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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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我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我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1.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矿企业生产活动中火灾、爆炸、中毒等类重特大事故频繁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矿企业生产活动中火灾、爆炸、中毒等类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我国工矿企业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600起左右,约死亡2500人,其中50%以上是火灾、爆炸,中毒(含窒息)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65起,平均每年死亡1300余人,其中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占70%,如表1所示.
工矿企业生产活动中的重、特大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危险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有一些共同特征:是失控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者几者兼而有之;发生事故的根源是工矿企业内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或危险物品.如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市郊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盐泄漏的恶性中毒事故,2500多人中毒死亡,20余万人严重受伤且大多数人双目失明,67万人受到残留毒气的影响.1986年4月26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爆炸事故,31人死亡,13.5万人紧急疏散,累计受害人员达900万人.2003年12月23日,位于重庆市开县高桥镇的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发生特大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6万多人紧急疏散.2004年4月16日,重庆天原化工厂氯气泄漏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15万人紧急疏散.事实表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既与危险物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备、设施或场所中实际存在的危险物品的数量有关.
20世纪80年代以来,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已成为各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泰国等国家和地区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法规和标准,1993年第80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核心要求是辨识、评价和控制重大危险源或称重大危害设施(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本文简要论述中国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现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要求.
2.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重大危险源是指工业活动中危险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量的设备、设施或场所.重大危险源同重大事故隐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强调设备、设施、场所中存在或固有的危险物质(能量)的多少,后者可以认为是出现明显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上的缺陷)的重大危险源.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基础是辨识或确认重大危险源.政府主管部门和权威机构在物质毒性、燃烧、爆炸特性基础上,规定出要重点监控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通过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可以确定出要重点监控的设备、设施和场所.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各国应根据具体的工业生产情况制定合适的危险物质及其临界量标准.标准的定义应能反映出当地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一个国家的工业模式,可能需要有一个特指的或是一般类别或是两者兼有的危险物质一览表,并列出每个物质的限额或允许的数量,设施现场的危险物质数量超过这个数量,就可以定为重大危险源.任何标准一览表都必须是明确的和毫不含糊的,以便使雇主能迅速地鉴别出他控制下的哪些设施是在这个标准定义的范围内.要把所有可能会造成伤亡的工业过程都定为重大危险源是不现实的,因为由此得出的一览表会太广泛,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要求.该标准应能代表本国优先控制的危险物质,并便于根据新的知识和经验进行修改和补充.
20世纪和90年代初,我国开始了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与控制技术研究,国家“八五”科技攻关计划中列入了“重大危险源评价和宏观控制技术研究”课题,“九五”科技攻关计划中列入了“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课题,“十五”科技攻关计划中研究了“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与应急预案编制技术”.通过科技攻关和试点研究,提出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重大事故预防体系思想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技术(如图1所示).《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获得国家“八五”科技攻关重大成果奖,原劳动部科技进步一等奖,被科技部列入国家级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编号99050207A);易燃、易爆重大危险源(罐区)监控及预警技术研究获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矿山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技术、港口重大危险源控制研究、重大危险源普查技术等研究项目分别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一届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
为将科研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提高我国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和控制技术水平,1997年原劳动部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青岛、成都等六城市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试点工作,列入普查范围的重大危险源类别包括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7大类,普查结果如表2所示.共计普查出重大危险源10230个.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在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措施项目中,列入了“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示范工程”项目,普查范围包括了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储罐区(储罐);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工业危险建(构)筑物;压力容器;锅炉;射线源;危险道口;危险品码头,变配电所等11类.2001年国家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项目《城市工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一期开发研究》中,北京、上海、汕头、南宁、无锡等五城市重大危险源普查结果如表3所示,共计8大类重大危险源4519个.
在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四川化工厂、青岛石油化工厂、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等企业相继建立了企业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北京市、青岛市等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建立了基于GIS的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含量,为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决策起到了参谋作用.目前,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在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促进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2003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在辽宁、江苏、福建、广西、甘肃、浙江、重庆等省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试点工作.此次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范围包括了①贮罐区(贮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等9大类.此项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建立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价、分级监察管理体系,指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省、市、区(县)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系统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进一步促进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3.重大危险源监控的法规、标准及有关要求
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提供了技术基础,《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颁布与实施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为推动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建立,在科学研究和试点应用的基础上,2000年9月发布了由原国家经贸委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起草的国家标准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该标准规定了爆炸性物质、易燃物质、活性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等4类、142种物质及其临界量,为辨识重大危险源提供了标准依据和方法.
2002年1月9日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重大危险源登记、管理、备案及有关安全距离提出了明确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此外,该条例还要求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有关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否则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02年6月2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04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要求,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有关机构起草了《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登记、评估和备案,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监控以及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2004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式的稳定好转.
4.结束语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的建立是中国重大事故预防思想和技术的进步,突破了传统的事故隐患治理观念,弥补了隐患治理过程中治标不治本的缺陷,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发展到重大危险源监控是落实预防为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等事故预防措施的具体体现.由于工业活动的复杂性,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事故需要采用系统工程的思想和方法.为进一步促进重大监控制度的实施和落实,建议尽快开展下述几方面的工作.
(1)颁布实施《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法规和其他重大事故预防控制法规;
(2)修订《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将该标准中重大危险源定义和范围从危险物品扩大到矿井和高危险能量的设备、设施和场所;
(3)进一步研究各类重大危险源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提出不同类型重大危险源与有关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距离或风险标准值,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在立项审批前需进行定量风险评价;
(4)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中增加安全专项规划内容,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落实到规划、设计等源头阶段;
(5)将重大危险源申报、普查、评价、监控与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建立基于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控制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全国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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