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有何深远意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1/25 13:28:12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有何深远意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有何深远意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有何深远意义习—近 —平总  书  记在十&nb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有何深远意义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有何深远意义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有何深远意义

习—近 —平总     书     记在十     八届中     央纪     委第二次全会上提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     败,加强反     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那么,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     败呢?笔者对此提出如下管见.
一、弄清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何为法治思维?简言之,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从形式上可以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种种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这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更多地体现在这一层次上.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思维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从而能够通过建构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所应当具备的.
从内涵上讲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则在先思维.所谓规则在先思维就是凡事都应当先有规则,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是法治的基础.二是法律至上思维.法治是规则之治,而法律是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三是主权在民思维.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权力的来源和目的.四是公平正义思维.既要追求实体正义,又要追求程序正义,要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五是责任义务思维.公权力是职权与责任义务的统一体,公职人员行使职权首先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即应当行使的职权不能放弃,放弃就是失职,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而私权是可以放弃的.
何为法治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法治方式与法治思维是内在和外在的关系,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外在行为表现,法治思维影响和决定着法治方式.法治方式与法律手段意义相近,只是手段一词过于工具化,而方式则是更为中性化.与法治思维相应的法治方式,其外延更为宽泛,人们常说的“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都是属于法治方式的范畴.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要先找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的,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所提出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法律的具体依据的,看看上位法、宪     法中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有原则性规定的,要按照法律原则进行办理.有些事情可能是全新的,也要按照法律的基本原理进行比照处理,使之符合法律精神、合乎法理.有些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则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则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的原则来处理.
二、培育反     腐败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法治方式的灵魂,培育反腐败法治思维是推进法治方式反腐败的前提.
(一)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重视法治思维的培育
思维支配行为,要实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首先要注重培育法治思维.法治思维不是说有就有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尤其是在我国,与法治思维相对立的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等思维模式根深蒂固,这让法治思维的形成更加困难.党的十五大划时代的提出了“法治”理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思维逐步萌芽发展.但是,直到党的十     八的十五年间,法治思维形成和普及成效并不显著,法治方式的运用水平尚待提升.党的十     八大明确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提高领     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而在反腐败方面,法治治理的对象是官吏,领导干部则是治理的重点;且多年来不少领导干部的思维里大多是思考着如何以法来治人治事,很少想过以法来治理自己;现在寄希望于他们依法治理自己,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只能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干部和反腐败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的重点培育,才能真正承担起习     总     书记提出的重任.
(二)以前所未有的培育力度培育法治思维
一要以专项教育活动掀起法治思维培育热潮.多年来,各种各样的专项教育活动或主题实践活动年年搞、经常搞,但以“法治”为主题的专项教育活动却很少看到.“法治”作为我国基本的治国理政方式,这方面的教育培训怎么能反而落后呢?!“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很有必要在全体领导干部、全体公职人员乃至全社会掀起“法治思维”培育热潮,为包括反腐败在内的法治思维的形成开好头、起好步.二要把法治思维的培育作为一项基础工程长期抓好.法治思维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特别是高层次法治思维的形成;法治思维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过程,而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也是不断更新的.因此,只有长期坚持不懈的抓好法治思维的培育,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反腐败的基本要求.三要创新法治思维培育方式.一是导向型培育.大力宣传用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解决社会矛盾、推进科学发展等典型事迹,举办领导干部“法治人物”评选等活动,促进领导干部对法治价值的认同.二是参与型培育.坚持传统讲解式培育的基础上,组织参与行政复议、旁听案件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组织解读、访谈、调查等生动的法治教学实践活动,提升领     导干部法治思维层次和运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三是渗透型培育.加强法治文化建设,以构建法治文化平台等方式推进法治文化进机关,结合实际发掘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使领导干部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与自信.
(三)以前所未有的保障方式保障培育效果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培育制度的“顶层设计”,形成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制度体系,保障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长期性和常态化.一要保障培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应用现代科技成果,研究法治思维的形成过程和运用法治方式的行为要素,创新途径、创新机制,提高法治教育科学性、系统性,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二要保障学法用法考核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要彻底治理以往领导干部法治教育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病,形成以效果为导向的考试考核机制,严格监督、严肃纪律,坚决杜绝考试考核走过场.三要保障把学法用法的能力和业绩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将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等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确保督促领导干部“真学、善用、坚守”.
三、推进法治方式反腐败
法治方式反腐败,就是要实现反腐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一)加快反腐败立法进程,多层次完善惩治腐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目前我国反腐败相关规定分散在法律法规以及党     政红头文件、会议纪要、领导讲话之中,且其中不乏“禁止”、“严禁”、“不准”、“不得”等仅具原则性而缺乏操作性的规定,离法治的轨道尚远.推进反腐败立法,构建系统、科学、完备的反腐败法律制度体系,是法治化反腐败的前提,也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1.从国家层面,应制定较为完备的《反腐败法》.反腐败是人民极为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制定一部权威的《反腐败法》,才能确保反腐败走上法治轨道,确保反腐败不因领导班子的更迭而改变、不因领导的议论及红头文件而选择性反腐,让人民群众看到法治反腐的阳光,并积极投身于其中.立法中要实体和程序并重,诸如:对腐败获利的界定、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家属从业状况的公示、各部门权力清单的公开、重点行业部门审计的强化、巡视机制的完善、暗访结果的运用等等加以重视;如何确保反腐部门有职有权、协作配合、严格按规定执法办案,以确保反腐的公开、公平、公正;如何依靠群众、发动群众按照法治轨道反腐败,取得党和人民满意的效果等.
2.从纪检层面,应完善党内法规制度规定.当前纪律规定很多,但存在监督保障规定不强、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一些“严禁”“不准”之类的规定,听起来相当严厉,而执行处罚难到位,未取得应有实效;不少规定看似合理严格,在实际执行不严、减档减级处理的情况时有发生,以致出现严厉规定与众多违反者并存的局面.因此,对诸多纪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使之合法、合理、便于实际执行,刻不容缓.
3.从司法层面,应修改刑事法律中涉及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相关条文.一是明确界定贿赂犯罪中的一些概念.如行贿罪和斡旋受贿罪,是否还需要设置获取或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前置条件;如需要,则应对不正当利益明晰的界定.二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措施可否扩大范围,以加大反腐部门的侦查、调查力度,震慑腐败分子,减少腐败黑数的存在.三是处罚上应再适度细化,以增强公平正义.如现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常规情况是5万元以上判5年以上,10万元以上判10年以上,而更大金额的处罚就失衡了.有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判死缓的,有数百万元判死刑的,有200万元至300万元判15年以内的.虽然个案各有其从重从轻等差异,但总还是让人觉得处罚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大贪官受益小贪官吃亏,并在社会上误导出要贪就大贪、小贪不划算的悖论.对此,建议细化量刑档次,分为1-5万元、5-10万元、10-100万元、100-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等多个档次,以体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四是增加经济处罚力度,遏制腐败者在经济利益上占便宜.如办案中常出现认定犯罪之外,还有数额惊人而不能定性处罚的所谓灰色收入,被腐败者占有和享用,有的出狱后过上富豪生活,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此难以接受.因此,对腐败分子加大罚金处罚力度,并对其政治生活和社会地位进行限制,比如任职限制、高消费限制等,让其付出腐败的对价.对行贿犯罪者,还应在立法上增加追缴其因行贿获得的利益上缴国库的条款,以加大行贿犯罪成本,有力震慑行贿犯罪,达到减少腐败的目的.
(二)监督防腐、揪腐制度落实,确保有法必依.反对腐败,一靠预防,二靠惩治.揪出腐败、让腐败行为无处藏匿是惩治的前提.监督反腐败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落实,是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关键环节.
一是监督“公开”制度的落实.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等方面的公开,作为一个制度确立并实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充分运用了“阳光是最好防腐剂”原理,是防腐、揪腐的最有力举措之一.为此,一切法律法规、制度、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保密的外,都应当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开,让公众知晓、随时方便地查阅,以此最大限度压缩权力暗中运行的空间.纪检监察等机关必须担负起此项监督重任,对没有落实到位的,毫无例外地点名道姓通报并依法追究责任.把“口头上的正义”外化为“看得见的正义”.
二是监督“权力运行”制度的落实.把权力关进笼子,要靠建立健全制度,但落实制度更是关键.如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招投标、司法拍卖等,几乎都是有比较成熟的法律规定,然而从已处置的“老虎”、“苍蝇”来看,无一例外都是无视法律法规等相关制度的存在.有法不依问题不能仅仅指望制度执行者自身的觉悟来纠正,“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必须加强监督,进而发现问题并惩处矫正,才能促进和保证制度的真正执行.监督机构在无力全方位监督的情况下,应着力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监督.重点部门中的重点是那些群众反映强烈、前腐后继、连续在同一职位上落马多人的部门;重点岗位人员中的重点是领导干部,重点中的重点是“一把手”,因为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吏腐腐一个,官腐腐一窝.”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让一切腐败行为无处遁形.
三是监督反腐“责任制”的落实.2013年12月中     共中     央发布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明确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一个目标、两大方针、三项任务、四种责任、五项措施”.各级党委就落实《工作规划》制定方案、进行任务分解、细化并明确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了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责任制.这个责任制度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保障,尤其是《工作规划》关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     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纪委要切实承担监督责任”、“强化对监管者的监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等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规定新要求,是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     腐败最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三)严格依法查处腐败行为,确保违法必究.加强反腐败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整合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反腐资源,坚决推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在查处腐败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规定办事.健全并实施办案责任制,把“纸面上的法”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有效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情乱法、以情枉法.
1.严格依法查办.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反腐的程序规定受理、侦查、查办,以保证准确及时查明腐败事实惩处腐败分子,保障不腐败的人不受追究.坚定法治思维,崇尚法律绝对权威,“对事不对人”,凡是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立案侦查查办的,坚决立案查办,“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绝不立案.落实腐败案件查办问责制度,对查办“定圈子”、“定调子”等决策的行为都必须留下“痕迹”,出现放纵腐败分子时进行责任倒查,落实“定者”担责.
2.严格依事实和法律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严格依照法律定罪量刑,严格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对一切腐败分子在适用党纪国法上一律平等.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度,落实“判者负责”,避免处罚处理的畸轻畸重.
3.严格执行到位.对腐败分子作出处罚、处理后,予以执行,本是自然的事情,但现实是种种原因导致未予执行或执行不到位,诸如腐败分子“此地撤职彼地任用”、“降级未降薪”、服刑中“特殊待遇”、违规减刑假释等,让腐败者逍遥法外.为此,有必要建立执行跟踪制度,让腐败分子受到与其犯罪相适应的惩罚和教育,确保法治反腐的真正落实.



请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