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翻译2 5   诸 流 配 人 在 道 会 赦 , 计 行 程 过 限 者 , 不 得 以 赦原 . 谓 从 上 道 日 总 计 , 行 程 有 违 者 .2 6   诸 犯 死 罪 非 十 恶 , 而 祖 父 母 、 父 母 老 疾 应 侍 ,家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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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翻译25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谓从上道日总计,行程有违者.26 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唐律疏议翻译25 诸流配人在道会赦,计行程过限者,不得以赦原

唐律疏议翻译2 5   诸 流 配 人 在 道 会 赦 , 计 行 程 过 限 者 , 不 得 以 赦原 . 谓 从 上 道 日 总 计 , 行 程 有 违 者 .2 6   诸 犯 死 罪 非 十 恶 , 而 祖 父 母 、 父 母 老 疾 应 侍 ,家 无
唐律疏议翻译
2 5   诸 流 配 人 在 道 会 赦 , 计 行 程 过 限 者 , 不 得 以 赦原 . 谓 从 上 道 日 总 计 , 行 程 有 违 者 .
2 6   诸 犯 死 罪 非 十 恶 , 而 祖 父 母 、 父 母 老 疾 应 侍 ,家 无 期 亲 成 丁 者 , 上 请 .
2 7   诸 犯 徒 应 役 而 家 无 兼 丁 者 , 妻年 二 十 一 以 上 , 同 兼 丁 之 限 . 妇 女 家 无 男 夫 兼 丁 者 , 亦同 . 〔 一 九 〕
2 8   诸 工 、 乐 、 杂 户 及 太 常 音 声 人 ,
29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30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 ,收赎. 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 律;至配所,免 居作.
31 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 老、疾论.
32 诸彼此俱罪之赃 谓计赃为罪者

唐律疏议翻译2 5   诸 流 配 人 在 道 会 赦 , 计 行 程 过 限 者 , 不 得 以 赦原 . 谓 从 上 道 日 总 计 , 行 程 有 违 者 .2 6   诸 犯 死 罪 非 十 恶 , 而 祖 父 母 、 父 母 老 疾 应 侍 ,家 无
25 凡受流放罪刑而在流放途中遇到大赦的罪人,计算其行程超过限期的(每日应走60里),不得因此而赦免.此条系指从出发之日开始计算,实际行程不符合的.
26 凡犯死罪但不属于十恶类,其祖父母或者父母年老疾病而需要随身伺候,但家里无服丧一年的至亲丁口的,可以上书请求缓刑.
27 凡犯徒刑应当服从劳役但是家里没有其他丁口的,妻子年满21岁的,视为丁口.妇女犯刑而家中没有丈夫或其他丁口的,亦等同此例.
28 各类工户、乐户、杂户及太常音声人.
29 凡所犯罪行已经明发及已经判罚之后又另犯罪的,应参照前案重判.
30 凡70岁以上,15岁以下,以及残废的人,犯流罪以下的,允许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的罪犯,不适用此条;到达发配之处后,免除劳作.
31 凡犯罪的时候虽然没有达到高龄、重病,但是事发时已经高龄、重病的人,按照高龄、重病判决.
32 凡双方都可判罪牵涉的赃物,称作计赃罪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