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十二表法的内容是什么啊?最好能完整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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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的十二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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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此之前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结果是元老院被迫于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并于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常次年,又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其特点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十二表法》的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矗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十二表法》正文: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但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三、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四、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herees sui),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五、如无族亲时,由宗亲(genhies)继承.
六、遗嘱未指定监护人时,由族亲为法定监护人.
七、精神病人(Friosus)因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
浪费人( prodigus)不得管理其财产,应由其族亲为他的保佐人.
八、获释奴( libertus)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如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归恩主所有.
九、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由各继承人按其应继分的比例分配之.
十、遗产的分割,按遗产分析诉处理.
十一、以遗嘱解放奴隶而以支付一定金额给继承人为条件的,则该奴隶在付足金额后,即取得自由;如该奴隶已被转让,则在付给让受人以该金额后,亦即取得自由.
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
一、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
二、凡主张曾缔结"现金借贷"或"要式买卖"契约的,负举证之责;缔结上述契约后又否认的,处以双倍于标的的罚金.
三、使用土地的取得时效为二年,其他物品为一年.
四、妻不愿依一年使用时效而缔结有夫权婚姻的,则应每年连续外宿三夜以中断时效的完成.
五、外国人永远不能因使用而取得罗马市民财产的所有权.
六、于诉讼进行中,在长官前对物的所有权有争议时,应裁定该物归事实上的占有者,或认为合适的人暂行占有.
有关自由身份之诉,应裁定由主张该人为自由人的一方占有所争的对象.
七、出卖的物品纵经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
八、凡依"要式卖买"或"拟诉弃权"(ceessio in jure)的方式转让物品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九、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
十、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改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
十一、在木料和建筑物已分离,或作葡萄架的柱子已从地中拔出后,则原
所有人有权取回.
第七表 土地和房屋(相邻关系)
一、建筑物的周围应用二尺半宽的空地,以便通行.
二、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栽种橄榄树和无花果树的,应留空地九尺;其他树木留五尺.
三、有关园子……祖产……谷仓……的规定(原文有缺漏).,
四、相邻田地之间,应留空地五尺,以便通行和犁地,该空地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五、疆界发生争执时,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解决之.
六、在他人土地上有通行权的,其道路宽度,直向为八尺,转弯处为十六尺.
七、如供役地人未将道路保持在可供通行的状态时,则有通行权者得把运货车通过他认为适宜的地方.
八、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
九、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
十、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第八表 私犯
一、以文字诽谤他人,或公然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300阿斯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150阿斯的罚金.
四、对人施行其他强暴行为的,处25阿斯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责任.
六、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负赔偿责任,或将该牲畜交与被害人.
七、让自己的牲畜在他人田中吃食,应负赔偿责任;但如他人的果实落在自己的田中而被牲畜吃掉的,则不需负责.
八、不得以蛊术损害他人的庄稼;不得擅自把一地的庄稼移置他地…….
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十、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
十一、不法砍伐他人树木的,每棵处以25阿斯的罚金.
十二、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将其杀死为合法.
十三、白日行窃,除用武器拒捕外,不得杀之.
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 Tarpeio)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 偿损失.
十五、正式搜查赃物时,搜查人应赤身光体,仅以亚麻布围腰,双手捧一盘.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脏物的罚金.
十六、对非现行盗窃提起的诉讼,仅得处盗窃者两倍于赃物的罚金.
十七、对盗窃的物件,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十八、利息不得超过一分( 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
十九、受寄人不忠实的,处以双倍于所致损害的罚金.
二十、监护人不忠实的,任何人都有权诉请撤换;其侵吞受监护人财产的,处以双倍于该财产的罚金. 二十一、恩主诈骗被保护人( clientes)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原文为sacer esto).
二十二、法律行为中的证人或司秤,如事后拒绝作证的,即为"不名誉者",从此丧失作证的资格,亦不得请他人为之作证.
二十三、作伪证的,投于塔尔佩欧岩下摔死.
二十四、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二十五、施魔法或以毒药杀人的,处死刑.
二十六、夜间在城市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的,处死刑.
二十七、士兵或其他社团的成员,得订立其组织的章程,但以不违背法律为限.
第九表 公法
一、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二、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uriata)的权力.
三、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
四、执行死刑时由刑事事务官监场.对一切刑事判决不服的,有权上诉.
五、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
六、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
第十表 宗教法
一、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
二、对丧事不宜过份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
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紫色的以一件为限,奏乐的人以十名为限.
四、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
五、不得收集死者的骸骨为之举行葬礼,但死于战场或异邦的,不在此限.
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宴会、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用香炉焚香.
七、如果死者本人或其奴隶和马,因受奖而获得的花环,则在丧礼期间,准死者或其亲属佩戴.
八、不得为一人举行二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付棺木.
九、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
十、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在离其房屋六十尺以内进行火葬或挖造坟墓.
十一、墓地及坟墓周围的余地,不适用取得时效的规定.
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
一、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
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
一、,对购买牲畜供祭神之用而不付价金,或出租牲畜将租金供祭神之需而租用人不付租金的,则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扣押.
二、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负赔偿责任,或将其
交被害人处理.
三、凡以不诚实的方法取得物的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返还所得孽息的双倍
四、系争物不得作为祭品,违者处该物价款双倍的罚金.
五、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后法取消前法.
第一表
(1)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出庭,被告必须出庭 [1] 。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须先请人就此作证,方可强制被告出庭。
(2)如果被告逃避或溜走,原告将可逮捕他。
(3)如果被告因病或年迈而行动不便,(要求他出庭者)须为他准备车马;如果被告不提出要求,车上可不必铺备褥垫。
(4)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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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表
(1)如果原告要求被告出庭,被告必须出庭 [1] 。如果被告不出庭,原告须先请人就此作证,方可强制被告出庭。
(2)如果被告逃避或溜走,原告将可逮捕他。
(3)如果被告因病或年迈而行动不便,(要求他出庭者)须为他准备车马;如果被告不提出要求,车上可不必铺备褥垫。
(4)如果被告是地主 [2] ,则辩护人 [3] 亦须为地主;如果被告是无产者 [4] ,则任何自愿者皆可任其辩护人。
(5)与罗马人民有契约和交易 [5] 关系者,无论对罗马始终忠诚不渝,或(曾背叛)而已恢复忠诚,都将享有相同权利 [6] 。
(6)当两造达成和解,法官须宣布其和解 [7] 。
(7)如果两造未能和解,他们须于正午以前,在集会处或广场陈述争讼要点。
(8)两造必须同时亲自辩护。正午以后,法官将宣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8] 。
(9)如果两造皆到庭,所有的(诉讼程序)必须在日落以前完成。
(10)(关于保证人和保证人提供的担保 [9] ,原文佚失,略)。
第二表
(1)“须押金” [10] 的案件:如果争讼的财产价值在1,000或1,000以上的铜币 [11] ,押金为500铜币;如果价值在1,000铜币以下,押金为50铜币;如果诉讼系有关人身自由 [12] ,押金为50铜币。
(2)如因重病或因争讼涉及外邦人 [13] ,可另订开庭日期。如因此使法官、仲裁人 [14] 或诉讼两造有任何不便,开庭日期必须展延。
(3)任何人须要证人时,必须至证人住处门口,每3天叫喊一次 [15] 。
第三表
(1-4)当债务人承认负债或法庭对此债务已加裁定,30天将是法定宽限期 [16] 。30天以后,负债者将可被拘补至法庭。如果负债人不能依裁定之数偿债,或法庭中无人为他辩护 [17] ,债主可将负债人带走。债主可使用脚镣手铐;镣铐重量随债主之意,不少于15磅或多于15磅 [18] 。如果负债者自愿,可自理三餐;如不愿意,债主须每日供食粗谷1磅;愿意多给,亦悉随之。
(5)除非债主与负债人达成协议,否则债主可看管负债人60天。这60天中,负债人在一连3个市集日须带到(执政)法庭并宣布其负债额。负债人在第3个市集日将遭处死或送至台伯河彼岸出售。
(6)在第3个市集日,债主可将负债人“瓜分” [19] ;所分多于或少于其应得者,皆属无罪。
(7)为抵制外邦人,(罗马公民)之所有权 [20] 应具永久性。
第四表
(1)严重畸型的婴儿应从速杀死 [21] 。
(2)如果一个父亲三度出售己子,其子可脱离父子关系 [22] 。
(3)丈夫强制出妻,可令其妻照管她自己的事务,拿走她的钥匙,(赶她出门) [23] 。
(4)尚在娘胎的小孩可享有合法继承权……小孩如在父亲逝世10个月以后出世,不得享有合法继承权。
第五表
(1)妇女即使成年,亦须有人监护……唯灶神 处女除外……他们应免于受管制 [24] 。
(2)一位受父方亲人监护妇女之动产,他人不得因动产之长期占有 [25] 或长期使用而合法拥有之,除非该妇女在监护人 同意下加以让渡。
(3)由于人有权处理自己的(家产)、动产或产业管理权,法律亦应保障此权 [26] 。
(4)如果未立遗嘱而死,也没有当然继承人 [27] ,最亲近的父方男性亲人 [28] 将可获得死者的财产。
(5)如果没有父方男性亲人,其族人 [29] 将可获得其财产。
(6)遗嘱中未指定监护人 的人 [30] ,其父方亲人为监护人。
(7a)如果一个人发疯 [31] ,其父方亲人或族人对其人身及动产有合法权利。
(7c)挥霍无度的人禁止自处理产业……发疯或挥霍的人不得处理自己的产业,其产业应由父方亲人代理。
(8)如果一个拥有罗马公民身份的解放奴未立遗嘱而死,又无继承人,其遗产归其庇主所有 [32] 。
(9)当债务的细目经过调查以后,继承遗产者将依比例自动承担死者遗留的债务。
第六表
(1a)当有偿还借贷债务或让渡的契约行为时 [33] ,口头的约定具有约束力 [34] 。
(1c)一位买主除非已经付出代价或以其它方式,例如:提出担保或保证,偿付卖主,否则不能获得所售或转让的物品。
(1d)(在主人遗嘱中)以付给(主人)继承者10,000铜币为条件而获得自由的人 [35] ,即使被继承人出售,仍然可因付给购买人上述款项而嬴得自由。
(3)动产之时效取得权的完全获得须以占有一年为要件;房地产之时效取得权则以占有两年为要件。
(4)任何妇女不欲以如此方式隶属于她的丈夫,每年须连续3天不与丈夫同居,如此以中断其夫对她每年的时效取得权 [36] 。
(7-9)人们不得自建筑或葡萄园移去建筑用的材料 [37] ……任何人犯移用之罪,将加倍赔偿损失 [38] ……从葡萄第一次剪枝到葡萄收成期间 [39] 。
第七表
(1)相邻两块土地之间5呎以内的土地所有权 [40] 不因长期使用而获得。
(2)直路应宽8呎,转弯处应宽16呎 [41] 。
(3)人们必须修铺道路。如果不以石块铺路,有地役权者可随处驱赶其牲畜 [42] 。
(8b)如果流经公地的水道对私人造成损害,受害人有权诉讼以求赔偿损害。
(9a)一株树树枝超过15呎高的部分可砍除,(以免树荫对邻地造成损害)。
(9b)如果邻地树木因风吹,弯向你的农地,你得采取合法行动移去该树 [43] 。
(10)人们得捡拾掉落他人田中的果实。
第八表
(1a)如果任何人编或唱对他人构成毁谤或侮辱的歌曲,则须遭棒笞而死 [44] 。
(2)如果有人残害他人肢体,除非双方协议解决,否则得行相同的报复 [45] 。
(3)如果以手或棍棒打断或打伤一自由人 [46] 的骨头,须处以300铜币的罚金;如果是奴隶,罚150铜币 [47] 。
(4)如果造成(他人)轻伤,罚25铜币。
(9)如果在他人耕种的庄稼上放牧或趁夜偷割,成人须处死……将吊死 [48] ,成为谷神 (Ceres)的祭品。如果犯者未成年,由执政处置,或加笞罚,或以双倍赔偿损失解决。
(10)任何人如故意纵火烧毁建筑或贮存于屋侧的积谷而有谋杀之意图,将遭捆绑、笞打、火烧而死。如果是因疏忽过失而成灾,则须负责修复损坏。如果因贫穷,无力赔偿失,惩罚可较轻。
(11)任何人恶意砍伐他人的树木,每株罚金25铜币。
(12)如果盗贼夜间行窃,被窃者将窃贼杀死为合法行为。
(13)白昼不得杀害窃贼……除非窃贼携有防身武器;即使窃贼持有武器,如未使用并反击,亦不得将之杀害。即使窃贼抵拒,亦应先喊叫(以便有人闻声而至) [49] 。
(14)但是所有其它行窃被捕的现行犯,即使在白天,也未以武器防身,如果是自由人,须受棒笞并判由被窃者处置 [50] ……奴隶于行窃中被捕,则罚以棒笞并从岩石 [51] 上扔下山;如果行窃者是未成年的孩童,则由执政处置,罚以棒笞并责其赔偿损失。
(16)如果有人为一个非当场被捕的窃贼提出辩护,此贼须以双倍赔偿损失 [52] 。
(17)赃物不得因时效取得 [53] 。
(18)任何人不得以高于十二分之一的利息放高利贷……放高利贷者罚款4倍 [54] 。
(21)如果一个庇主有“对不住”其部从的行为 [55] ,庇主将丧失一切财产及法律保护 [56] 。
(22)任何人担任证人或中间人 [57] ,如不能如实作证,将被视为不实,不够格为证人。
(23)任何人如犯伪证罪,将自塔匹安岩上扔下山 [58] 。
(26)人们不得于夜间在城内集会。
(27)结社者 [59] 有权通过任何社内的规章,这些规章不得违反公共法律。
第九表
(1-2)不得提案任何仅涉及某一个人的法律 [60] ;如果处罚关系公民的人身或生命 [61] ,必须由公民大会 [62] ,且须由监察官 [63] 审查登记之公民决定。
(3)一位合法任命的法官或仲裁人如果司法时有受贿情事,将受死刑之惩处。
(5)任何人激起公敌 [64] ,或将公民交付公敌,将处死刑。
(6)任何人不得将任何尚未定罪的人,置于死地。
第十表
(1)死者不得于城内埋葬或火焚 [65] 。
(2)(在葬礼中),活动不得逾越限度;不得以斧整平火葬用的积薪。
(3)(葬礼费用不得超过)3付帷幕、1套紫红小袍和10位吹鼓手 [66] 。
(4)葬礼中,妇女不得泪流满颊或大哭。
(5a)人死后,不得捡骨行(第二次)葬礼 [67] 。
(5b)除非死者系丧生沙场或他乡。
(6a)由奴隶行临终涂油以及各种酒宴皆在禁止之列。
(7)当一个人自己凭借勇敢,或因其奴隶而嬴得荣冠 [68] ,荣冠得随之(殉葬) [69] 。
(8)不得……为死者行一次以上之葬礼,备办一付以上停棺之棺架……死者不得包裹金身。
(9)不过,行土葬或火葬,如果死者以金镶紧牙齿,无罪。
(10)不得在他人屋舍60呎范围内,未经同意即堆积火葬用的柴薪。
第十一表
(1)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70]
(2)年历置闰法 [71] ……。
(3)宜开庭司法日 [72] ……。
第十二表
(1)扣押动产 [73] 系用以对付购买祭牲却未能付款者,也用以对付租用他人轭兽而未能付租者。此兽系他人为筹措祭宴费用而出租者 [74] 。
(2a)如果一个奴隶盗窃或造成损害……即使其主人知情……损害的行为仍由奴隶负责。
(2b)如果一家的孩童和奴隶犯罪……其损害被认定,父亲或奴隶的主人得估计损害以赔偿,或将犯罪者交付受罚。
(3)如果一个人诈取不属于他的财物 [75] ,而他如果请求…官员必须同意为他请三位仲裁人 [76] 。根据他们的仲裁…被告须因享用该财物而作双倍赔偿。
(4)不得奉献任何有争议之物给神,否则将受该物双倍价值之处罚。
(5)人民 [77] 最后的任何决定,具有法律一般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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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要求被告出庭,只是口头要求,非书面或由法庭官员提出。所谓出庭,是在由祭司(pontifices)指定,执政审理案件的日子(dies fasti)到执政处进行诉讼。十二表法成立时(约公元前450)之执政为consul。
[2] 地主(adsiduus)原意为自由富有的居民,亦即拥有土地者。
[3] 所谓辩护人(vindex),是自愿担任另一人权利的维护者,在初审时可代被告出庭。
[4] 无产者(proletarius)意指除了能生育小孩(proles)而无其它资产的人。
[5] “契约和交易”的原文是nexi mancipique。据研究,此处nexum(nexi为复数)和mancipium(mancipi为复数)的意义与第六表(1a)所指涉者不尽相同。此处之nexum泛指任何订定的法律上之权利义务关系,亦即契约关系。mancipium非如后期指纯然之买卖行为,而是一种正式或象征性的交易。在交易的场合,须有5位公民在场。交易的一方表明交易之物确为其所有并交予对方,对方将一块铜(aes)交与手持天平的中间人(libripens),再由中间人将铜转交给易物者为代价。这种“以铜和天平”(per aes et libram)的交易称之为mancipium。关于nexum, mancipium的详细讨论,可参A. Watson, Rome of the XII Tables,第9、11章。
[6] 所谓对罗马忠诚不渝或已恢复忠诚者是指与罗马联盟之盟邦(socii)。有些意大利盟邦在背叛之后,再度与罗马联盟。
[7] 这是指在初审时,由两造所同意的法官(iudex)处理和解。如果案情复杂,曲直不易了断,则将由一位或更多有更大裁决权力的仲裁人(arbitri)处理。
[8] 亦即下午以前不到庭,即为败诉。罗马早期是以日出、正午、日落划分一天的时间。
[9] 保证人(vas,vades)系担保被告出庭,他提供的担保称为subvas, subvades。
[10] 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双方须缴纳押金(sacramentum)。押金初为物品,后改为钱币。败诉者的押金没收入公库。
[11] 在十二表法成立的时代,似尚未使用真正的铜币。罗马铸造货币迟至公元前280年以后,在此以前已有交易用的铜块(aes),重约1磅。罗马铜币(as)一字即渊源于此。
[12] 意指一个人失去“自由”(libertas)而成为奴隶。“自由”的意义详注69。
[13] “外邦人”原文是hostis。西塞罗 解释其祖先用hostis一字的意思即相当于西塞罗时代所用的peregrinus一字。(Cicero, De Officiis, I. 12.37)重病和涉及外邦人是两项允许不出庭的理由。
[14] 参注30。
[15] 此处的“每3天”(tertiis diebus)有两种可能:一是照罗马人计算的习惯,指每隔两天。二是指3个市集日。市集日是每第8天为一市集日。此法用意可能在防止证人逃避出庭。
[16] 此宽限期可能适用于各类诉讼,而不限于债务诉讼。
[17] 意指如果无人为负债者辩驳裁定的有效性,以保护负债者的权益。
[18] 此处的“不少于”(ne minore)和“多于”(maiore)似应对调,亦即原文应作“可使用不多于15磅或少于15磅的重镣拘执负债者”。
[19] 此处“瓜分”之原文作partis secanto,其意义有多种解释。一为债主将负债者的尸身分为数块,古罗马人多作此解,但历史上并不见有任何这样的实例;一为由债主瓜分负债者的财产。另一解是古罗马的风俗本是瓜分负债者的产业,但十二表法立法之义在将负债者分尸以示惩。因为罗马人将负债视为犯罪行为。
[20] 此法用意在阻止任何非罗马人能在罗马境内拥有时效取得权(usucapio)。仅罗马公民可拥有所谓的“时效取得权”。参第5表第2条及注。此处“所有权”一字原文作auctoritas。此字意义争论颇多,参第6表第3条以及Jolowicz,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Roman Law, p.149, note 2。
[21] 这一法律可与中国秦代的法律相比较。《睡虎地秦墓竹简》,页181:「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无)怪物,直以多子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
[22] 父亲可卖子为奴。如果买主解除其奴隶身分,恢复其自由,则此子又回到其父的“家父权”(patria potestas)之下。其父又可再将他出售。此法谓可脱离父子关系,意即不再回到家父权之下,则其父即无权再将他出卖。
[23] 此处所涉为强制离异(repudium)与离婚(divortium)不同。离婚为双方同意而离异。强制离异为夫强制妻或妻强制夫。
[24] 妇女与未成年男子皆须在监护(tutela)之下,亦即他们没有独立自主的法权(sui iuris)。此法在帝国时代以后渐失去作用与意义。关于监护制,参前引书第6章。女子一旦被选为灶神 处女(virgines Vestalis),成为灶神的女祭司即自动脱离父亲的监护。
[25] 时效取得权有两义:一为因占有一定时期而取得所有权;一为因使用一定时期而取得所有权。关于“一定时期”之界定参第6表第3条。
[26] 此处原文为(familia)pecunia tutelave suae rei。此处familia一字不知是否为原文所有或为后人所加。如无familia一字,pecunia可指所有拥有的财产。familia特指家产,尤其是奴隶。如有familia一字,则pecunia主要指牛、羊之属。虽然罗马人常混用两字,视为同义字,但这两字原义一度有别则无可疑。tutela suae rei主要指对土地之管理权。因此,此法旨在确立罗马人对自己家产(包括奴隶、牛、羊、土地等一切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利。
[27] 所谓当然继承(sui heres)是指死者在死亡时,在其家父权(patria potestas)之下者。家父权是指一家之长(pater familias)的权力。在其权力下的包括其亲生及领养子女、妻子、有时包括媳妇(如果其子结婚时仍在其家父权之下conventio in manum)。死者死亡后,家父权下者始有独立法权(sui iuris)。
[28] 所谓最亲近的父方亲人(adgnatus proximus)是指父系最亲近之男性或女性血亲或因领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依据罗马人的法律观念,领养与亲生者享有同等之法律权利。
[29] 族人(gentiles)是指属于同一族(gens)的人。此处与第4条所说的财产(familia)包括土地、屋舍、牲畜与奴隶等。
[30] 这是指未成年成年男子与未婚女子。
[31] 原文“发疯”作furiosus。这一字的意义在程度上较“精神异常”(insanus)为严重。
[32] 一个被解放的奴隶(libertus)在身分上仍然是庇主的部从(cliens)。奴隶没有独立的人格,在法律上属于“物”(res)。例如一个人的“财产”(familia)即包括奴隶,参前注26、29。部从则可自财产,自由采取法律行动中,必须听从庇主(patronus)的忠告并依赖庇主的保护。相对的,部从对庇主有在经济和政治上支持的义务。关于庇主与部从、解放奴的关系,可参A. Watson,前引书,第8章。
[33] 这里的偿还借贷(nexum)是指一个自由人以劳力服务偿还他所积欠的款项。在清偿借贷以前,他将暂时受制于债主。让渡(mancipatio)是指买卖行为中所有权(auctoritas)的转移。据研究,在十二表法成立的时代,这种所有权转移行为的有效性已不再以是否有人以天平衡量并实际付给铜块为条件。此法涉及的让渡之物(res mancipi)有一定的范围。范围的标准何在并不清楚,但包括土地、奴隶、牛、马、骡、驴以及对农人有用的东西。详见A. Watson,前引书,第11章。
[34] 根据第1表第1条、第2表第3条以及本条可以看罗马人在法律和契约行为中,承认口头约束具有法律效力。这一点与古代两河流域法律规定一切必须以见诸书面文字者有效,大不相同。参邢义田,〈古代两河流域的君王和法律〉,收入《西洋古代史参考数据》(一)(联经,民国76年)页27-28。
[35] 这是指主人在遗嘱中指示有条件解放的奴隶。本法肯定了当时最通常的一种释奴(manumissio)的方法。除了这种因遗嘱而解放(manumissio testamento)以外,还有manumissio vindicta, manumissio censu等方式。有关讨论可参A. Watson,前引书,第7、8章。
[36] 本条用意不在妇女可以何种方式与夫离婚,而是妇女在婚姻状态下,却可不在夫权(manus)之下。这意味在立法时,罗马人对婚姻已有不同的看法,本条成立无异对传统中的家父权构成打击。
[37] “建筑用的材料”原文是tignum,意为木条,此处泛指一切建筑材料。
[38] 所谓移用之罪,是指将偷窃来的建材用在自己的屋舍上或用为葡萄园的支架。
[39] 此处原文内容不明。
[40] 任何两块不同主人的地产之间必须保留一条5呎的中间通道,双方皆有权行走。但任何一方不得因长期使用而宣称对此通道拥有所有权。
[41] 此处的“路”是指某人所有的土地上,经过铺设的路,但他人却有骑马或步行通过、驱赶牲畜经过和汲水的地役权(servitus)。
[42] 参前注。如不铺筑道路,他人可不依道路,任意通过其土地。
[43] 最少可移去对农地造成侵害的部分。
[44] 罗马法律对这些行为处罚如此严厉,主要是因为罗马人认为这样不单是冒犯个人,更威胁到公共秩序。
[45] 肢体包括手、脚、眼睛等所有身体器官。此处的报复主义(talio)与犹太、巴比伦的法律类似。如不报复,亦可赔偿了事,参下两条。
[46] “自由人”原文为liber。自由人包括两义:一为由合法婚姻之自由夫妻所生之子女(ingenuus);一为获得释放,恢复自由之奴隶(libertinus, libertus)。罗马人所谓的“自由”(libertas)是相对于“奴役”(servitus)而说,指一个人不受他人拘限,而可依己意生活的状态。在奴役状态者即失去了依己意生活的权利。关于自由概念,可参:Ch. Wirszubski, Libertas as A Political Idea at Rome during the Late Republic and Early Principat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50)。
[47] 这种因身分而处罚有异的情形亦见于古代两河流域及中国秦代法律。
[48] 所谓吊死是钉死后,悬吊于树上。
[49] 杀死窃贼以前,须先喊叫的规定,适用于白昼与夜间,否则杀贼者有杀人灭口之嫌。
[50] 如何处置,不详。
[51] 从卡比投山(Capitoline)之塔匹安岩(Tarpean Rock)上掷下。卡比投山为罗马建邦之七山之一,罗马主要神庙在此。此处为罗马传统处决犯人之处。
[52] 所谓双倍,是则例如偷1头牛,赔偿2头牛,不以价值计算。
[53] 此处是指窃贼与收受赃物者不得因时效取得所有权。
[54] 卡图(Cato)在《论农业》(De Agri Cultura)第1章第1节中说:「我们祖先……根据的原则和订在法律里的规矩是:窃贼罚双倍,放高利贷罚4倍。」可见罗马人认为高利贷的罪行较盗窃更为严重。
[55] 古拉丁文fraus一字的意义要比英文中“欺骗”(fraud)一字的意义广泛。A. Watson以为较妥当的英译为wrong。此处姑译为“对不住”。参:Watson,前引书,页104。
[56] 庇主所受的处罚,原文作sacer。此原为一种宗教处罚,受罚者将成祭祀的牺牲。后来转谓丧失一切名誉、财产和法律保护。
[57] 参注28。
[58] 《旧约》〈出埃及记〉,第21章16节:「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汉摩拉比法典 〉第3条:「如果一个人于案件中作伪证,无法证明其证词,而且如果案件关系生死,则作伪证者处死。」第4条:「如果因钱、粮案件作伪证,则须受罚」。
[59] 原文作sodales,指同属一“团”collegium的人。如罗马负责各种神只祭典的人,即组成各种祭司团。这种团为了宗教、职业、慈善种种目的而组成,公私性质者皆有。
[60] 亦即不得针对任何单一公民制订法律,不论这个法律对这一公民有利或不利。
[61] 这是指判死刑或涉及公民权益的事。
[62] 公民大会(comitia centuriata)由所有公民组成。凡被判死刑者,有权向公民大会申诉(ius provocationis)。
[63] 这不适用于十二表法成立的时代,因为监察官 (censor)到公元前四四三年才出现。
[64] Hostis原意为陌生人,后转为敌人或罗马人民公敌之意。罗马共和末期政争,政客常利用此法作为打击对手的工具。
[65] 据西塞罗 的解释,禁止在城内行火葬是为了避免火灾的危险,参Cicero, De Legibus, II.23.58。据他在同文中解释,本表以下几条有关丧葬的规定都是为避免奢侈而立。
[66] 十二表法此处原文是否如此,或为后人臆补,不可确知。
[67] 此处是禁止将火葬后置于骨灰坛中之骨灰再行埋葬,或将土葬后之尸骨取出,再行一次葬礼。
[68] 荣冠(coronae)原以桂叶制成,后用金制。因军功不同,荣冠有corona castrensis、corona triumphalis、corona navalis、corona civica、corona muralis等之不同,参附图5.10。
[69] 在意大利罗马古墓中的的确发现尸骨头部着金冠者。
[70] 在法律上允许平民与贵族通婚要到公元前445年卡奴来亚法(Lex Canuleia)通过(参Cicero, De Re Publica, II. 37,63)。十二表法中为何有此一规定?这只是将原来不能通婚的习俗明文规定出来?或是因有通婚的情形,才特别立法禁止?对此,学者之间意见分歧。A. Watson赞成后一说,详参其书第2章,页20-25。
[71] 此条原文已佚。制订十二表法的10人委员会修改原有一年365又1/4天之阳历为一年355天,来年置一闰月的新历法。此新历法误差甚大,到西泽 时才又用阳历,纠正历法造成的混乱。
[72] 此指dies fasti,即罗马城邦官员宜处理公务之日。一年中之公务日一向由祭司颁布。这种公共活动历表尚有传世可考者。
[73] 扣押动产(pignoris capio)是指在采取任何合法行动之前,攫取负债者之财物以迫使偿债。这和法律裁决后所采之质押行动不同。
[74] 这是指每年在犁田播种前的祭宴Jupiter Dapalis。
[75] 所谓诈取财物是某人声称某物归其所有,但法庭却裁决应归他人所有的情况。
[76] 此处的官员何指,因原文有阙,不详。
[77] 人民原文为populus。西塞罗 为“人民”所下的定义是:「人民不是指随意集合起来的一群人,而是基于共同利益,经共同同意之法律集合而成之人群。」(De Re Publica I. 25,39)。在罗马“人民”通常是指所有的罗马公民,包括贵族和平民。狭义而言,则只指参加公民大会之成年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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