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意识形态的理论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0 05: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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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意识形态的理论意义
文艺意识形态的理论意义

文艺意识形态的理论意义
把文学简单界定为一种意识形态,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意.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理论文本中,找不到任何这样的表述.他们的意识形态学说充满了批判与革命的意义.
  1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是个极其重要而又混乱的话题.唯物史观的意识形态学说被广泛运用着,也被严重歪曲着.这种情况在当下的文学理论界尤其明显.
  把文学简单界定为一种意识形态,并不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意.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全部理论文本中,找不到任何这样的表述.他们的意识形态学说充满了批判与革命的意义.他们把文艺的意识形态当作透视和考察文艺在社会中的位置、属性、功能和价值的工具,这是其基本的方法论.也就是说,只有看到文学的发生、发展、变动、属性同经济基础、社会现实的复杂联系,看到文学的某些思想、观念和内容同意识形态的联系,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
  那为什么有人又习惯把文学的本质界定为一种“意识形态”呢?这是一个争论许久的“公案”.我们需要找到它的源头.据初步考察,早在上世纪50年代,苏联理论家格·索洛维耶夫在编撰《马克思恩格斯论文学》的时候,虽然在“出版者的话”中准确地表示准备介绍“有关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的材料,但在开篇的目录中却赫然以“艺术是社会意识形态”作为这一部分的标题.而在此标题下的11条引文,却没有一条文艺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论述.这大概就是其后以讹传讹地将文艺界定为一种意识形态的滥觞吧.
  我国文学理论界特别是文学理论教科书的编写,由于受到苏联文学理论的影响,一直延续着“文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提法.如60年代初产生的、通用全国并努力摆脱苏联模式的蔡仪主编的《文学概论》、以群主编的《文学的基本原理》两部教材,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前者把文学定义为“是反映社会生活的特殊的意识形态”,后者干脆定义“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客观地说,这些界定的阐述,还多少保留了对意识形态学说正确成分的理解.近二十年来,我国文学理论界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文学的界定多元化了,对文学意识形态属性的说明也多样化了.这其中,“文学是审美意识形态”的界定,在反对“文艺从属于政治”、“文艺为政治服务”的背景下提出,有它现实的针对性.但反思起来,这种界定已与科学的意识形态学说相去甚远,认为它“还未离开马克思思考的原野”的判断,是值得商榷的.
  诚然,对“文革”前文学理论失误的纠偏考验着文学意识形态学说的历史定位.文学理论“泛意识形态化”的错误不能再重复了.这是今天人们质疑文学被简单界定为“意识形态”的一个原因.但反过来讲,文学的意识形态属性又是不能放弃和抹杀的,也是不能被其他属性所掩盖和遮蔽的.文学理论研究在避免意识形态“泛化”的同时,也要警惕和防止变相的“非意识形态化”.对于个别“苏联模式”文学理论一言以蔽之地将文学界定为“意识形态”的作法,应当看作是他们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误读和误解.在文艺学领域如何坚持科学的意识形态学说指导地位,同时又把它同其他合理的属性规定结合起来,这是文学理论研究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时代主题的转换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的需要,对传统意识形态话语体系的确是一种拷问.在文学理论“说新话”的过程中,怎样既不割断历史、“不丢掉老祖宗”、不割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这确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国家正处在向创新型国家迈进,文学理论界同样应当担负起自己那份创新的责任.
  2文学上的意识形态学说,是区分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和非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一条分界线,是马克思主义文学理论的核心命题与理论支点.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论述的不同理解,则是大部意识形态论争的理论根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这是许多研究者喜欢引述的一段话,也是文学意识形态理论的权威界说.但从这段话,我们是无论如何得不出文学(或艺术)的本质是“意识形态”的结论的,说文学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当然是艺术化了社会意识形式,可能更贴切些.依照恩格斯的说法,意识形态是由思想家通过意识完成的过程.马克思还常常将意识形态同宗教、法律、道德等意识形式并列.这就再清楚不过地说明,意识形态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但社会意识形式却不一定就是意识形态.把这两者混淆,是不利于对文学本质加以探讨和说明的.
  阿尔都塞说过:“艺术和意识形态之间关系的问题,是个很复杂很困难的问题.然而我能告诉你们研究工作的一些方向.我并不把真正的艺术列入意识形态之中,虽然艺术的确与意识形态有很特殊的关系.”马尔库塞也承认,那种“纯粹是意识形态的艺术观念,越发强烈地遭到人们的质问”.我们一方面是要看到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实质差异.卢卡奇说得不无道理:“某种综合的思想即便在社会上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它甚至也不能直接变为意识形态.某种思想或思想整体若要变成意识形态,它必须执行某种规定得非常确切的社会职能.”包括文学在内的社会意识形式,不应当轻易说成是某种意识形态.
  事实上,人们认识文学的本质有多个坐标,这是由于文学有多种要素构成的缘故.周密的文学理论总会在大体上对这多种的要素加以区辨,以便使人一目了然.文论家如果“只是根据其中的一个要素,就生发出他用来界定、划分和剖析艺术作品的主要范畴,生发出藉以评判作品价值的主要标准”,那是欠明智、欠妥当的.鉴于此,那种仅仅把文学的本质判定为“反映”、判定为“审美”、判定为“生产”或判定为“形式”等的理论,都是值得斟酌的.
  3鉴于歧见的产生,我们有必要重新认真地阐发和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理论的方法论原则,并由此确立关于科学的意识形态学说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在这一点上,虽然现代西方的解释学对我们解读经典作家的理论文本有着参考性价值,但由于他们将“理解”主观化而常常消弭了事物的客观标准,因而,关键还是要对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加以创造性运用.
  马克思的意识形态学说,是一个具有批判意义的学说.它的批判意义在文学理论研究上依然具有现实价值和建构作用.
  首先,这一意识形态学说正确处理了文学文本和社会历史之间的辩证关系.在他们看来,历史是“正本”,而文学文本则是“副本”.文学中的意识形态因素是社会意识形态的折射和反映.这其中的矛盾是思想的源泉,而结构和形式则是对于矛盾的艺术把握.文学理解者对于文本的真正沟通不在于“无立场”,而在于通过正确的历史观和方法论去“还原”文本的内容.正因如此,马克思赞扬了西里西亚织工起义中那些“毫不含糊地、尖锐地、直截了当地、威风凛凛地厉声宣布,它反对私有制社会”的诗歌;恩格斯肯定了乔治·桑、狄更斯等形成的这个表现穷人和受轻视阶级的“新流派”,“无疑地是时代的旗帜”.也正基于此,在评论歌德时,恩格斯“嫌他由于对当代一切伟大的历史浪潮所产生的庸人的恐惧心理而牺牲了自己有时从心底出现的较正确的美感”.意识形态的分析成了他们有力的思想武器.
  其次,意识形态学说有效解决了文学话语和文学主题、文学词句和精神实质之间的辩证关系.文学话语是丰富生动的,文学词句是变化多端的,可是,带有意识形态成分的主题或精神实质却隐含在文学性的话语中间.虽说意识形态不能审美,但其独特的文学话语、词句、形式,尤其是它们营造的氛围与意境,确是可以审美的.这便是经典作家将“美学观点和史学观点”作为衡量文学作品“最高的标准”的原因,也是恩格斯不反对“倾向诗”,并指出“席勒的《阴谋与爱情》的主要价值就在于它是德国第一部有政治倾向的戏剧”,但认为“倾向应当从场面和情节中自然而然地流露出来,而无须特别地把它指点出来”的原因.他还允许写“倾向性小说”“来鼓吹作者的社会观点和政治观点”,但明确强调“作者的见解越隐蔽,对艺术作品来说就越好”.这就在重视文学意识形态属性的前提下,对作品思想性与艺术性关系的秘密进行了揭示.
  再次,这一意识形态学说,彻底阐明了文学属性与价值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文学不是无目的,不是没有归属感、没有影响作用和服务对象的.意识形态学说恰恰是分析和判断文学社会属性与服务功能的一把钥匙.它可以跳出审美的层面,揭橥文学作品的真实尺度和阶级色彩.对于进步的文学,他是导引方向的指针;对于“瞒和骗”的文学、“腐朽堕落”的文学,它是一种消毒剂和一面照妖镜.欧仁·苏的畅销小说《巴黎的秘密》,马克思指出它是站到了“批判的批判”和空想社会主义的立场上;“德国无产阶级第一个和最重要的诗人”格奥尔格·维尔特,恩格斯称赞“他的社会主义的和政治的诗作,在独创性、俏皮方面,尤其在火一般的热情方面”都很杰出.意识形态视阈成了他们文学分析的血肉和灵魂.
  可以这样说,文学意识形态理论从狭义上讲是包括对“一般意识形态”以及各种乌托邦思想的批判,而从广义上说,则还包括了对人性和劳动异化、物化和商品拜物教思想的批判.由于黑格尔美学观带有“泛意识形态化”的倾向,因此,马克思对于黑格尔学说的颠倒就具有双重的意义,它既是向实践和生活的回归,又是对精神现象的重新划界,因而出现了对“社会意识形式”与“社会意识形态”的严格区分.如果说“逻辑之外还有历史”的思想否定了黑格尔逻辑中心主义的话,那么马克思则进一步以“意识形态之外还有意识”否定了黑格尔的泛意识形态主义.马克思透过“虚假的观念体系”这一具有贬义的判断,实际上将意识形态定位在支配性的阶级意识上.这样一来,“意识形态”实际上就具有了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思想、借以冲破思想牢笼并上升为统治阶级的革命意识和掩盖真像、纯粹是辩护伎俩的虚假意识这样三种意涵和表现形态.“意识形态”因此也就有机地包含着集团性和全民性、实践性和观念性、自觉性和无意识、理性和情感、操纵和同意、辩护和批判等一系列冲突.由此,也就为后人不同地读解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留下可能的空间.
  毫无疑问,如果凸显文学中的意识形态性与科学性的“断裂”,那就有从“非意识形态化”走向“拒斥意识形态”、抹煞意识形态之科学与实证科学之科学间相区别的危险;如果对于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进行任意拆分,比如拆分成“审美意识形态”与“非审美意识形态”,那么,批判的意识形态学说就有走向“知识社会学”、贬损阶级性和党性、陷入抽象人道主义和文化浪漫主义、从而与文学自由主义思潮遥相呼应的弊端.所以,只有实事求是,不人云亦云,科学地阐释意识形态学说,才能接近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思想,才能体现出它的当代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