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级品德与社会上册第二单元:法律在我身边教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2 03:07:04
五年级品德与社会上册第二单元:法律在我身边教案
五年级品德与社会上册第二单元:法律在我身边教案
五年级品德与社会上册第二单元:法律在我身边教案
法律,生命的保护伞
(1课时)
目的要求:
1、通过学习,知道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道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
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能就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对身边的现象发表评论.
3、在成长过程中,知道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重点难点:
重点: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身边的事情有更深刻的认识,能够就法律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对身边的现象发表评论,并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难点: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课文说明:
学会健康地生活,仅仅远离恶习、毒品、邪教,还是不够的,生命之路是美好又曲折的,要使生命之树茁壮成长,还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本课着重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让学生在评论中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学会运用法律,为生命撑起保护伞.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最近,有一位同学露露遇到了一件烦恼的事,你想听一听他的烦恼,帮助他解决烦恼吗?(愿意!)
让我们来听一听他的心声吧!
我无法原谅母亲偷看了我的信.
“妈,你过来,这是什么.” 我抓起一叠信狠狠地问,“妈,你真的太令我失望了.”妈妈有点不知所措,“小枫,妈也是为了你好啊,你看你都上初中了,妈不想你分心啊,妈本来打算等你考完了再给你的.”“为我好?为我好就不应该把信藏起来.”这是的我已经完全丧失理智了,“你不但藏我的信还看我的信……”“妈没看啊.”“没看?那这是什么.”我举起手中的一封信,显然这已经被拆开过的.“你以为你是我妈妈就可以管我的一切吗?我也是人,我也需要自由,你为什么私自拆看我的信件,你不知道私自拆人信件是犯法的吗?作为一个母亲,你就不能认识到这件事的错误性和严重性吗?!”
同学们,你知道这件事的严重性吗?
(侵犯了隐私权)
同学们,法律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让我们来学习一下: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在这花样的年华里,我们的未成年人却受到很多的伤害.这伤害犹如航船时的暗礁,可能产生致命的打击,一切不及挽回.我们自己应该学会自我保护,要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你知道维护少年权益该用什么法律武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初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让我们阅读课文22页,走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分钟后,你有什么收获?
随机:
(一)、课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公布、施行的日期以及相关条款.(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学生自主阅读,并再次进行评论.
(二)、课件出示: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初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根本大法.
三、了解法律保护的权益.教师引导学生认识:生活中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出示案例,展开分析.
1、父母可以带未成年人子女到歌厅唱歌吗?
案例:一天晚上吃过饭,小强的爸爸说:“没什么事情做,带你歌厅唱歌吧”.结果到了歌厅门口,门卫却说:“大人可以进去,小孩不能进,看见这牌子了吗‘未成年人禁止入内’”.小强的爸爸不理“我们花钱进去唱歌,凭啥不让我儿子进?”
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现在,社会上有很多舞厅,而法律规定禁止小朋友进入营业性舞厅.一方面舞厅并不适合小朋友,另一方面舞厅的消费将浪费小朋友的精力和时间,影响小朋友完成自己的学业.而且小朋友没有经济收入,进入营业性舞厅消费,会增加家长的负担.
这些场所折经营者如果放任或诱惑小朋友进入这些场所,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小朋友进入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场所是一种不良行为,家长和老师都有责任进行教育和制止.
2、儿童的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吗?
案例:小明是个聪明爱动手的孩子,经常自己做一些小发明,他只有14岁,还没成年,他的发明能申请专利得到保护吗?
分析: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不受侵犯.对待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 证书、奖金或者其它奖励.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经常有儿童获得美术绘画的国际国内的大奖;有的儿童还出版了自己的诗集.
3、谁是孩子的监护人?
案例:李某夫妇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对双胞胎兄弟.兄弟俩由于没有父母管教,经常跟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来往,最近因参与盗窃活动,被公安机关收审.但由于兄弟俩年龄还小,被免除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通知他们的监护人来派出所领人,但亲戚们对兄弟俩已经头疼至极,都不愿意去.
分析: 那么,究竟谁是孩子的监护人?谁该去领孩子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做了详细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例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后来通过村民委员会的调停,俩兄弟终于由大舅领回了家.
4、未成年可以进游戏厅吗?
案例:育新小学附近有个游戏厅,尽管门前立着“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牌子”,却仍有很多同学放不后到游戏厅玩游戏,游戏厅这种做法对吗?
分析:玩游戏机是些小朋友生活中非常喜欢的游戏.许多家庭都为小朋友购置了游戏机.社会上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游戏厅.这些地方对许多小朋友都有吸引力.但是,小朋友应当认识到过多玩游戏机的害处:长时间玩游戏机会影响身体健康;不加控制地玩游戏机会妨碍学业;经常玩一些暴力的游戏可能会诱发犯罪.因此,对一些营业性游戏厅,法律作了特别的规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游戏厅的入口处应当张挂“禁止中小学生入内”的标牌,而且真正做到不允许未成所人入内.国家的法律明确要求游戏厅禁止小朋友入内,这种规定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小朋友的健康成长.
四、请你出招.
同学们,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当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自主选择课文中的其他案例,进行评论.)
◇看图片评议:
1. 全班交流.
2. 师:评论了这些案例,请你选择一位主人公,把最想说的话写下来.
◇看漫画评议.
◇表演小品《她该怎么办》
◇我们经常听到 “棍棒底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等等,请发表你的看法.
◇学生就教材“小讨论”中的第三题展开小组讨论.
随机进行知识学习
投影:
五、小结
生活中处处有法律,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未成年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附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
1、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回答:
3、保守个人隐私权.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二.
4、享受劳动保护权.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5、维护自己人格尊严的权利.
第十五条 :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6,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让我们走进未成年的心灵,聆听他们对家的自白.有请赵子延同学.
附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法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位、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慝、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论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十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着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