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法《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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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2005》3号国法《2005》3号国法《2005》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

国法《2005》3号
国法《2005》3号

国法《2005》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是全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将有力促进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与国发〔2005〕3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意义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增加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繁荣城乡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势头强劲,总量增长迅速,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2005年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已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52%,上缴税金占全省的40%以上,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现,正处于健康发展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实现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财政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发〔200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资金,如县域经济发展资金、工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科学技术经费等,要打破所有制界限,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三、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发挥银行内设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作用,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国(境)内外上市融资,对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和有功人员给予政策性奖励.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和短期融资券,大力发展典当业和融资租赁业.鼓励各级政府设立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贴息等方式,扶持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展.鼓励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企业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大力培育有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然人、农户发展资金互助性组织,积极启动民间资本,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和进行股份制改革,多渠道筹措企业发展资金. 四、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非盈利政策性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建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要积极构建配套协作、覆盖全省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省财政要逐年增加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中心的资本金,扩大担保资本金规模,不断增强担保能力.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信用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其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创业资助、担保和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的资助等. 各级工商、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应确认担保机构的抵、质押权人资格.对担保机构在开展担保业务中,与受保企业发生的抵、质押资产,实行登记备案制,政府主管登记机关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担保机构和受保企业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基础上由委托方与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的费用,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减征或免征. 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银监、人民银行、人事和民政等有关部门成立信用担保管理委员会,对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允许担保机构查询被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 五、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源,加快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信用登记、征集、评价、监督、信息披露、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开展诚信优良企业的评价认定,对信用度较高的企业,要在企业融资、贷款担保、项目贴息、推荐上市、土地使用、发行债券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要把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能力作为企业申请科技经费支持的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各类技术创新合作组织.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的技术研究开发和改造项目,要给予大力支持.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要在科技投融资、市场准入、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积极扶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拉长和延伸产业链条,促进传统产业特别是支柱产业的优化升级.加大品牌战略推进力度,凡取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以及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取得省驰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辖市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不同阶段的特征,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改进和完善现行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办〔2006〕13号).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废止.进一步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除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无权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企业提供各种赞助费或接受有偿服务.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投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引导企业规范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要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卫生、质量、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不断强化质量管理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和提供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走质量效益型道路;依法依据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依法依据设置原始统计纪录、统计台帐,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管理等制度;加强和完善统计基础工作,依法报送统计信息.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严格规范股权转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省每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会议或企业家座谈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非公有制经济表彰大会,并不断创新和改进表彰方式和内容.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对所有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部门和单位,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