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形成和构成的特征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5 07: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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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形成和构成的特征
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形成和构成的特征

简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和形成和构成的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性公民的行为,不成立本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可按其他犯罪论处.问题是,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是否成立本罪?[35]本书认为,只要是将子女作为商品出卖,所换取的是子女的身价的,就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可以肯定的是,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但现实生活中,有的妇女因为生活困难等原因,愿意甚至主动让他人出卖自己,对出卖者的行为应否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尚需研究.本书原则上采取否定说.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女习女、儿童的不成立犯罪,但是,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则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拐卖行为侵犯了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但为了出卖获利,仍决意实施拐卖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并帮助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的,成立本罪的共犯.行为人出于其他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