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26 04:22:11
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刘某系河南省洛

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
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如果刘的父亲能提起行政诉讼,他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
【参考答案】刘父可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及洛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可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么说的话,应该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是不是参考答案错了?

刘某系河南省洛阳市某区人,1992年到广州市白云区打工,1994年刘某因有嫖娼行为被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5天.在拘留过程中,刘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刘某的父亲对此不服,欲提起行政诉
参考答案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本案中的行政拘留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所以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广州越秀区是被告所在地;广州白云区是原告经常居住地;洛阳市某区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所以,三个地方的法院都可以管辖,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