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儒法两家对中国法律传统的不同影响.thanks a lot~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7 03: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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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儒法之争及其对传统法的影响
——一种基于理论预设的宏观分析
引子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对传统法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两个学派便是儒家和法家.儒家主张“为国以礼”,重视道德教化在国家治理中的首要地位;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把法律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儒法两家在治国方略的分歧,导致儒法思想的激烈冲突,这就是思想史上著名的儒法之争.目前学术界对儒法两家各自的法律思想多有论述,而对儒法之间的分歧和斗争却不够深入.倘若不弄清法律之争这一历史问题,对传统法的研究就很难从源头上厘清其思想与精神的发展演变的脉络.故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必要的阐释与分析,主要着眼于下列几个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儒法之争发生的历史背景如何?其争论的内容表现在哪些方面?其各自的观点和主张是什么?其合理性与不足又是什么?对传统法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这些影响表现在什么方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影响?对当前的法制建设有什么样的启示?然而限于能力,笔者只能从宏观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便引起更多学者对此问题的重视.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了分析问题的需要提出必要的理论预设,并将儒法之争这一历史问题引入理论预设;第二部分通过对儒法之争具体内容的概述来论证理论预设的前提,即儒家思想倾向于保守,法家思想倾向于激进.第三部分通过对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冲突和斗争使得传统法走上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道路的分析,从而对理论预设的结论进行检验.第四部分通过论述儒法思想在传统法中的融合过程及其表现,从而不难得出这样结论:从思想史的宏观层面来看,儒法之争是传统法形成的原始动力.

人类前行的历史是曲折而复杂的,但往往又表现出一定的规律性.但凡在人类历史上政治相对光明且稳定的时代,思想文化就相对的单调和僵化.反之,政治黑暗和动荡时代,思想文化反而呈现多元化和繁荣昌盛的局面.对于思想史的研究而言,尤其要注重动荡时期的多元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思想文化的繁荣往往正是多元思想同时发展和共存,并且相互之间发生激烈冲突和斗争而形成的.理论研究表明事物的发展大都遵循“冲突—均衡”理论范式的规律,即多元思想的冲突与斗争其结果必然导致各种思想之间的相互借鉴和吸收,从而达到新的均衡状态.然而,多元思想的并存和冲突所表现出来的状态又是纷繁复杂的而难于把握的,为了分析问题的需要,我们可以进行一定的理论预设:假定思想文化的发展受两股力量的影响:一种是基于传统而强调稳定的保守力量,一种是立于现实而进行变革的激进力量.正是这两种力量的对抗斗争,才使得思想文化不断向前发展,而前进的方向必然是两种力量的合力方向,即两种力量的冲突和斗争必然走向相互融合的道路,从而达到一定的均衡状态.
这里有必要对这样一个理论预设做点说明:首先,这只是一种假想,事物的发展原非如此简单.之所以做这样一个假想,是因为可以从宏观层面上对问题有个清晰的看法.其次,这里的“保守”和“激进”均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并非说保守就是贬义,意味着腐朽,也不是说激进就是褒义,意味着革新.这里只是表明一种状态或者说一种趋势.而在笔者看来,保守和激进是事物不断向前发展所必需的两股力量,两者相辅相成,须臾不可分离,倘若缺失了任何一股力量,事物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甚至还会走向弯路.最后,用这样一个假想来分析法律思想有一定的合理性.正如庞德所言:“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因此,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力图协调稳定必要性与变化必要性这两种彼此冲突的要求.”(1)对于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而言,影响最大的也莫过于这“保守”和“激进”两种思想力量.保守力量趋于追求稳定,而激进力量趋于追求变化,事物无不处在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循环之中,从而不断向前发展.对此观点,余英时先生也有过精彩的论述:“相对于任何文化传统而言,在比较正常的状态下,‘保守’和‘激进’都是在紧张之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例如在一个要求变革的时代,‘激进’往往成为主导的价值,但是‘保守’则对‘激进’发生一种制约作用,警告人不要为了逞一时之快而毁掉长期积累下来的一切文化业绩.相反的,在一个要求安定的时代,‘保守’常常是思想的主调,而‘激进’则发挥着推动作用,叫人不能因图一时之安而窒息了文化的创造生机.世界上几个主要文化大致上都是循着这种一张一弛的轨迹发展出来的.”(2)这段话也说明了做出这样一个理论预设来分析法律思想文化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有了上面的理论预设.现在让我们来反观历史,我们知道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变革和大动荡时期,政治上极度黑暗和动荡,然而思想文化上却是“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新兴地主阶级与旧贵族之间,奴隶与奴隶主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导致战争不断,社会动荡不安.司马迁曾在《太史公序言》中指出:“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3)而对于这样一个时期,刘向在其《战国策》描述的更为详细:“万乘之国七,千乘之国五,敌侔争权,盖为战国,贪饕无耻,竞进无厌,国异政教,各自制断,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兵革不休,诈伪并起……”(4)正是在这样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兵戈不断的时代,代表不同阶层的有志之士纷纷提出各自的主张和观点,以拯救乱世、治国安民为己任,到处奔走呼号,故而才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思想文化的繁荣昌盛局面.
而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这一时期对传统法的形成和发展影响最大的两个学派便是儒家和法家.儒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主张为国以礼,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法家以商鞅、韩非子为代表,主张以法治国,注重严刑峻法的作用,这样两家在治国方略上的分歧,而形成了历史上著名的“儒法之争”.从儒法两家各自主张的特征和表现出来的趋势来看,笔者借用前面的理论预设可以大致认为,儒家思想代表着一种保守的力量,而法家思想代表着一种激进的力量,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对立和斗争,引起了古代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巨大变革,成为传统法形成和发展的巨大动力.


了解证明儒家的法律思想趋于保守,法家的法律思想趋于激进这一主张,我们有必要回头来看儒法之争在具体内容方面的表现.为了分析问题的方便,我们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儒法两家的观点进行对比:
1 “为国以礼”与“以法为本”
“礼”在中国古代有着极为丰富的内涵,小到一个人的一言一行,大到国家的治理无不包含在礼的范围之内.自从周公制礼后,礼所确立的“亲亲,尊尊”的这一基本原则就成为古代的“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明同异.”(5) “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也”(6).这两句话基本上概括了礼的作用和功能.在古人眼中礼不仅表现为具体的形式原则,即各种礼仪,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宗法伦理的精神.然而在春秋战国时期,礼制衰败,兵戈不断,儒家为了治国安民,继承和发展了周礼,并把礼制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孔子主张“克己复礼”(7),强调礼在国家治理中的首要地位.荀子也中指出:“礼者治辩之权也,强国之事也,威行之道也…”(8)并得出结论说:“隆礼贵义其国治,简礼贱义者其国乱.”(9)可见,儒家重视“礼”的程度,和“为国以礼”的主张.
而法家认为在国家治理中,应当“以法为本”,把法律作为治国安邦的重要手段.在法家眼中,法的概念是极为复杂的.韩非子指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0)指出法律应当由国家制度并且公布于众.在《定法》篇中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11)强调法律的作用和功能.而商鞅认为:“法者,国之权衡也”(12),把法律当作治理国家的标准.慎到认为:“法者,所以齐天下之大为,至公大定之制也”(13),把法律看作是“去私”、“至公”的重要手段.这些法家代表人物都把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加以应用,主张“以法为本”.
2 “刑不上大夫”与“刑无等级”
儒家重视“礼”的作用,而礼在古代实质上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14),更直接的说就是一种等级制度.正如荀子所指出的那样礼就是“贵贱有等,长幼有差”(15).体现在法律上就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6)这样的原则.礼就是要维持这样一种秩序,从而使国家安定有序.但作为法家则坚决反对礼制秩序下的“世卿世禄”制度,要求打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主张“刑无等级”.商鞅曾指出:“所谓一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17)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法律思想,提出“法不阿贵”、“信赏必罚”的主张,正所谓:“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18).从而对儒家的主张提出了严重挑战.
3 “以德去刑”与“以刑去刑”
儒家在坚持礼治的同时,特别重视德治,主张用道德教化来实行“仁政”,而非像法家所言的一味专任刑法.孔子曾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得,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9)认为法律的作用的是治标不治本,所以主张“以德去刑”.从而达到“无讼”的最佳状态.然而即便是非得用刑罚的时候,也是主张“先教后刑”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20).并且把道德教化寄予“圣主明君”身上.认为“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21),“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22)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23)这样上行下效,国家就可治理好.而法家是坚决反对人治和道德教化作用的,认为“人性本恶”且“圣主明君”是很难出现的,主张“任法而不任智”(24).只有把希望寄托于法律上,国家才能够得以治理.因此主张“以刑去刑”的重刑主义主张,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25),韩非子也说:“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治也.”(26) “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止也…”(27)可见儒法两者在德刑关系上的巨大差异.
4“法先王”的王道与“法后王”的霸道
从历史观上来看,儒家更倾向于“法先王”主张祖宗之法不可变的观点,因为孔子强调“祖述尧舜,宪章文武”(28),就是要效法圣主明君,而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也是言必称尧舜,这种思想就是后来荀子所说的“法先王”思想.儒家认为自尧舜禹时代以来始终存在着一种“王道”,这种王道就是主张为国者应当以德服人,实行德治和圣人之治.而法家则主张“不法古,不修今”(29),“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30)的历史进化论,对待法律也是如此,韩非子曾提出“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治”(31)的观点.在这种历史观的影响下,法家主张以力服人,实行“霸道”,商鞅认为“多力则国强”(32)并且认为能够王天下者必须要让人服其力也(33).在乱世只能用强力,即所谓“霸道”来统一天下,故而主张为国以法,“不务德而务法”.可见儒法历史观的差异也法律思想上的具体表现.
从上述分析,我们大致了解了儒法两家的法律主张和观点,这里并未对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解读,只是举其要点进行对比,目的就是突现两者思想上倾向.儒家不管是主张“复礼”、“以德去刑”还是主张“法先王”、“王道”等,都是试图建立一个像西周时期的“礼制社会”,其思想倾向是很明显的,那就是趋于保守.而法家不管主张“刑无等级”、“以法为本”还是“法后王”、“霸道”等,也都是试图打破这样一个礼制社会,建立一个法制社会,其思想倾向是趋于激进的.这就验证了我们理论预设的前提,儒家代表着一种保守的力量,而法家则代表着一种激进的力量.


从对儒法之争内容方面的具体表现的分析,我们已经得出儒法思想上的倾向,即儒家思想是趋于保守的,而法家思想是趋于激进的.那么,这样的思想倾向对传统法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呢?儒法之争的结果如何呢?带着这些问题来反观历史,我们知道秦朝奉行法家思想而统一中国,并且“焚书坑儒”,对儒家进行镇压和排斥,看似春秋战国时期的儒法之争以法家的胜利而宣告结束.然而秦王朝二世而亡,又反映出法家思想的诸多不足,最后的桂冠似乎还是被儒家所摘取,汉朝经过百年的休养生息后,汉武帝时期又逐渐确立起儒家独尊的地位,“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便是明证,这又是为什么?看来不能简单说儒法之争的结果是法家取胜亦或是儒家取胜.
先秦时期的儒法思想,各有其优点和不足,儒家追求圣人之治,强调道德修养和教化的作用,认为道德教化是治理国家的根本,过于理想化了.而法家又专任刑法,企图通过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又显得过于功利了.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说:“儒家的主张是理想主义的,法家的主张是现实主义的.在中国历史上,儒家一向指责法家卑鄙,粗野;而法家则总是指责儒家书生气,不切实际.”(34)这里笔者不禁想到了两个成语:“守株待兔”和“揠苗助长”.法家提倡以法治国,注重革新和法律的作用,过于强调严刑峻法,思想上过于激进,于是儒家就用“揠苗助长”来指责法家,而同时儒家提倡礼治,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强调“克己复礼”,思想上趋于保守,于是法家用“守株待兔”来讽刺儒家,并用“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皆守株之类也”(35)这句话来讽刺儒家的“呆板”和“不识时务”.这两个成语可以形象的反映儒法思想的特点和不足.尽管儒法思想有各自的不足,但并不能说明在思想文化发展方面就不起作用,更不能否认前面理论预设所言其各自代表的推动事物不断向前发展的力量.然而这里笔者也不愿去细究儒法之间各自的得失.而更关心的是儒法之争对传统法造成的影响,其是否如我们的理论预设所言走向融合呢?
这里我们只要回顾一下法律史前辈的研究成果便不难得出答案.瞿同祖先生指出:“从思想的同异来说,此二学派完全立于极端相反的立场,本无可调和之可能,但事实上并不如此…”(36)并进一步指出:“儒法本体之争在汉代已不存在,汉儒思想中实已有若干法家思想在内.”(37)张晋藩先生也曾指出:“儒法两家的对立,是明礼差等与奉法齐一的对立.经过战国、秦、至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交融渗透,以致合流.”(38)陈顾远先生还直接道出中国法系的形成便是两家思想的合作的结果,他曾这样论述“中国固有法系之存在,由法家创造其体躯,由儒家贯注其灵魂,乃儒法两家合作之成绩也.”(39)由此可见,传统法的形成和发展确实深受儒法两家思想的影响,也可以说是儒法之争的结果,因为儒法思想的对立和冲突导致两者走向相互融合的道路,而并不是所谓的一家完全打倒另一家,或者说也不是只有一家思想对传统法形成和发展产生作用的.关于这一点西方的研究者也有类似看法:“在汉代取得独尊的儒家学说却是一个折衷主义的思想体系——它广泛吸收了与其相对立的其他学派的思想,其中也包括法家的思想.因此,法家学派的消失,并不表示法家的理论和作用也随之彻底消亡.相反,法家思想继续对汉代及以后各代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理论产生影响.法家思想的这种作用可能远远超出历来人们的设计.”(40)这样看来儒法之争的结果对传统法的影响便是儒法融合后形成的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儒法之争使得传统法走上了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道路,从思想史这个角度来看是有其历史必然性的.正如我们的理论预设所言的那样,如果儒家思想代表着一种保守的力量,法家思想代表着一种激进的力量,两种力量的对抗和斗争,其结果必然是两者的相互融合和吸收.这就是为什么儒法之争必然使传统法走上礼法结合的道路的原因所在.
行文至此,似乎可以告一段落,从上述分析已经知道儒法之争对传统法的影响便是:传统法开始走向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道路.这与我们的理论预设的结论似乎也是适应的.但是笔者说过这样的分析只是从思想史的宏观层面而说的,而历史发展的曲折性和复杂性又不是一两句简单的理论总结就可结束的.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儒法两家法律思想是如何结合的,也就是说其发展的过程如何?反观历史,我们不难知道这个过程也是相当的复杂和曲折的,是经过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时间才完成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这里我们只是得到了一个所谓的结论:儒法之争必然导致传统法走向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道路,仅仅用上面的理论分析和理论预设的验证,仍显得的不够充分,似乎还必须深入传统法的内核,即通过其内容所表现出来的精神和理念来进一步检验我们的结论.下面一部分将就此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如果事物的发展真如我们预设的那样是在两股力量不断对立和斗争中向前发展的,那么这两股力量往往也不是完全的对立而无法沟通的.在笔者看来,恰巧相反两股力量在彼此摧毁和压制对方的同时,从反面却是在支持和促进对方的完善与发展.两者是相互斗争的同时,也是在相互同化对方,这种作用笔者称之为互化作用,即彼此吸收对方的合理部分为己所用.儒法之争正是在互化作用的影响下才有可能走向融合.实际上在人类历史上这种互化作用无处不在,当然儒法之间长期的对立和斗争,实际上早已出现相容相通之处,只是在对立和斗争占主导的春秋战国时代不够明显而已,但是在笔者看来,两者在精神的内核上确实是在彼此同化,儒法融合的过程也是这种互化作用的过程,至于将来会发展到什么程度,还要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来决定.为了了解这样一个过程,下面我将从思想和制度两个层面来分析儒法结合的过程.
从思想层面上来说,儒法思想的调和和沟通早在战国已经初露端倪,最典型的就是荀子的法律思想.荀子主张“隆礼重法”的法律思想,早已为人所熟知,荀子在谈治国方略的时候往往是礼法并提、德刑并重.这就是他的“隆礼重法”思想.荀子曾指出:“以善至者待之以礼;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41)并进一步指出:“治之经,礼与刑,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42)这样看来荀子的法律思想早已是兼采儒法,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言:“荀子思想中之杂有法家思想,韩非、李斯俱出其门,决非偶然.”(43)这也难怪谭嗣同曾说:“二千年之政,皆秦政也;二千年之学,皆荀学也.”(44)可见荀子思想的兼容和丰富.在儒法思想相互融合过程中理论上贡献最大的当属董仲舒,他运用“天人合一”、“阴阳五行”学说,再重新解释儒学的同时,实际上已经吸收了法家的诸多主张,提出了“阳德阴刑”的主张,来阐释德刑关系.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评价的:“董仲舒不但在理论上表现其对于德刑不偏废的态度,而且事实上他以《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以儒为体,以法为用,实是真正沟通德治、法治融会儒法两家思想于一的实行家,与儿宽异曲同工.”(45)可见,德法思想早已在思想层面不断融合和沟通了.这样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汉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46)成为后世的圭臬啦.
从制度层面上说,我们都知道汉承秦制(47),而秦朝法律制度皆出自法家.但自汉朝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思想上统一于儒家.那么在制度上来看,儒法融合便是通过法律的儒家化来实现的.汉朝的“春秋决狱”首先在司法领域开始了儒家化,即用儒家经义的精神来指导司法实践.随着律学的不断兴起,用儒家经义来解释法律成为一门专门的学问.这样在律学理论的繁荣和昌盛下法律制度也开始融入儒家的思想.汉朝出现了“上请”制度,魏晋时“八议”开始入律,此为法律儒家化的具体体现,晋律中更是“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治罪”,更为法律儒家化之大事.还有“子孙违反教令”罪、北齐的“重罪十条”到隋唐逐渐确立了“十恶”制度,可以说这些都是法律儒家化的在制度层面的具体表现,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儒法思想在制度层面紧密联系在了一起.这一过程是相当复杂而漫长的(48).
以上大致回顾了儒法思想融合的过程,那么在传统法中儒法思想又是通过什么表现出来的呢?这本也是个很大的问题,不仅要考虑传统法的内容和特征,还要分析传统法的精神和理念,对于本文的笔者来说,是无力去详细论述.但是我们都知道传统法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礼法结合,这一特点就足以表明儒法之争在传统法上的影响了.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在儒法思想的影响下传统法往往表现出两面性,试举几例:(1)刑罚的仁慈性与残酷性,刑罚的仁慈性主要表现在“三赦”、“三宥”、“存留养亲”等制度上,可以说这些制度受儒家影响很大,体现了儒家伦理精神的仁慈一面.刑罚的残酷性表现在:“连坐”、“夷三族”、“夷九族”、以及“凌迟”、“刺配”、“腰斩”等各种稀奇古怪的刑罚制度上,可以说这些制度免不了受法家思想强调严刑峻法的影响.(2)法律适用方面的特权性与平等性,对于特权阶级来说,往往在法律适用上是“法外开恩”,在制度上就明确规定了诸如“上请”、“官当”、“减”、“赎”等适用特权阶层的法律制度,表现出法律的特权性,这种制度与儒家提倡的“礼制”主张不无关系.当然,传统法在适用上也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统,即不管身份地位的高低,只要触犯刑律就会受到惩处,虽然这种传统实行起来会受到诸多不利条件的影响,但是基本上每个人都还是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的.这种相对的平等性也可以说是受到法家所主张的“刑无等级”思想的影响.谈传统法的两面性的例子还有很多,这里不能尽举,简而言之,儒法两家思想对传统法的影响极深,不仅可以从制度层面去考察,而且在思想精神层面去考察,正是儒法两种法律思想的巨大影响,才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
由此可知,我们在分析传统法形成的内在原因时,尤其要注重对儒法两家法律思想的研究,特别是儒法思想不断融合的具体过程,透过这些分析对于传统法的形成和发展我们才能从宏观上有个清晰的脉络,从而达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的境界.

结束语
儒法之争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对于传统法的研究亦是如此,然而本文并非就儒法之争的具体历史过程进行过于细致的描述和论证,而只是列举其要点进行宏观层面的分析,从而得出本文的基本观点儒法之争使得传统法走向了礼法结合、德主刑缚的道路,是传统法形成的原始动力.但是最后笔者必须澄清一点:说儒家思想趋于保守,法家思想趋于激进,都是从相对意义上而言的,并非儒家就是绝对的保守,法家就是绝对的激进.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从宏观上可以明白我们的理论预设和历史发展的趋势大致是一致的,即儒法之争必然是两家思想的融合,就法律思想史而言,其结果必然导致传统法走向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道路.这样就可以更好的把握传统法发展的脉络,了解传统法形成的内在原因.另外,通过回顾儒法之争这一历史问题,反观当前的法制改革,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正处于转型期,在法制改革的实践中既要重视传统的力量,又要结合转型期的现实需要进行革新,既要借鉴西方法的优秀制度和理念,又要注重“法律移植”和“法律本土化”的协调.不能只有激进而没有保守,也不能只有保守而没有激进,必须是两者保持一定的均衡和紧张状态.正如卡多佐所说:“没有保守成份的纯粹变革,是一条从虚无到虚无的道路.……没有变革成份的纯粹保守,亦不可能持久.”(49)故而对待转型期的法制建设,思想上应当注意协调好保守和激进两种力量的关系,既不能守株待兔也不能揠苗助长.这便是我们从儒法之争这一历史问题中所得到的最大启示.

儒家强调仁治,法家强调法质

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
这种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三国,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学派思想由韩国人韩非子集以大成,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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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
这种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三国,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学派思想由韩国人韩非子集以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
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在战国时代那种“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法家这种思想在斗争中确是相当实用,如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那种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未免显得有些“愚远而阔于事情”了(《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西汉后期,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治理国家,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掉。
有人认为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意识形态。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由柳洪平创建。
b]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也就是韩非的作品《韩非子》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 ž 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 ž 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 ž 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 ž 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 ž 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 ž 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 ž 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ž 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
“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
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
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
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
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
有较高的文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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