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说法中,不属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的是( )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六六作业网 时间:2024/12/18 14: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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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呢?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礼法结合
【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长期发展演变过程中,由于儒家学说与实际政治的相互作用,一系列富于浓郁东方农耕社会特色的道德价值观念逐渐渗透其中,最终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规范,塑造出一种富有特色的“伦理法”.“伦理法”的最本质核心是“引礼入法,礼法结合”,这是中国传统法律区别于其他国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基本的特点.
【关键词】:礼的产生、法的产生、礼法结合、唐律
一、礼、法的产生
关于“礼”的起源,应该追溯到原始时期的祭祀仪式.许慎《说文解字》说:“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近代学者王国维考证说,卜辞中的“礼”像是用两块玉盛在器皿中去作贡奉,表现的是对祖先或上帝的崇敬.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礼”引申为宗法制度中的行为规则,形成了一套以区别尊卑贵贱亲疏为内涵的意识形态.再后来“礼”由宗族内部扩展到国家的政治生活领域,形成了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而礼的系统化、规范化,始于西周的周公制礼.到了西周以后,被进一步发展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核心政治思想.
周公制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尊尊”和“亲亲”.“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为忠,亲亲为孝,前者是等级原则,旨在维护君权;后者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父权.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这种政治与伦理相统一的理论,就是礼的思想基础.
周公制礼的实质是确立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各种行为纳入礼所调整的轨道.后儒家为渲染礼的神秘色彩,增加礼的规范作用,把礼与高深不可测的天地相联,以天人合一来辩护礼治国、礼治民的符合天道.明礼、行礼便成为中国古代帝王贯穿几千年的治国方针.
法,有其词源和词义方面的起始和基本内容.在汉语中“法”成字的确切年代难以考证.据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中所说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大致可以知道:法与刑通,表明法有秩序之意.平之如水,概指不偏不颇、公平正直.汉字“法”具有“刑”、“规范”、“平”、“正”、“直”等含义.
马克思关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关于法的起源有如下观点:
首先,法律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也是法律产生的共同规律之一.
其次,法律的产生过程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从夏朝建立起,中国古代的法律形式更多的是王命和习惯法.王命是夏王发布的命令,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习惯法即为古礼,包括一些传统习俗和禁忌.
最后,法律产生的过程受宗教道德的影响.因此刚刚产生的法律几乎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宗教礼仪作为最早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法律产生的渊源,同时也是礼和礼治的滥觞.这使得礼和法之间存在了共性.
二、礼法结合的起源及表现
(一)起源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崩坏,百家争鸣.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念,并以“复礼”为奋斗目标.他们强调慎用刑罚,主张德主刑辅,反对不教而诛.
以李悝、商鞅、韩信等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代表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推翻旧的血缘等级制度.春秋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春秋末期“铸刑鼎”事件的出现,便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儒法两家的对立,是明礼等差与奉法齐一的对立.引礼入法作为一个过程,是在经历战国、秦至两汉时逐渐深化的.汉初是引礼入法的一个起点,也是礼法结合的一个起源.
在汉代法律儒家化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根据汉儒的观点,所谓《春秋》经义的主要内容是亲属相隐、尊敬尊长、原心定罪之类.其中,“原心定罪”是春秋之义中一项最为重要的内容.董仲舒解释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另外,亲亲相隐也是一项重要内容,汉宣帝时曾下诏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两汉所开辟的引礼入法的多种渠道,为礼法结合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魏晋至唐沿着这条路线,终于完成历史性的礼法结合.
(二)表现
三国时期,为维护贵族官僚特权,魏明帝制定《新律》时,首次正式将“八议”写入法律中,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明确而严格的保护.“八议”制度源于西周的“八辟”,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刑罚适用上的具体体现.从此,直至明清,“八议”成为后世历代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沿不改.
晋朝时制定《晋律》,晋律的起草者和解释者杜预、张斐都是兼通经法的大家,强调“远遵古礼,近因时制.”晋朝还强调“准五服以制罪”,即根据服制明血缘亲疏,定罪轻重.其刑法使用原则为:亲属相犯,以卑犯尊,重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重;以尊犯卑,轻于常人,服制愈近,处罚愈轻.“五服制罪”制度鲜明地体现了礼法结合的精神.
北朝政权虽以少数名族为主体,但进入中原后,接受汉族先进文化的熏陶,在法制上也体现了礼法结合的潮流.例如,北魏律中的“存留养亲”,是将儒家的孝养观念入律.北齐律更以不孝为重罪十条之一.
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兴盛时期.唐律无论是结构还是内容均已蔚为大观,礼与法的结合也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所反映的礼法结合的鲜明特征,对其周边国家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这成为了中华法系赖以确立的重要因素.
自唐朝后,历代凡专任刑罚者被视为致乱之源,而推行礼主刑辅者被誉为治世之端.礼法结合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显著的特征.
三、以唐律为例
历代的法学家认为唐律是中国乃至东亚法律中起承上启下作用的集大成者.唐律的主要一个特点就是上面说到的“礼法结合”,唐刑律中的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都以礼为衡量标准.主要表现在:
首先,唐律以“礼”划分并确认了社会的等级界线.
唐律规定臣下的衣食住行必须遵照礼典政令,不得非分逾制,维护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等级礼仪制度;唐代土地占有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均田制.依均田令,平民对土地的分占为每丁二十亩的永业田,而对贵族与官员,则远多于此,维护了土地分占上的等级制;唐代严格固定良贱的等级,奴婢等同牲畜,隶属于主人,完全丧失其独立人格和意志自由,由主人任意处分.同时良贱等级身份界线不许错乱,严惩诈伪混乱良贱等级界线的行为.
其次,唐代的立法者有时把封建伦理的要求提到法律之前,从而使诉讼权的享有和诉讼行为的实现随地位尊卑关系亲疏而不同,使“孝亲”之礼扩展到子女对待犯罪尊长的行为举止上.控告亲属相杀贯彻亲属有别的原则,《贼盗律》之疏文说:“331”;
同时,子女对犯罪家长不能稍失“孝敬之心”.刑罚惩处子女在父母犯罪囚禁期内娶嫁的行为.子女失礼违律嫁娶所处刑罚的轻重,同父母犯罪所处刑罚的轻重成正比.
总之,唐律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相应的贵族官僚特权以及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许多条文都直接源于礼的规范,如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作解释,以阐明礼教纲常的微言大义和统治者的立法意图.可以说,儒家主张的礼至此时已基本化为相应的法律条文,成为约束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强制性规范,“引经决狱”也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宣告结束.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的礼和法从相互的发展、演变、对立到合流,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礼法结合,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以礼为内涵,以法为外貌.以礼行法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以法明礼使礼具有凛人的权威.中国历朝的历史证明了礼法结合可以推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最主要的传统,也是中华法系最鲜明的特点.
参考资料
勾承益:《先秦礼学》,巴蜀书社,2002年9月;
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11月;
张冠梓:《论法的成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月;
钱大群:《唐律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