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4 07: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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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宪政?宪政是什么意思?
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宪政”(Constitutionalism or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与“宪法”(Constitution or Constitutional Law)一样,均是舶来品.从英文词源上看,宪政与宪法有不解之缘.从历史渊源上考察,古希腊最博学的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交替运用宪法、宪政、政体等语词,在他那里,宪政与宪法的含义并无二致.他主张用宪法的形式限制整个国家的结构,规限城邦“最高统治机构政权的安排”.到了近代,宪政与宪法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就其科学内涵而言,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概念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宪法、宪政均有实质上的不同.西方学者的宪政概念:他们都回避对宪政阶级实质的分析,且大都是从某一角度来阐释宪政,因而不够全面.若撇开他们以西方宪政为理想参照系所带来的偏见不论,他们的不少观点对我们界定宪政概念还是有借鉴意义的:(1)宪政以“法之法”的宪法为基础;(2)宪政意味着对于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它保障公民权利并制约政府权力;(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4)宪政包含着意识形态和文化观念.中国学者的宪政概念:既包含了西方学者宪政定义中的合理成分,又有自己的突出优点,一是比较全面,二是大都强调了宪政的动态意义和实践色彩.但也有若干不足,如张友渔教授的定义中并没有强调“宪政”的民主政治要义,以至难以说明一些国家制定了宪法但实际上并不存在宪政的例证.杜钢建副教授的观点颇为新颖独特,有一种更为务实的特点.但他将民主排斥出宪政的要义范围而把自由推崇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不可取.自由是宪政的低度目标,民主才是宪政的关键要旨.总结上述学者的观点,我主张把宪政简单地定义为:宪政是以宪法(立宪)为起点、民主为内容、法治为原则、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和宪法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宪政确立与否,不仅仅取决于拥有一部有形的宪法,而更重要的在于与宪政的基本要求相统一的宪法的从价值基础、政权结构及其保障机制等实质内容.在形式上,宪政有赖于宪法;而在理念上,宪法形式也脱离不了人们对宪政所追求的理想价值成分.宪法一旦颁行就成为实施宪政的依据,指导宪政建设的运行.而宪政所负的使命是,既要实施宪法,又要完善发展宪法.这里,宪法和宪政具有形式和内容的辩证统一关系.宪政对于宪法的意义在于,首先它是防止列宁所说的“虚假宪法”产生的唯一手段.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是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问题: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象清末《钦定宪法大纲》企图用根本法的形式把封建专制的国家制度巩固起来,因而即便它在现实中得到实施,也不会有“宪政”可言.而就中国1975年宪法而言,若严格实施,也不会带来人民所渴求的“宪政”.可见,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本质所在,宪政运作既是体现宪法“正当性”的实践环节,又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手段,并不断推动其“正当性”的动力源泉.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是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宪政(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politics)也叫“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宪法政治”。对什么是宪政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以一部体现民主、人权和法治精神的宪法为治国的根本大法的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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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政(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politics)也叫“民主宪政”、“立宪政治”、“立宪政体”、“宪法政治”。对什么是宪政的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人认为,“所谓宪政,就是以一部体现民主、人权和法治精神的宪法为治国的根本大法的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钳制政治权力的公共规则和制度;有的人认为,“宪政是这样一种理想,正如它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个人并向个人授予权利一样,它也希望通过法治来约束政府并向政府授权”。综上所述,宪政是民主政治,是体现人权保障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它表现为宪治,即依宪法治理国家。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4\3\4\3  宪政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宪法的权威高于政府的权威,政府只能根据宪法的条款进行统治并且受其限制,即宪法规范具有至上性。因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寻求的具有理性基础的原则,体现着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第二,宪法规范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自由式国家的最小的政府。公民同意建立政府并同意受其统治,仅仅是为了保障其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充当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当政府施行暴政时,人们可以反抗政府以保护个人权利。第三,权利是人们生来具有的,其先于宪法、社会和政府而存在。法律只是在描述权利而非创造权利,政府的权利来源于人们的权利。第四,宪政是一套制度设计,政府受到限制并必须通过建立相互制衡的合理的分权制度来行政。因为法律对权力的限制依赖于权力对权力的限制。考察各国历史和现状可知,在只有法律而没有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关系的社会中,公共权力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说到底,法律本身并没有多大的强制性力量,虽然它常常通过诉诸伦理或宗教原则而获得力量,但是,由于伦理信念和宗教意识的多样化,仅仅依赖于信念或信仰还是不够的,法律必须依赖国家权力作为自己的后盾。\4\3\4\3  对以上进行归纳可以发现,宪政意味着有限政府、保障人权、权力分立、法治。宪政的这些价值有其深厚的文化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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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主体对宪政的情感、评价和心态,它深藏于民众的意识之中,又反作用于宪政活动。... 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