不断得到加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一学派的观点正是资产阶级这种政治地位的反映和表现.这一学派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和唯意志论.同时,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特别是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契约论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推动了古典社会学派的理论观点.代表人物主要是贝卡里亚(cesare beccria,1738-1794,1764)、边沁(Jeremy benthem,1748-1832)和费尔巴哈(paul johann anselm von feuerbach,1775-1883,被称为近代刑法学之父).
贝卡利亚通常被看作在刑法及其实施非常野蛮武断年代里独具同情心的改良家.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把犯罪看作是对社会的伤害.指导和决定量刑的正是这种对社会的伤害,而不是罪行的直接被害人或抽象的君主.贝还认为,酷刑、死刑以及其他“非理性”的行为必须废止,代之以快速的审判,如果定罪、则代之以仔细权衡的刑罚.贝主张在审判前要人道的对待被告人,给他们充分的权利和便利以便他们能为自己提供辩护证据.
边沁作为一位激进的功利主义者,他将贝卡利亚的观点应用到共同的情况中.苏格兰的戴维·休谟提出“最多数人享有最大幸福原则”,由通过他称为幸福指数的准数学概念将这一原则准确化,计算被扩展到用来评估行为的好坏.边宣称,政府的基础不是契约而是人的需要,满足人的需要是政府存在的唯一正当理由.边致力于将法律变为预防犯罪的一种有效和经济的手段.和贝卡利亚一样,他也认为刑罚是预防犯罪的唯一目的.而且,当刑罚带来的恶大于乐或者同样的乐可以通过较轻的苦来实现时,这样的刑罚就显得太“昂贵”了.主张刑罚的确定要使施加的痛苦大于犯罪行为可能引发的快乐.他的《道德与立法原则引论》(1789)中说“自然将人类置于痛苦和快乐这两个至上君主的统治之中,只有它们才能指出我们应该干什么,才能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总的来说,犯罪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1、“自由意志论”:犯罪出于人的“自由意志”,人选择犯罪或不犯罪系由功利所决定;犯罪是人们个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并非不可改变的个人特质或外部社会环境所决定.
2、“社会责任论”:基于刑罚的遏止犯罪目的,刑罚必须与犯罪损害的合法利益相适应;也就是“罪刑相适应理论”.反对徒然造成犯罪人痛苦的报应刑罚,主张刑罚的基础在于行为对社会造成的现实损害,而不是可能的危险性.
3、“罪刑法定论”:法律必须是既定和明确的,不能由法官擅断.
4、死刑应予废止 同时监禁应更人道;
5、审判应尽可能迅速地进行.
犯罪人类学派
18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发展,城市人口集中、贫困、失业、流浪的人数激增,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剧.特别是19世纪以后,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累犯和青少年犯罪猛增.按照古典学派观点的解释和处理已经变成无能为力的事情,在对古典学派的批判中,形成了犯罪人类学派.主要代表人物龙勃罗梭(cesare lomboroso,1836-1909,)及其学生费里(enrico ferri,1856-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