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职都有哪些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1 21:27:07
清朝官职都有哪些
清朝官职都有哪些
清朝官职都有哪些
军政制度
八旗制度
是努努尔哈赤在女真牛录制的基础上创立的一种兵民合一的制度.政治权力集中于王公贵族,重大决策由贵族共同讨论决定,是为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后皇太极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仿明朝制度设立六部,试图逐渐削弱满洲贵族权力.皇帝试图实行中央集权的努力主要集中于清朝前期.
顺治七年(公元1650年),顺治皇帝对八旗制度进行改革,由自己亲自掌握正黄、镶黄、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变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时加强上三旗的实力,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有所削弱.
六部
清朝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称尚书,副长官称侍郎,以前尚书均由满人担任,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规定尚书及侍郎满、汉 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都察院.清朝官员等级分“九品十八级”,每等有正从之别,不在十八级以内的叫做未入流,在级别上附于从九品.
南书房
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康熙皇帝设立南书房,起初是康熙帝为了与翰林院词臣们研讨学问,吟诗作画而设.因在乾清宫西南角特辟房舍故名南书房.由于南书房“非崇班贵檩、上所亲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严密控制的一个核心机要机构,随时承旨出诏行令,这使南书房“权势日崇”.南书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议政王大臣会议权力,同时将外朝内阁的某些职能移归内廷,实施高度集权的重要步骤.
军机处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军在西北与准噶尔蒙古激战,为及时处理军报雍正皇帝始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改称军机处.乾隆皇帝即位后服孝,安排数位“总理事务王大臣”进入军机处,故改名总理事务处.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满亲政,总理事务王大臣等自请罢职,恢复军机处名称,自此遂成定制,军机处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核心权力机构,满洲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几乎可忽略不计,政治权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为清代中央集权制度的顶峰.直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责任内阁”,军机处废止.
汉军绿营
清前期清军主要分为八旗和绿营二种.八旗又分为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旗设都统(固山额真),由中央八朴诩统衙门掌握,地方督抚无权征调.绿营兵,主要是清军入关后收编的明朝降军和各省改编的队伍,用绿色军旗,故称绿旗兵或绿营兵.兵种有马兵、步兵和水师.在各省者,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等所统辖.清朝中叶以后,又有汉族地主自募自练的团练乡勇.后因太平天国运动兴起,由于八旗长期由政府供养,游手好闲,不习武事,逐渐丧失了战斗力,在镇压太平军时屡败,于是南北各地地主团练武装迅速发展,曾国藩的湘军便应运而生了.还有象李鸿章组织的淮军,左宗棠组织的楚军等,这些地主团练武装后改编为练军与防军.光绪中叶后,因甲午战争惨败,防﹑练军均又改为次要的巡防队,由袁世凯编练新军,作为主要国防力量.
总表
正一品
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 领侍卫内大臣、掌銮仪卫事大臣.
从一品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少师、少傅、少保、各部院尚书、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协办大学士、总督(加尚书衔)、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九门提督)、内大臣.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内务府总管、銮仪使、大理院正卿. 各省总督、漕运总督、河运总督. 八旗护军统领、(左、右)翼前锋统领. 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
内阁学士、军机处散秩大臣、翰林院掌院学士、各部院左右侍郎. 巡抚、布政使司布政使. 副将.
正三品
都察院左右副都御使、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上驷院卿、大理院少卿、太常寺卿. 顺天府尹、奉天府尹、按察使、步军翼尉、各省提学使. 一等侍卫、火器营翼长、健锐营翼长、前锋参领、护军参领、骁骑参领、武备院卿、参领. 城守尉、参将、指挥使.
从三品
太仆寺卿、光禄寺卿. 都转盐运使司盐运使、参政道. 包衣护军参领、包衣骁骑参领、王府一等侍卫. 游击、下五旗参领、协领、指挥同知、宣慰使、土游击.
正四品
通政使司副使、鸿胪寺卿、大理寺少卿、太常寺少卿、太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 顺天府丞、奉天府丞、各省守巡道员、盐法道、副使道. 防守尉、佐领、都司、指挥佥事、宣慰使司同知、土都司、兵备道、代本.
从四品
内阁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读学士、翰林院侍讲学士、光禄寺少卿、国子监祭酒. 知府、土知府、都转盐运使司运同、参议道. 城门领、包衣护军副参领、包衣骁骑副参领、包衣佐领、四品典仪. 宣抚使、宣慰使司副使.
正五品
各部院郎中、太医院院使、左右庶子、佥事道、钦天监监正. 直隶州知州、同知、土同知、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监掣同知. 步军副尉、步军校. 关口守御、防御、守备、宣抚使司同知、千户、宣慰使司佥事.
从五品
鸿胪寺少卿、各部院部外郎、翰林院侍讲、翰林院侍读、詹事府洗马. 各州知州、都转盐运使司副使、土知州. 委署护军参领、委署骁骑参领、下五旗包衣参领. 副千户、宣抚使司副使、招讨使、安抚使、长官司长官使、河营协办守备、守御所千总.
正六品
太医院左右院判、内阁侍读、左右中允、主事、都察院都事. 京府通判、土通判、京县知县、通判. 兰翎侍卫、整仪尉、亲军校、护军校、前锋校、鸟枪步军校、骁骑校、委署步军校. 千总、宣抚使司佥事、安抚使司同知、招讨使司副使、长官司副长官、百户、土千总、门千总、营千总.
从六品
左右赞善、翰林院修撰. 土州同、州同、运判、理同. 内务府兰翎长、六品典仪. 盛京游牧副尉.
正七品
内阁典籍、主簿、评事、通政使、太常寺典簿司知事、太常寺博士、御医.知县、京县县丞、顺天府满洲教授、训导、土知县、县视学. 城门吏、太仆寺马厂协领. 把总、土把总、安抚使司副使.
从七品
五官灵台郎、光禄寺典簿、布政使司都事、翰林院检讨、国子监博士. 土州判、州判. 七品典仪. 卫千总、安抚使司佥事.
正八品
司务、司库、协律郎、国子监学正、太医院吏目. 土县丞、县丞、库大使、按察使司知事、府厅学正、盐课司大使、盐引批验所大使、教谕. 外委千总.
从八品
五官挚壶正、典簿. 训导、盐运司知事. 委署亲军校、委署护军校、委署前锋校、委署鸟枪护军校、委署骁骑校.
正九品
主簿、土主簿、土知事、庄头、府厅知事 各营兰翎长. 外委把总.
从九品
孔目外郎、司狱、司晨、医士、鸣赞待诏、钦天监博士. 仓大吏、吏目、巡检、道府大使、府税课司大使. 太仆寺马厂委署协领. 编外外委. 未入流 五城兵马司吏目府使、医士、布政使司检校. 正术、正科、训术、训科、典术、典科、关厅库大使、驿丞、茶引批验所大使、河泊所大使、道会、道正、京师崇文门关分司副使、州县税课司大使. 五城兵司吏目.
详细分类
内阁
明朝时为了进一步集权而不设宰相、中书省等机构,宰相的权利转移到内阁,由内阁来处理国家政务.清朝继承了这一做法,内阁的首辅大学士以及协办大学士都被称为中堂,即宰相的别称,但实权则由军机处掌握,在军机处任职的官员称为军机大臣,统称大军机,军机大臣的僚属称为军机章京,又称小军机.
中央行政机构
清朝沿袭明朝传统,设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长官(管部的大学士及尚书、侍郎等)称堂官,部下属各司的郎中、员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称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并立的中央行政机构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国子监、钦天监、翰林院、太医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内务府.
军事系统
清朝军队主要分八旗和绿营两个系统.八旗又分京营和驻防两部分,京营中侍卫皇帝的称为亲军,由侍卫处(领侍卫府)领侍卫内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门侍卫和皇帝出行随扈,权位尤重.其他守卫京师的有骁骑营、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虎枪营、善扑营等.骁骑营由八旗都统直辖;前锋营、护军营、步兵营各设统领管辖;健锐营、火器营、神机营由于都是特种兵,设掌印总统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辖;虎枪营专任扈从、围猎等,设总统管辖;善扑营则专门练习摔角.
驻防八旗驻扎于全国各重要之地,视情况不同设将军、都统、副都统、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内地将军等只管军事,而驻扎边疆的将军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将军是满官的称号,战时则任命亲王为大将军.
绿营即汉兵,驻扎京师的称巡捕营,归步军统领管辖.绿营的建制分标、协、营、汛几级,标又分为督标、抚标、提标、镇标、军标、河标、漕标等,分别由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八旗驻防将军、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统率.督标、抚标、军标、河标、漕标都是兼辖,实际各省绿营独立组织为提标、镇标,提督实为一省的最高武官,总兵略低于提督.总兵以下,副将所属为协,参将、游击、都司、守备所属为营,千总、把总、外委所属为汛.
行宪机构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地方行政
清沿袭明制,大致分省、府、县三级,总督、巡抚为掌握行政、军事、监察大权的高级地方官员,布政、按察两使为督、抚的属官.与督、抚平行的有驻防将军和提督学政,不过驻防将军只管八旗驻军;提督学政只管学校与科举考试,其权力不能与督、抚相比的.省以下有道的设置,道为监察区性质,不算正式行政区.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两种,兼兵备衔,另有一些不属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关道、管河道、督粮道、盐法道等.省以下为府,设知府、同知、通判等官,与府平行的有直隶厅,设同知、通判.府以下为县,设知县、县丞、主簿等官,与县平行的为散厅,设置同直隶厅.在少数民族地区则设专门机构管理,即土司,一般分为两种:一种由军事部门管辖,如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长官为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另一种是由行政部门管辖,也设府、县等,官员称土知府、土知县,通常由少数民族头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