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16 13:32:00
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新时期以来,文艺意识形态学说一再引起人们的关注、反思和争论,这显示了它作为文艺理论基本观念对于当代文艺学建构、变革与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

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
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

文艺意识形态的实践意义
新时期以来,文艺意识形态学说一再引起人们的关注、反思和争论,这显示了它作为文艺理论基本观念对于当代文艺学建构、变革与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也显示了文艺意识形态理论不断演进的历史轨迹.
  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由朱光潜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质疑》[1]一文而引发了关于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关系及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质的讨论.这次论争的主要效果是破除了文艺理论上的庸俗社会学的观点(即认为文艺只反映生产、经济和阶级斗争,不反映任何其他东西;文艺的发展只受经济条件决定,不受其他任何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文艺只是消极地反映基础,对基础不会产生任何的积极的能动作用[2]).朱光潜在上面的文章中主要区分了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的不同,指出“各种领域的意识形态都有自己的历史持续性和相对独立的历史发展”,经济基础和政治上层建筑变革之后,前一阶段的意识形态还将作为思想材料而对下一阶段的意识形态发生作用和影响;意识形态与上层建筑相比距离经济基础较远,是更高地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对经济基础所起的反作用也大多是间接的.朱光潜还在文章中认同不把艺术列为上层建筑而把它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观点.显然,其见解旨在强调艺术对于经济基础的影响和作用的间接性与有限性,是对当时文艺理论界流行的庸俗社会学观念的一种反拨.当时,尽管有不少学者并不赞同朱光潜的某些具体观点,但其这样的一种纠偏的理论姿态还是引导了那次论争,并成为论争双方都具有的一个鲜明的时代特色.这次论争中,强调文学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旨在表明文学对于经济基础的依附性较弱,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1980年代中后期,从毛星在《文学评论》1986年第5期上发表《意识形态》一文开始,我国文艺理论界又一次展开了对文艺意识形态性质的集中讨论.这次讨论的理论背景主要有三:一是人们对于一个时期以来庸俗、狭隘地理解文艺意识形态性质的不满,二是1970年代末开始的人们对于文艺的上层建筑性质的讨论和对于文艺与政治关系的反思,三是西方现代文艺观念和苏联“审美学派”理论的影响.意识形态属于认识论范畴,它是对于文艺本质的带有根本意义的主导方面的理论规定.这方面的庸俗化倾向就是把意识形态作为文艺的唯一本质和全面规定,并且把意识形态意义简单化为阶级性或政治性的单一向度.这就掩盖和忽视了文艺的许多具体的特性,以及文艺本体与其意识形态本质之间的许多生动复杂的中介环节.这次论争的重要理论成果是对文学的单一认识维度的丰富和补充,栾昌大和董学文分别提出的文艺是“意识形态性和超意识形态性的结合”[3]、文艺是“意识形态与非意识形态的结合”[4]都构成了这些理论成果的重要方面;而其中,以钱中文倡导的“审美意识形态”(苏联美学家布罗夫在1975年出版的著作中首次使用过的一种表述[5](P41))论在后来的影响为最大.
  钱中文认为,文学的意识形态性是哲学所概括的一般的、抽象意义上的文学,它只有在处于非文学的纯意识形态体系之中才有意义;而“文学理论所要研究的是文学之所以为文学的、具体的意识形态,即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他主张:“没有审美特性,根本不可能存在文学这种意识形态,而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过是文学审美特性的一般表现.”“作为语言艺术的文学的特性既非单纯的意识形态性,也非单纯的审美.强调意识形态性是必要的,但如果局限于这点,会使其审美特性变为附属物;强调、突出审美特性是必要的,但如果只见这一特性,又会砍削了文学的另一本质属性.文学作为审美的意识形态,以感情为中心,但它是感情和思想认识的结合;它是一种虚构,但又具有特殊形态的真实性;它是有目的的,但又具有不以实利为目的的无目的性;它具有阶级性,但又是一种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以及全人类性的审美意识的形态”.[6]
  这里实际上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即把文艺的审美和意识形态、感情和认识、虚构与真实、有目的和无目的、阶级性和全人类性作为互不包含的意义相对或相反的概念提出,并以此为前提来把握它们之间的关系.其实,审美本身就是包含一定意识形态性的,感情也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虚构往往以真实作为它的前提,而全人类性观念也必然会打上阶级性的烙印.因此“审美意识形态”这样的组合在逻辑上是难以说通的.但由于那个年代人们在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模式的惯性作用和制约下,“审美意识形态”论在当时的具体阐述中既坚持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又突出了文艺的审美特性,带有明显的综合性质,因此,成为被当时多数学者所赞同的命题.王元镶教授于1989年更是在作为文学理论教材的《文学原理》中把文学规定为“审美意识形态”.到1990年代,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文学理论教材采用了文学是一种“审美意识形态”的表述.
  从字面上看,“审美意识形态”的重心所在是意识形态,它首先肯定的是文艺的意识形态属性;但在一些学者的具体阐释中,审美却成了中心,意识形态成了从属于审美的特征,甚者更把意识形态直接理解为意识的形态,把“审美意识形态”解释成审美意识的形态,由此把表述的重心转移到了审美意识上,从根本上消解了文艺的意识形态性质.由于“审美意识形态”命题内在的逻辑矛盾和人们对于意识形态概念的不同理解,更由于“审美意识形态”的一些阐释者以审美“过滤”或“溶解”的方式对于文艺意识形态性质的淡化乃至取消,当有学者把这样的“审美意识形态”称为“文艺学的第一原理”[7]时,引发其他学者的讨论和争鸣显然是不可避免的.《衡水师专学报》2002年第4期、《文艺争鸣》2003年第1期、《南华大学学报》2003年第4期和《汕头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都发表了直接质疑和商榷“审美意识形态”的论文[1].2005年下半年以董学文先生一篇《文学本质界说考论——以“审美”与“意识形态”关系为中心》[8]把新时期以来文艺意识形态学说的第三次论争推向了一个新的阶段.这一阶段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其间各类学术期刊刊发争鸣文章80余篇,于2006年4月在北京大学召开了“文艺意识形态学说”学术研讨会,是年7月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了《文艺意识形态学说论争集》,2007年3月在北京师范大学召开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论研讨会”.
  在这次论争中,“意识形态”概念的言意之辩、名实之辩成为一大景观.一些主张文艺“审美意识形态”的研究者常常言在此而意在彼,从字面上看的确在使用着意识形态的字眼,但在具体的阐述中却以审美消解或淡化意识形态的存在.前两次论争中,对于意识形态概念基本上是有共识的,而此次论争中这一共识却消失殆尽了.一些审美意识形态论者主张把“意识形态”中性化,认为“审美意识形态”“真正体现了艺术实践的政治内涵,只不过它不是侧重于实际利益的‘权力政治’,而是侧重于伦理原则的‘元政治’——哈维尔曾精辟地称之为‘反政治的政治’.在‘元政治’的语境里,‘政治作为对人类同胞真正富有人性的关怀’,是以‘人权’为基础的对‘至善’原则的捍卫,强调的是超越身份、种族、性别的普遍利益”[9].以这种“着眼于普遍人性的共同追求”的“元政治”来指示文艺的意识形态性,显然是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维度的意识形态理论,把意识形态“中性化”了,而该研究者对此也并不回避,他说:“‘意识形态’的中性化实在无可厚非,而据此否定‘审美意识形态论’更是难以服人.” 把政治抽象化,使之成为以“普遍立场”为表现形式的“无立场”的政治,这是文艺“审美意识形态”论者淡化意识形态在文艺中存在的一个重要表现.这和一些人一个时期以来一直呼吁的“告别革命”是有着内在的关联和呼应的,“告别革命”,当然要告别革命的政治、告别革命的意识形态,取而代之的是以所谓“元政治”为表现形式的政治或意识形态.这也许就是有的研究者对意识形态的阶级实践性表示不满的原因所在吧.“审美意识形态论”中的“意识形态”倘若“普遍人性”化了,那它的唯物史观成分还能剩下多少?
  我曾在去年的一篇文章中说过,这次论争是一场带有解释学性质的论争[10],关注概念的解释比关注概念本身更重要、更根本.如果不把握这一点,就会被一些表面的用语或概念所迷惑,就不会理解为什么那些主张用“审美意识形式的语言艺术生产”[11](没有了“意识形态”的字眼)来界定文学的学者,是比主张以“审美意识形态”界定文学的学者更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其实,不仅意识形态、政治等概念在一些学者那里发生了意义的大挪移,而且审美的概念也成了一个抽象的乌托邦式的范畴,它是情感、是假定性、是无功利性、是人类共通性,审美的社会性、阶级性和历史具体性都被放逐了.王元骧教授认为,审美和意识形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和统一性.[12]而在不少“审美意识形态”论者那里,与意识形态相一致和统一的“审美”是不存在的.
  此次论争的现实意义在于,一些学者对于文艺意识形态学说的理解和解释重新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维度(起码也是有了这样的研究指向),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解文艺与意识形态关系的前提和指导.在文艺意识形态理论的理解上,我们要反对两种庸俗化倾向,一种是过于狭窄地理解意识形态概念,从单一的经济决定的视角或单一的政治功能的视角去把握意识形态;另一种是过于宽泛地理解意识形态概念,取消或淡化意识形态的物质属性、历史属性和社会属性,把意识形态中性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论争与1980年代中晚期的那场论争相似——只不过那次论争是为了使文艺意识形态理论从过于狭窄的庸俗化理解那里解放出来,回到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丰富性和多维度意义生产的可能性;而这次论争则是把文艺意识形态理论从过于宽泛的庸俗化理解那里解放出来,回到被遮蔽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社会历史维度的有限性.当然,回到马克思主义的维度,不是为了简单地回归,而是为了更好地出发和前进,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文艺意识形态理论始终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它只会有运动形态、发展形态,而永远不会有完成形态、终极形态.[13]
  可以说,所有这些争论都是围绕文学是什么(即文学的界定)这一基本问题进行的,我想这里我们有必要重温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的一段话,他说:“定义对于科学来说是没有价值的,因为它们总是不充分的.唯一真实的定义是事物本身的发展,而这已不再是定义了.为了知道和指出什么是生命,我们必须研究生命的一切形式,并从它们的联系中加以阐述.可是对日常的运用来说,在所谓的定义中对最一般的同时也是最有特色的性质所作的简短解释,常常是有用的,甚至是必需的;只要不要求它表达比它所能表达的更多的东西.”[14](P667)所以一切定义都是有限的,理解了这一点,当有学者自觉完满的定义遭到质疑时,他可能会感到好受些.这也表明,随着认识的发展,对象是需要不断更新其定义的形式的,因为“定义的固定的、‘永恒的’形式只能葬送历史生成的不断地变动的性质”[15](128).从根本上说,文学不可能摆脱它的社会历史的依附性质,所以对于文学的各个时代的定义也都是那些特定时代安排好了的.随着那个时代的远去,随着对象及其环境的变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丰富和深入,重新定义就是必然和必需的了,否则我们就不能实现对真理的进一步接近.近30年来,意识形态概念在文艺理论语境中的意义演进过程中发生的这三次论争,一次比一次深入,一次比一次科学,一次比一次更接近文学的事实,就有力地印证了这一点.
  转马建辉文艺意识形态观念的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