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维护公民的权利起着什么作用?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08 09:25:46
法律对维护公民的权利起着什么作用?
法律对维护公民的权利起着什么作用?
法律对维护公民的权利起着什么作用?
是这样的.法律是国家对社会中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团体等社会主体的规制规范,所以它既是人民的权利保障书,也是人民权利维护的利器!权利是开发社会生产力的动力,社会生产力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劳动者(人)和生产资料(物)是社会生产力的两个基本要素,只有这两个要素得到保护,并有机地结合,生产力才能被开发出来.这两个要素,在资本主义社会分别通过法定的“人权”和“物权”得到保护的.法律对人和物的保护,使资本主义社会创造了比前资本主义社会高出千万倍的财富.现行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公民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公民合法收入和私人财产一视同仁地受法律保护,这有效地保护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精神,保证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在所有公民权利中,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如果一个人不能按他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生活和行动,失去人身自由,就意味着他失去了作为一个人的应有权利,它是人之为人的前提和标志.例如山西洪洞县“黑砖窑事件”中的众多受害人,他们显然已经被沦为“窑奴”.如果他们人身自由权不被侵害,还可以跑出来借助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这个黑心窑主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进行抗争;假如这些受害人还可以自由依法维护其自身的正当权利,不致于造成山西洪洞县有这么多的政府官员因渎职而受到党政纪的处分甚至绳之以法.惨痛的教训证明:一个人只有有了自由,才能维护其因自由而拥有的其它一切权利. 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就不可能有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不仅为了自身的个人需求,更具有对社会群体稳定、协调、良性发展的作用.因为公民权利的正常行使,在公平、公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的作用下,具有反侵权、反暴力、反腐败、反渎职等功能,它能够抑恶扬善、纯化社会风气.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对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具有以下作用: (一)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可以对抗侵权和暴力.现实中强势对弱势权利的侵害,往往以暴力或精神摧残的形式出现,他们无视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依仗着自己有钱有势而为所欲为,他们以强欺弱、弱肉强食,致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导致社会物欲横流、充满血腥和暴力.所以,为了减少和预防任何针对公民权利的一切侵害,法律必须鼓励受害者行使权利来对抗一切侵权甚至暴力行为. (二)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能有效抑制腐败.当前,除了公民权利主体的强势者对弱势权利的侵害外,还存在拥有公权的贪官的腐败行为和庸官的“懒政”行为.贪官的腐败危害不言自明,就是庸官的“懒政”行为不仅损害着公民作为纳税人应有的正当权益,而且还在相当程度上损害着行政机关的“政府信用”.庸官的“懒政”,常以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的被侵害为代价,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激化了党群、干群矛盾,比之一些人的乱作为、误作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更大.因此,要从根本上消除腐败及“懒政”行为,司法机关必须鼓励公民大胆地行使监督权和举报权,同时,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举报成功的典型案例,赋予人民群众行使权利以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 (三)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能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和谐的社会是一个弘扬个人权利的社会,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就已经提出:“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权利者对自己的义务,也是权利者对社会的义务.” 因为,当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主张自己的应有的权利时,就将个人权利问题转换为国家现行法律的实现问题,他已不是为一己之私利而斗争,而是为法律的实现而斗争,为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斗争.因而保护个人的权利,不仅是他个人的行为,更是对社会的义务.只有在主张个人权利对抗非法和暴政、对抗那些代表社会丑恶势力时,社会问题才有可能表面化.从长远观点看,只有充分尊重个人的权利,社会冲突才能够缓解,社会更能趋向和谐和完善.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石,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标.不用规则规制的权利,必将导致每个人都没有权利.只有把权利法律化,才能消除令人类社会混乱不堪的自由放纵因素,促进社会的稳定与谐和. (四)保障公民权利正常行使,不仅让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遵循法制的意识得到强化,更能敦促公务人员履行职守.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某项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以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说明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并且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会在诉讼过程中不断得到强化.政府应该鼓励这种方式,并将其视为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正当途径.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坚持一切纠纷都应在法治的环境下解决,排除非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而去寻求法律以外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方式.一段时期以来出现的“上访热”和“信访潮”,对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笔者认为,这是一些地方官员较多地采用了行政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所致,是对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坏.虽然信访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它更多的是应用于公民检举、揭发和控告违法乱纪行为.不管怎么说,只要公民能正确地行使权利,既可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更使每个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包括公务人员的法律职责;只要公民能正确地行使权利,从而有效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并让其延伸到更广泛的政治社会领域,促使整个社会活动既充满活力,又有必要的约束,从而达到一种有序状态. 当今中国,人们在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面前,在各种利益的博弈中,民众对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前所未有的强烈,这是公民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表现,不必担心其会构成社会的反叛力量.事实正好恰恰相反,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正受到侵害而得不到伸张的时候,奋力反抗或铤而走险的抗争事件却可能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协调因素.因此,我们加强对公民法律权利的保障机制研究,特别是引导公民对权利的依法和自觉应用,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人权发展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使“执法为民”从观念层面转入践行和落实层面.因为,激活公民法定权利,不仅唤醒了人们的权利意识,让百姓知道哪些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弄明白了才能去争取和维权.而且让公职人员弄明白哪些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从而不断地去落实一项又一项大大小小的公民权利,这样才能谈得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其次,使“法治”形态从形式进入实质.因为,法律以权利为核心内容,权利以法律为其存在形式;离开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无所谓公民权利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一旦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必然要求义务主体依法履行义务,且这一义务主体是广义的,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国家机关等等.权利是依赖于国家法律而存在的,即权利与法律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确认,离开了国家法律对权利的保障,任何权利主体所理应享受到的权利,都将会化为泡影. 再次,让人们对法律的需求从物质上升到精神层面,促进人们更加关心法律、信仰法律和崇拜法律.公民对法律权利的需求犹如鱼之于水,植物之于阳光.缺乏阳光的植物很难茁壮成长,没有水的鱼儿就会死亡.一个人被剥夺了权利不再是个健全的人,只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他不仅满足于生理和物质上的需求,更具有精神上的需求,于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上便演绎出千百万人为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而奋斗的动人故事.近代历史上,权利对推动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功不可没,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维护自身利益的思想武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权利将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希望对你有帮助!望及时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